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融資租賃中租賃物的抵押
融資租賃作為一種常見的非銀行融資方式,正在金融行業(yè)中逐步占據(jù)重要地位。在實務中,以虛構租賃物的形式訂立的“以融資租賃為名,行借貸之實”的合同廣泛存在,該類合同通過虛構租賃物掩蓋其資金借貸的真實目的,因而在相關糾紛中出現(xiàn)了租賃物的內涵、合同性質與效力認定等問題。
一
租賃物的內涵
關于融資租賃合同中虛構租賃物的認定問題,首先需要解決如何認定“租賃物”實際存在。對于租賃物的認定,根據(jù)《民法典》中第七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shù)量、規(guī)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該條款雖從名稱、數(shù)量、規(guī)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等方面對租賃物的存在設置了“參數(shù)”,但對租賃物認定的具體性質卻留下了法律空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下文簡稱《融資租賃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币陨弦?guī)定均未對租賃物的具體性質及認定標準進行明文說明,但在2023年5月26日發(fā)布并施行的《中國銀保監(jiān)會關于印發(fā)融資租賃公司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對租賃物的范圍界定進行了補充,《通知》第七條規(guī)定:“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yè)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的租賃物為載體。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接受已設置抵押、權屬存在爭議、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財產作為租賃物?!睂ⅰ肮潭ㄙY產”作為融資租賃物認定要素的立法傾向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融資租賃業(yè)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中得以驗證:“商務部將對內資租賃企業(yè)開展從事融資租賃業(yè)務的試點工作。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jù)本地區(qū)租賃行業(yè)發(fā)展的實際情況,推薦1-2家從事各種先進或適用的生產、通信、醫(yī)療、環(huán)保、科研等設備,工程機械及交通運輸工具(包括飛機、輪船、汽車等)租賃業(yè)務的企業(yè)參與試點工作。被推薦的企業(yè)經(jīng)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聯(lián)合確認后,納入融資租賃試點范圍?!?/p>
根據(jù)以上法律規(guī)定可知,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應當是固定資產,如機器設備、車輛、手機等,租賃物應具備明確使用屬性,是可以從數(shù)量、規(guī)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等方面明確計量或界定的標的物。例外的是,知識產權是否可以被認定為租賃物?在實務中還存有爭議,如在遠東宏信公司與大業(yè)創(chuàng)智公司、大業(yè)傳媒集團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就雙方簽訂的《售后租賃合同》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一審法院裁判理由中對著作權作為融資租賃標的物進行了認可:“租賃物雖然原則上應為固定資產,但并未完全將著作權排除在租賃物范圍之外。”因此,實務中相關的“虛構租賃物”是指租賃物并不實際存在、租賃物并未實現(xiàn)所有權的轉移,它的核心特征在于“租賃物并不實際存在”,而我們所講的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應當是固定資產。
如上所述,融資租賃公司在開展融資租賃業(yè)務時,應聚焦租賃物,全面關注基礎融資租賃交易的實際內容,合理評估租賃物價值,強化對租賃物的管控及所有權關系轉移,避免陷入虛構租賃物的被動局面。
二
虛構租賃物的融資租賃合同性質與效力認定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條中明確規(guī)定:“【融資租賃通謀虛偽表示】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薄度谫Y租賃解釋》第一條中對前款規(guī)定亦有呼應:“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币陨蟽身棗l款均認定虛構租賃物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并進一步闡明了對該類合同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但問題在于,以上規(guī)定并未對不構成融資租賃關系的具體情形作出明確規(guī)定,而是將裁量權轉移至實際經(jīng)辦案件的法官手中。
