【導語】不征收增值稅怎么寫好?很多注冊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寫才規(guī)范,實際上填寫公司經營范圍并不難,我們可以參考優(yōu)秀的同行公司來寫,再結合自己經營的產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不征收增值稅,有簡短的也有豐富的,僅供參考。
【第1篇】不征收增值稅
提示!這15種情形的利息收入/補貼無需繳納增值稅
北京石景山稅務2022-10-11 10:36發(fā)表于北京
小景稅官,我公司最近取得了幾筆利息收入,有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債利息收入、統借統還業(yè)務利息收入等,這些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呢?
巧了王會計~小景剛對“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問題做了歸納梳理,一起來看看吧~
情形1
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財稅〔2016〕36號印發(fā))第一條第二項
情形2
金融企業(yè)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
金融企業(yè)發(fā)放貸款后,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fā)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fā)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
《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guī)定》(財稅〔2016〕36號印發(fā))第四條
情形3
對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
自2023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對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和增值稅。
上述暫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的范圍不包括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取得的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債券利息。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xù)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企業(yè)所得稅、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34號)
情形4
國家助學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情形5
國債、地方政府債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情形6
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情形7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fā)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情形8
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托金融機構發(fā)放的外匯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情形9
符合規(guī)定的統借統還業(yè)務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yè)務中,企業(yè)集團或企業(yè)集團中的核心企業(yè)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yè)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稅。
注意事項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情形10
金融同業(yè)往來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1)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fā)生的資金往來業(yè)務。包括人民銀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以及人民銀行對商業(yè)銀行的再貼現等。
(2)銀行聯行往來業(yè)務。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fā)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yè)務。
(3)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yè)務。是指經人民銀行批準,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yè)拆借網絡進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4)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yè)務。(自2023年1月1日起廢止)
政策依據(情形4-情形10)
《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guī)定》(財稅〔2016〕36號印發(fā))第一條第十九項、第二十三項。
情形11
特定情形下轉貼現機構轉貼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自2023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yè)務,以其實際持有票據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作為貸款服務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此前貼現機構已就貼現利息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的票據,轉貼現機構轉貼現利息收入繼續(xù)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五條
情形12
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特定利息補貼收入免征增值稅
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yè)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guī)定》(財稅〔2016〕36號印發(fā))第一條第二十五項
情形13
特定企業(yè)間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企業(yè)集團內單位(含企業(yè)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yǎng)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 號)第三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yōu)惠政策執(zhí)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第一條
情形14
金融機構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yè)、微型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發(fā)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yè)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 號)第一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yōu)惠政策執(zhí)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第一條
情形15
小額貸款公司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 號)第一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xù)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2號)
來源:北京石景山稅務
【第2篇】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稅
近日看到微信群中討論的一個問題,看到大家對于該問題的認知后,還真的有必要講一下。其實這個問題是企業(yè)經營過程中再平常不過的一個實務性問題,幾乎所有的企業(yè)均會涉及到,但看到有不少人的觀點后,出乎意料的存在很多的財稅誤區(qū),因此有必要澄清一下,供大家學習參考。
問題:某公司正在做審計,被審計單位在審計年度內取得了銀行存款利息,被審計單位取得銀行存款利息收入沖減了財務費用,現在審計人員要求被審計單位把取得的利息收入調整出來繳稅,請問該審計人員做的對不對?
那么企業(yè)取得銀行存款,一般情況下銀行要按其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一定的利息支付給存款人,那么作為存款人取得的就是存款利息收入了。
該存款人(被審計單位)取得的利息收入一般情況下不征收增值稅、但需要按規(guī)定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一、一般情況下不征收增值稅
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的規(guī)定:
(二)不征收增值稅項目。
1.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用于公益事業(yè)的服務。
2.存款利息。
二、特殊情況下可能征收增值稅
如果企業(yè)購買了理財產品,分為保本的應該征收增值稅,不保本的不征收增值稅。但如果該被審計單位是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在2023年4月1日-12月31日的可以就取得的保本理財收入免征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fā)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一、《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5號)規(guī)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
三、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六條 企業(yè)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
因此,居民企業(yè)取得第六條的第(五)項規(guī)定,應計入企業(yè)的收入總額繳納企業(yè)所稅。
該存款人(被審計單位)取得的利息收入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呢?