對于“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的合同效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條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此款是對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的合同無效性的補充。在實務中,法官判斷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是否實際存在的標準,主要是租賃物是否實際存在以及租賃物所有權是否轉移。以上標準亦是融資租賃公司在業(yè)務中應當重點關注的流程,以此規(guī)避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
如在甲公司與王某合同、無因管理、不當?shù)美m紛案中,甲公司與王某簽訂了編號為xx的《車輛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甲公司購買王某所有的×××的北京現(xiàn)代牌小型轎車并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出租給王某使用,同時雙方簽訂了《抵押合同》,合同約定王某將租賃車輛抵押給甲公司,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合同簽訂后,甲公司分兩次依約向王某支付了車輛買賣價金并向王某交付了上述租賃物。王某支付了11期租金后,后續(xù)到期租金均經(jīng)催收后亦未支付。后經(jīng)石家莊仲裁委員會認定王某構成違約,并裁決王某向甲公司支付租金、違約金及逾期利息。
汽車售后回租交易示意圖
但該裁決在一審法院的執(zhí)行裁定書中被反駁,法院在裁判理由中針對該融資租賃合同的性質及效力進行了厘清:融資租賃合同關系具有融資融物雙重屬性,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甲公司與王某并未對租賃物辦理產權轉移登記,而是辦理了抵押權登記,租賃物所有權并未從(出賣人)王某處轉移至(出租人)甲公司處,雙方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王某雖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卻將自己名下的車輛抵押給(出租人)甲公司,其真實意思表示并非對自己車輛的售后回租,而是將案涉車輛作為抵押物,與甲公司建立借貸關系。
在融資租賃的實際業(yè)務場景中,以下情形廣泛存在:融資租賃公司雖然與承租人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但卻并未實際辦理所有權轉移變更登記,轉而與承租人簽訂《抵押協(xié)議》,承租人借融資租賃之名獲得融資租賃公司融資,并以分期支付“租金”的形式向融資租賃公司付款。以上判決表明:此類交易在法律上不具備“融物”要素,有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不被認可的風險;且涉嫌違反《融資租賃企業(y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可能導致行政處罰。
三
對融資租賃公司的法律提示
融資租賃行業(yè)作為我國金融創(chuàng)新的重點領域,其行業(yè)規(guī)模和覆蓋領域不斷擴展,如果在融資租賃合同中虛構租賃物將可能導致相應法律風險,若被定性為借貸關系,則融資租賃公司僅對承租人享有債權,而不具有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增加了融資租賃公司實現(xiàn)債權的難度。因此,針對當前融資租賃市場中因虛構租賃物導致的糾紛,為避免企業(yè)在法律上陷入被動局面,融資租賃公司在相關業(yè)務中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 審查租賃物的來源、價款支付事實,制作租賃物清單并對租賃物拍照留存。
● 評估租賃物價值及租金構成,落實對租賃物的管控及所有權關系轉移,并留存證明材料。
● 重視租賃物的租后管理。建立租賃物實時狀態(tài)追蹤管理系統(tǒng),強化全流程管控,定時與承租人對接租金繳納情況及租賃物實際使用情況并保留相關資料。
● 回歸租賃本源。發(fā)展以融物為目的的直接租賃和經(jīng)營性租賃,聚焦租賃物,提升專業(yè)服務能力。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可將其視為中聞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結論。如需轉載或引用文章中的任何內容,請郵件聯(lián)系我們:bd@zwlawyer.com;如您有意就該議題進一步交流或探討,歡迎在公眾號后臺留言。
【第2篇】融資租賃與抵押貸款的區(qū)別
最近有很多朋友在后臺留言: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和房產抵押貸款有什么區(qū)別?作為個人貸款中最為常見的兩種方式,房產抵押貸款和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在個人貸款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那么這二者間都有哪些不同呢?我們在申請貸款時需要注意什么呢?
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又稱按揭,是指銀行向貸款者提供大部分購房款項,購房者以穩(wěn)定的收入分期向銀行還本付息,在未還清本息之前,用其購房契約向銀行做抵押。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房貸”。
銀行發(fā)放的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數(shù)額,一般不高于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擬購買住房的價值或實際購房費用總額的80%(以二者低者為準)。
房產抵押貸款是指銀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擁有的房地產作為抵押物發(fā)放的貸款。簡單來說就是用自己的房產向銀行做擔保去做貸款,用來裝修、消費或企業(yè)經(jīng)營的貸款。
從定義上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是對已有的住房進行抵押而獲得貸款的一種方式,而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則是購買新住房的抵押貸款的一種方式。下面東方融資網(wǎng)將為大家詳細介紹它們之間具體的差異,幫助大家更為直觀地了解二者的區(qū)別。
貸款用途
住房按揭貸款是用于借款人購買房屋用的,而房產抵押貸款可以用于借款人的生產經(jīng)營和消費等用途,明確規(guī)定不允許用來購房。
貸款手續(xù)
申請住房按揭貸款時借款人需要提供首付款證明、購房合同等材料,而辦理房產抵押貸款借款人需要提供房產證、國有土地證(不動產登記證)、貸款用途等材料。
政策限制
住房按揭貸款受樓市限貸限購政策影響,而房產抵押貸款只受銀行貸款政策影響。
貸款利率
房貸利率一般采取的是浮動制,根據(jù)央行的基準利率變化對中長期貸款利率進行及時調整。通俗一點講,就是在貸款期內若市場利率有調整,則貸款的利率會隨之調整。
而抵押貸款一般采用固定利率,在簽訂貸款合同時根據(jù)貸款人資質等條件約定好一個固定的利率,在貸款申請期內無論市場利率怎樣變化,不管是上漲或下調,貸款人都只需按照固定的利率來支付利息,即支付的利息總額是固定的,不會因市場的變化而變化。
沒有房產證的房子
沒有房產證,可能是房子已經(jīng)抵押在銀行,也可能是開發(fā)商一方還沒有辦理房產證,不管哪種原因,銀行對這類房屋都是拒絕辦理抵押貸款的。
小產權房、企業(yè)廠房、回遷房等
類似小產權房這種,只有使用權,沒有房產證的,對于此類抵押,銀行大概率也會拒絕。
未滿5年的經(jīng)濟適用房
法律規(guī)定,經(jīng)濟適用房只有滿5年才能進行上市交易。
房齡太久或面積大小的房屋
銀行對于此類房屋貸款的條件比較嚴格,很可能會拒絕貸款。
違反房屋抵押規(guī)定的房屋
拆遷范圍內的房子、違章建筑、文物保護建筑、權屬有爭議的房屋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監(jiān)管和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屋,都不得在銀行辦理抵押貸款。 ?
1、房產抵押需要是借款人名下的房產,如果有第三人共有,則在抵押時必須出具共有人同意抵押貸款的聲明書。
2、在提供的婚姻關系證明書中,有離婚情況的,需要提交離婚協(xié)議書或法院判決書;如果離婚后單身,則需要提供離婚后未再婚證明。
3、需要明確貸款用途。抵押貸款一般用于裝修、留學、購買家庭大額耐用消費品等消費項目,如果消費者違規(guī)使用抵押資金,有可能被銀行收回,因此消費者要注意政策風險。
4、銀行對于房產的價值,并不是以房產的市值為準,而是通過指定的評估公司實地看房,按房產的面積、裝修、朝向、交通狀況等綜合考評后給出的評估值為準。
好了,今天關于房屋抵押貸款的相關知識東方融資網(wǎng)就講到這里,在申貸過程中,具體情況還是要和申貸機構提前做好溝通工作。
【第3篇】融資租賃公司車輛抵押登記
——兼談對《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理解
一、問題的提出
熟悉汽車融資租賃的朋友都知道,在汽車售后回租業(yè)務中,為了交易的便捷性、降低交易成本、方便承租人使用租賃車輛等原因,車輛通常登記在承租人名下。同時,融資租賃公司(出租人)為了防止承租人擅自處分車輛而出現(xiàn)善意第三人的情形,會同時將車輛辦理抵押登記。就出現(xiàn)車輛名義上的所有權人是出租人,但登記的所有權人卻是承租人,同時出租人還是抵押權人的情況,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自物抵押”。實踐中的這種做法也得到了原2014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的認可,見解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
“第九條 承租人或者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依據(jù)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租人主張第三人物權權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并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的;”[①]
在承租人違約的情況下,出租人通常主張租金加速到期,同時也會主張抵押權,要求對租賃物拍賣、變賣、折價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這就出現(xiàn),出租人主張將承租人手中理論上還屬于出租人所有的車輛進行拍賣、變賣、折價來幫承租人償還拖欠的租金的訴請。
問題:
1、出租人主張對租賃物拍賣、變賣、折價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shù)脑V請是否應當?shù)玫街С郑?/p>
2、在人民法院未支持出租人關于抵押權的訴請的前提下,出租人能否請求就租賃物進行強制執(zhí)行,以執(zhí)行所得清償租金債權?