企業(yè)發(fā)生的應沖減財務費用的利息收入、匯兌損益、現金折扣,借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貸記財務費用。
該被審計單位取得的存款要分情況進行增值稅處理,會計上要按規(guī)定沖減財務費用,實際上也增加的利潤總額,增加了應納稅所得額,企業(yè)所得稅也是正常繳納了,不需要再進行調整了。
作者:趙東方,來源:東方稅語。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用,均不視為正式的審計、會計、稅務或其他建議,我們不能保證這些資料在日后仍然準確。任何人士不應在沒有詳細考慮相關的情況及獲取適當的專業(yè)意見下依據所載內容行事。本號所轉載的文章,僅供學術交流之用。文章或資料的原文版權歸原作者或原版權人所有,我們尊重版權保護。如有問題請聯系我們,謝謝!
【第3篇】會員費不征收增值稅
不是稅局有個文件說會員費收入不征收增值稅嗎?是指所有的會員費嗎?
答:是的,財稅〔2005〕165號文,而且這個文件沒被廢止。這是一個營改增前的老文件,雖然沒有看到這個文件條款的作廢通知文件。我們來看看這個問題對應文件的具體規(guī)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規(guī)定:“第十三、會員費收入對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會員費收入不征收增值稅?!?/p>
這個文件出臺背景是在增值稅、營業(yè)稅并行期間,對會員費這一收入性質按照銷售服務來劃分,歸入營業(yè)稅的征稅范圍,而不屬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營改增之前增值稅僅對銷售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稅,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及不動產屬于營業(yè)稅征稅范圍),因此才作了上述規(guī)定,這是該文件會員費收入不征收增值稅條款的出臺背景。
但營改增后,營業(yè)稅取消,營業(yè)稅的征稅范圍全部改征增值稅。所以,納稅人在經營活動中以各種名目收取的“入會費”、“會員費”,屬于經營收入,應當按照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增值稅。
但是不是所有的會員費都要計征增值稅呢?不是的,黨群組織收取的會費收入,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八條規(guī)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免征增值稅。本通知下發(fā)前已征的增值稅,可抵減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辦理退稅。所以,符合條件的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不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范圍,不征增值稅。
【第4篇】資產重組不征收增值稅
客戶需求
甲公司準備與乙公司進行資產互換,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以及機器設備等轉讓的不含稅銷售額約1億元,其中,適用13%增值稅稅率的銷售額約3000萬元,適用9%增值稅稅率的銷售額約7 000萬元。丙公司計劃使用部分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貨物等實物出資,成立一家全資子公司,其中所涉及的不動產價值為2000萬元,土地使用權價值為1000萬元,全部適用9%的增值稅稅率。
客戶方案納稅金額計算
甲公司與乙公司應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3000×13%+7000×9%=1020 萬元。丙公司應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2000+1000)×9%=270萬元。
納稅籌劃方案納稅金額計算
建議甲公司和乙公司將簡單的資產互換設計為資產置換,不僅將全部實物資產互換,其中所涉及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也一并互換,這樣,其中所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動產轉讓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均不征收增值稅。通過納稅籌劃,減輕增值稅負擔1020萬元。建議丙公司在資產重組的框架中,采取公司分立的方式設立一家新公司,將相關資產及債權、債務和人員轉移至新設立的公司,可以免納增值稅。通過納稅籌劃,減輕增值稅負擔270萬元。
涉及主要稅收制度
《增值稅暫行條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第5篇】征收增值稅的應稅業(yè)務一般不征收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工資”的服務
2、企業(yè)向雇員提供服務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
3、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
4、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5、存款利息;
6、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7、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
8、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以及轉讓的貨物不征收增值稅
9、行政單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10、價外費用:符合條件的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fā)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11、融資性售后回租業(yè)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
12、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不直接掛鉤的財政補貼收入;
13、因轉讓著作所有權而發(fā)生的銷售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錄音磁帶母帶的業(yè)務,以及因轉讓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權技術的所有權而發(fā)生的銷售計算機軟件的業(yè)務;
14、供應或開采未經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庫供應農業(yè)灌溉用水,工廠自采地下水用于生產);
15、免租期;
16、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持有至到期收回本金和非保本浮動收益;
【第6篇】不征收增值稅項目
視同銷售貨物:自產+委托加工—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視同銷售)自產+委托加工+購進—投資、分配、贈送(視同銷售)購進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進項稅額轉出)
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其他單位或個人(視同銷售)公益事業(yè)、好人好事(不視同銷售)
混合銷售與兼營:混合銷售:同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從主業(yè))兼營(多元化):不同時發(fā)生在同一購買行為,分別核算、分別繳納
不屬于混合銷售的情形: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按兼營):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
不征增值稅的項目:資產重組,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以及其相關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打包)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貨物轉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