二、《民法典》之前的司法實踐
1、關于第1個問題:出租人主張對租賃物拍賣、變賣、折價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shù)脑V請是否應當?shù)玫街С郑?/strong>
在《民法典》之前,我們團隊代理出租人的案件中通常主張租金加速到期,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基于“自物抵押”要求對租賃物折價、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對于實現(xiàn)抵押權的訴請是否支持各地法院并未達成統(tǒng)一,甚至同一家法院也出現(xiàn)不同的裁判觀點。我們團隊近幾年在云南省內代理的六百多件融資租賃案件中,絕大多數(shù)法官支持了關于抵押權的訴請,理由是簽訂了抵押合同并實際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權有效,但也有少數(shù)法官不支持[②][③]。理由是“自物抵押”中抵押權因與所有權混同而消滅,如果支持抵押權則和認定租期內租賃物所有權屬于出租人相悖。
判例1:
“第五,原告要求對抵押車輛實現(xiàn)優(yōu)先受償權,本院認為,原被告間系融資租賃合同關系,在合同中約定了所有權保留,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結清所有款項前車輛屬于原告所有,結清所有款項后車輛的所有權才轉移給被告,因此,涉案車輛的所有權屬于原告。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物權因混同而消滅,即同一物的所有權與他物權歸屬同一人時導致他物權消滅,故在本案中,原告的抵押優(yōu)先受償權因與所有權混同而消滅,則原告要求實現(xiàn)優(yōu)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jù),本院對該項訴請不予支持?!薄?018)云0103民初8079號。
判例2:
“……雖然租賃物登記在被告名下,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jīng)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钡怯洸⒎菣C動車所有權變動的生效要件,其僅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結合通用條款中原告在租賃期內均為車輛唯一所有權人的約定,本院認為車輛所有權人在被告支付完全部租金之前為原告。因本院已確認在被告付清租金前,車輛所有權仍屬于原告,故對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2020)云0102民初14214號。
除上述觀點外,也看過外地法官認為出租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目的并非是為了優(yōu)先受償,其目的是對于動產這類租賃物在沒有統(tǒng)一的登記機關和公示程序的前提下為防止善意第三人的出現(xiàn)而辦理的抵押,從探究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角度不支持抵押權的訴請。
判例3:
“民生金融公司為防范經(jīng)營風險,通過委托恒飛公司將租賃物抵押給自己的方式在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由此產生登記的物權權屬狀況的公示效力,但民生金融公司與恒飛公司并無設立抵押擔保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抵押權系他物權,民生金融公司為租賃物的所有人,不因其授權恒飛公司將租賃物抵押給自己而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民生金融公司主張其對租賃物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薄?019)豫0181民初6224號。
2、關于第2個問題:在人民法院未支持出租人關于抵押權的訴請的前提下,出租人能否請求就租賃物進行強制執(zhí)行,以執(zhí)行所得清償租金債權?
在云南融資租賃糾紛案件的執(zhí)行實踐中,無論法院是否支持出租人關于抵押權的訴請,只要找到登記在承租人名下的租賃車輛就能順利法拍用于清償出租人的租金債權。但聽說有外省法院出現(xiàn)融資租賃公司找到車輛后拿到執(zhí)行局執(zhí)行局拒絕法拍的情況,理由是:你們與被執(zhí)行人是融資租賃關系,被執(zhí)行人(承租人)還清租金之前車輛屬于你們,你們怎么能送你們自己的車子來拍賣幫被執(zhí)行人償還欠你們的錢呢?
對于該問題,《民法典》之前最高院的觀點是出租人不能申請執(zhí)行租賃物用以償還租金債權。理由是:“允許出租人直接請求執(zhí)行租賃物的觀點有三個法律障礙:一是在出租人選擇支付全部租金的前提下,屬于選擇了繼續(xù)履行合同,僅是租金加速到期,而收回租賃物屬于解除合同,構成獨立的訴,不應在執(zhí)行程序中解決;二是租賃物在法律上仍屬于出租人所有,是否可以訴請人民法院執(zhí)行自己的物,在法理上存有爭議;三是因涉及租賃物的清算問題,仍需要以實體判決為依據(jù)。故,我們認為,在出租人選擇請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并獲勝訴判決的前提下,出租人不能直接請求就租賃物進行強制執(zhí)行,并以執(zhí)行所得清償租金債權?!币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奚曉明主編,2023年3月版,第306頁)。
三、《民法典》時代的新變化
《民法典》施行后,配套的《國務院關于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tǒng)一登記的決定》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tǒng)一登記,動產融資登記向規(guī)范化、統(tǒng)一化的利好方向發(fā)展。相應的,2021版《融資租賃司法解釋》也刪除了2014版《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九條的規(guī)定。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以下簡稱《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出現(xiàn)了一個很大的變化。
“第六十五條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約定支付租金,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賣、變賣租賃物所得的價款受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請求參照民事訴訟法“實現(xiàn)擔保物權案件”的有關規(guī)定,以拍賣、變賣租賃物所得價款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p>
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情況下,如果出租人選擇請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則有兩種途徑可供選擇:其一,通過訴訟方式請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并可主張就拍賣、變賣租賃物所得價款受償;其二,以非訴執(zhí)行的方式直接申請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租賃物,并就所得價款受償。也就是說,在《民法典》時代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并主張就拍賣、變賣租賃物所得價款受償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jù),且就算沒辦理過“自物抵押”也可以主張拍賣、變賣租賃物用于償還租金債權。在法院支持上述訴請的基礎上,執(zhí)行階段要求對租賃物拍賣、變賣也就不再會有法律障礙了。
檢索了一下2023年之后最新的裁判文書,已經(jīng)有很多案件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支持融資租賃公司(出租人)的訴請了。
判例4:
“三、原告匯通信誠租賃有限公司可以將租賃車輛(機動車登記編號:甘m0xxxx,發(fā)動機號:f98b675825,車架號:ls4ase2a1fj154092)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用于清償被告楊寶成上述第一、二項判決確定的付款義務;如所得價款不足清償上述債務,則不足部分由被告楊寶成繼續(xù)清償,如所得價款超過上述債務,則超過部分歸被告楊寶成所有?!薄?021)滬0115民初12440號。
四、對于《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一些困惑、理解及啟示
1、《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僅規(guī)定了“以拍賣、變賣租賃物所得的價款受償”,那出租人能否主張優(yōu)先受償呢?
對于該問題,最高院的觀點是這取決于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是否已經(jīng)辦理登記,如果出租人按照《民法典》第745條[④]的規(guī)定辦理了登記則能夠優(yōu)先受償(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第546頁)。
筆者親辦以及能檢索到的案例中,大多法院引用《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支持出租人對租賃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受償,但并未明確是否優(yōu)先受償[⑤]。而明確出租人對租賃物拍賣、變賣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案件中均是按照《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頒布之前的觀點,以認可出租人自物抵押有效的方式予以支持。最高院上述關于引用《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同時在核實出租人按照《民法典》第745條辦理了融資租賃登記便支持出租人對租賃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shù)呐袥Q筆者尚未見到。
在筆者代理的案件中,筆者也均是以主張抵押權有效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出租人對拍賣、變賣租賃物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shù)脑V請,同時筆者會在法庭辯論階段引用《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認為對于“自物抵押”是否支持的問題以前有爭議,但是在《民法典》時代融資租賃被定義為一種非典型擔保后不應再有爭議。根據(jù)《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即便沒有辦理抵押登記也要支持出租人關于拍賣、變賣租賃物價款受償?shù)脑V請,何況我們還辦理了抵押登記,以此來說服法官認可自物抵押的有效性,目前法院也均是以抵押權有效為由判決支持優(yōu)先受償權。
2、按照《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判決是否將會導致承租人既喪失了未到期部分租金的期限利益,又喪失租期內的使用權,從而導致承租人雙重受損呢?
根據(jù)《民法典》第752條[⑥]之規(guī)定,出租人主張租金加速到期時主張的是全部未付租金(逾期+未到期),并非全部未付租金的貼現(xiàn)值。如果按照出租人的實際損失計算,應當考慮未到期部分租金的貼現(xiàn)值,根據(jù)一定的利率標準予以折算。但鑒于融資租賃的特殊性—“你租我才買,我買你必租”,這里加速到期的實質是因承租人的違約行為而導致承租人喪失未到期租金的期限利益,以此體現(xiàn)出對承租人違約行為的一定懲罰性。(也正因為如此,在主張租金加速到期的案件中,有的法官考慮到已經(jīng)支持了出租人關于未到期部分租金加速到期的訴請,從利益平衡角度考慮,在判決違約金時會不支持違約金或者對違約金進行調減。)
根據(jù)《民法典》第752條,在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要么選擇租金加速到期,要么選擇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在選擇租金加速到期時合同并未解除,只是提前收回租金,承租人應當繼續(xù)占有使用租賃物直至租期屆滿,等租期屆滿后再根據(jù)合同約定看承租人是留購租賃物還是將租賃物歸還出租人。但是根據(jù)《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出租人有權主張就拍賣、變賣租賃物所得價款受償,這是否將會導致承租人既喪失了未到期部分租金的期限利益(租金加速到期了),又喪失租期內的使用權(租賃物被拿去執(zhí)行了),從而導致承租人雙重受損呢?筆者曾有過這樣的困惑。
經(jīng)過反復思考,筆者的理解是:并不會。
因為法院的判決僅僅是紙面上的/理論上的,而承租人是否會雙重受損還應考慮實際執(zhí)行情況。
場景1:如果承租人按照判決及時支付款項或者法院沒有通過拍賣變賣租賃物就執(zhí)行到位,則不會還將租賃物拿來拍賣變賣,無論租期屆滿承租人是否留購租賃物都不會影響承租人的使用權,承租人喪失的僅僅是期限利益。
場景2:如果承租人未能按照判決支付租金,則在拍賣變賣租賃物成功之前所謂的喪失期限利益也僅僅只停留在紙面上/理論上。無論承租人是否留購租賃物,也無論租期屆滿后租賃物殘值大小,都意味著越早拍賣、變賣租賃物所得價款越高,而拍賣、變賣后高于判決應付款項的部分依法還要返還給承租人,此時承租人通過喪失部分租期的使用權盡早將租賃物變現(xiàn)從而減少經(jīng)濟上的損失(租賃物貶值、遲延履行金等)才是最佳選擇,因此也并不會造成承租人的雙重受損。
3、對于汽車、飛機、船舶等有法定登記機關的租賃物,今后融資租賃公司是否還有必要繼續(xù)辦理“自物抵押”?
雖然《國務院關于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tǒng)一登記的決定》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tǒng)一登記,融資租賃業(yè)務也需要在中登網(wǎng)[⑦]辦理登記。但是對于汽車、飛機、船舶等特殊動產,很多老百姓,甚至法官還是認為現(xiàn)在的登記機關就是所有權登記,并且我們也不能苛求普通的老百姓在購買諸如二手車船等資產時還知道去中登網(wǎng)查詢該車船是否辦理過融資租賃業(yè)務,再結合《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施行后的司法實踐,筆者建議融資租賃公司除了在中登網(wǎng)辦理融資租賃登記,同時仍按照原來的習慣繼續(xù)辦理“自物抵押”,以防止善意第三人的出現(xiàn),也為了在訴訟中關于優(yōu)先受償權的訴請更容易獲得支持。
綜上所述,在《民法典》時代對于出租人主張就拍賣、變賣租賃物所得價款受償已經(jīng)沒有法律障礙,但出租人是否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各地法院仍未達成統(tǒng)一裁判觀點。在融資租賃公司已經(jīng)嚴格按照規(guī)定在中登網(wǎng)辦理租賃物登記公示的情況下,作為融資租賃公司的代理人可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中的觀點來說服法官支持優(yōu)先受償權。同時,對于汽車、飛機、船舶等有法定登記機關的租賃物,筆者建議融資租賃公司除了嚴格按照規(guī)定在中登網(wǎng)辦理融資租賃登記外,仍按照原來的習慣繼續(xù)辦理“自物抵押”。
[①]對于這一條的理解,詳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奚曉明主編,2023年3月版)第155頁:“關于上述做法的合法性問題,有觀點認為,所有權人不能接受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也有觀點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7條規(guī)定……肯定了抵押權人和所有權人同一的情形,因此,上述做法應予肯定。司法解釋采納了肯定觀點?;谄胀▌赢a作為融資租賃物沒有登記這一公示制度的缺失,為保護出租人的權利,在起草司法解釋過程中,傾向意見認為,此種做法雖與物權法的基本理論有所差別,但確實是在無法定租賃物登記機關的前提下,出租人保障其對租賃物的所有權的一種有效實現(xiàn)方式,因此,司法解釋對此予以認可,以在立法未明前提下,滿足現(xiàn)實之需。但應當認識到,建立一個統(tǒng)一規(guī)范的租賃物登記平臺,解決融資租賃企業(yè)對租賃物進行物權登記和公示的各種困難,同時也能讓善意第三人在交易時能快速便捷地查詢租賃物件的真實狀態(tài),促進交易安全才是切實解決問題之道”。
[②]對于類案,開完庭后我們通常會告知法官其他法官或者上級法院已經(jīng)有生效判決,會提供類案判決書供參(zhao)考(chao)。有的法官也會主動問是否有類案判決,通常也就用其他法官,特別是上級法院法官的觀點改改數(shù)字就判了?,F(xiàn)在每個法官審判任務都很重,有其他生效判決可供參考判錯的風險更小,也不用專門再去研究一些少見的合同類型,這么做也無可厚非。但也有法官在我們主動提供類案判決時拒收,然后我們拿到的判決書也明顯是他自己寫的。對于有的案件,我們不服上訴后也就改判了,如果他參考我們提供的上級法院判決也就不會出現(xiàn)改判,但是我個人還是挺喜歡這種有個性、獨立思考的法官。
[③]這里的多數(shù)還是少數(shù)沒太多參考意義,因為類似案件大多都是批量案件,一個法官支持了,這個法院可能都支持,并不代表每一件案子的審理法官都是在獨立思考后出的裁判。
[④]第七百四十五條 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未經(jīng)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⑤]例如:(2021)滬0115民初12603號、(2021)渝0192民初1803號、(2021)滬0115民初20913號。
[⑥]第七百五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⑦]中登網(wǎng)全稱“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tǒng)一登記公示系統(tǒng)”(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
【第4篇】融資租賃車輛抵押登記
車輛融資租賃一般約定租金未付清前融資租賃公司保留所有權,但車輛登記在承租人名下(有的貨車可能會登記在運輸公司名下),然后金融公司再將車輛抵押登記在自己名下(自物抵押)。
那么所有權和自物抵押的沖突如何處理,法院有不同處理。
(2019)湘民申5818號一案中法院認為融資租賃車輛保留所有權和抵押登記相沖突,未支持融資租賃公司主張。
(2020)粵民再175號一案,法院認為涉合同約定出租人豐田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在支付承租人劉福林租賃車輛購車款后,即取得租賃車輛的所有權,符合《物權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物權變動形式;由于動產作為租賃物尚缺乏統(tǒng)一的登記公示平臺,承租人將案涉車輛作為抵押物登記在出租人名下,作為對出租人所享有的案涉車輛所有權的保障,亦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不應因此否定出租人對案涉車輛享有的所有權。
目前法院一般認為,現(xiàn)行的機動車登記僅是一種行政管理手段,應以實際情況來確定所有人。但是融資租賃的前提就是金融公司具有車輛所有權,否則就變成了名為融資租賃實際為借貸或者其他法律關系。
由于民法典實施前缺乏登記平臺,融資租賃公司往往采取自物抵押方式,即《融資租賃司法解釋2014》第9條第(2)項所規(guī)定。雖然自物抵押與傳統(tǒng)理論上的抵押權相矛盾,但是該條規(guī)定的抵押權有其實務目的。由于實踐中大量存在著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而任意處分租賃物的情形,第三人往往依照善意取得而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由此危及交易安全,增加交易成本。
融資租賃公司沒有采取所有權登記而采取抵押登記,可能因為公安部門對車輛的抵押登記比所有權登記法律層面上更靠譜。如(2015)民申字第1247號案件。融資租賃公司借助自物抵押權,實現(xiàn)了出租人對租賃物權利的保持。
民法典實施后《融資租賃司法解釋2020》刪除了上述內容,因為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已經(jīng)有了規(guī)定,并且擴大到了擔保物權非訴程序。
第六十五條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約定支付租金,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賣、變賣租賃物所得的價款受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請求參照民事訴訟法“實現(xiàn)擔保物權案件”的有關規(guī)定,以拍賣、變賣租賃物所得價款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隨著中登網(wǎng)等動產登記平臺實施,相信以后融資租賃登記會更加完善。
【第5篇】融資租賃法律風險抵押
摘要:汽車融資租賃是一種新型的大額分期購車方式,其通過引入出租服務中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特性,租賃結束后將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的現(xiàn)代營銷方式,可以理解為“先租后買”。汽車融資租賃業(yè)務具有投資回收周期長、風險控制難度大、法律保護不足等特點,因此在實踐中可能面臨多種法律風險。本文從直接融資租賃和回租融資租賃兩種基本模式出發(fā),分析了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可能遇到的四種主要法律風險:租金拖欠風險、車輛被盜搶、毀損或滅失風險、合同詐騙風險和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風險,并提出了相應的防范建議。
關鍵詞:汽車融資租賃;法律風險;防范建議
一、引言
隨著我國經(jīng)濟社會的快速發(fā)展和居民消費水平的提高,汽車已經(jīng)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然而,在購買汽車時,由于價格較高、維修保養(yǎng)費用較多等原因,許多消費者面臨著經(jīng)濟壓力和選擇困難。為了滿足消費者多樣化的購車需求和偏好,各類金融機構紛紛推出了各種創(chuàng)新型的購車方式,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汽車融資租賃。
汽車融資租賃是一種新興的購車方式,簡單來說,就是消費者通過向專業(yè)機構支付一定比例的首付款和月度固定金額(包含利息)來取得使用權,在合同期滿后再支付尾款取得所有權。這樣一來,消費者可以在享受使用權利時逐步支付購買價款,并根據(jù)自身情況選擇是否最終擁有所有權;而專業(yè)機構則可以通過收取利息和尾款來獲取收益,并通過控制所有權來規(guī)避部分風險。
目前,在我國市場上主要存在兩種類型的汽車融資租賃模式:直租和回租。直接是指承擔出售方角色(即賣方)與承擔出租方角色(即買方)之間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刈馐侵赋袚鍪鄯浇巧促u方)與承擔出租方角色(即出租人)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以及承擔出租方角色(即出租人)與承擔承租方角色(即承租人)之間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兩種模式的區(qū)別在于,直接融資租賃中,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直接向汽車生產商或經(jīng)銷商購買汽車,并將其出租給消費者;而回租融資租賃中,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先從消費者處收購其已有的汽車,并將其再次出售給消費者。
無論是哪種模式,汽車融資租賃業(yè)務都具有投資回收周期長、風險控制難度大、法律保護不足等特點,因此在實踐中可能面臨多種法律風險。本文從直接融資租賃和回租融資租賃兩種基本模式出發(fā),分析了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可能遇到的四種主要法律風險:租金拖欠風險、車輛被盜搶、毀損或滅失風險、合同詐騙風險和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風險,并提出了相應的防范建議。
二、汽車融資租賃法律風險及防范建議
(一)租金拖欠風險
租金拖欠是指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金額支付租金,導致出租人的收益受損。這是汽車融資租賃業(yè)務中最常見也最直接的法律風險,其原因可能有以下幾種:一是承租人自身經(jīng)濟狀況惡化,無力支付后續(xù)的租金;二是承租人對合同條款不滿意,故意拖延或拒絕支付;三是承租人對車輛質量或服務不滿意,以此為理由要求減免或免除部分或全部的租金;四是承租人將車輛轉讓或轉借給第三方,導致權利義務關系混亂。針對這種風險,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進行防范:
在簽訂合同之前,對承租人的信用狀況、經(jīng)濟狀況、職業(yè)狀況等進行充分的調查和評估,以篩選出符合條件的客戶,并根據(jù)不同的風險等級制定相應的租賃方案和收費標準。
在簽訂合同時,明確約定租金的支付方式、時間、金額、逾期利息、違約責任等條款,并要求承租人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證金或擔保物,以增加承租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動力和約束力。
在執(zhí)行合同過程中,及時跟蹤承租人的還款情況,對于逾期未付或拒付的承租人,及時采取催收、溝通、協(xié)商等措施,如有必要,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究其責任,并根據(jù)合同約定行使抵押權或留置權等擔保權利。
在合同履行完畢后,及時核對賬目,確認雙方無爭議后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并向承租人出具結清證明。如有爭議,則應及時解決或訴諸法院。
(二)車輛被盜搶、毀損或滅失風險
車輛被盜搶、毀損或滅失是指在汽車融資租賃業(yè)務中,由于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導致車輛所有權或價值受到損害。這種風險會給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帶來巨大的經(jīng)濟損失,其原因可能有以下幾種:一是自然災害如地震、洪水、火災等導致車輛損壞或消失;二是社會事件如罷工、暴亂、戰(zhàn)爭等導致車輛被沒收或破壞;三是刑事案件如盜竊、搶劫、詐騙等導致車輛被盜取或轉移;四是民事糾紛如交通事故、債務糾紛、婚姻家庭等導致車輛被扣押或查封。
針對這種風險,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進行防范:
在簽訂合同之前,對車輛的品牌、型號、配置、價格等進行合理的選擇和評估,避免選擇過于昂貴或容易引起爭議的車輛,并要求承租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和聯(lián)系方式,以便于后續(xù)的跟蹤和管理。
在簽訂合同時,明確約定車輛的保管責任、保險責任、損害賠償責任等條款,并要求承租人按時繳納保險費用,并將出租人作為第一受益人列入保單中,以便于在發(fā)生風險時及時獲得賠償。
在執(zhí)行合同過程中,定期對車輛進行檢查和維修,及時發(fā)現(xiàn)并排除隱患,并安裝gps定位系統(tǒng)或其他追蹤設備,以便于在發(fā)生風險時及時找回或鎖定車輛。
在合同履行完畢后,及時收回車輛并辦理過戶手續(xù),并向承租人出具結清證明。如有爭議,則應及時解決或訴諸法院。
(三)合同詐騙風險
合同詐騙是指在汽車融資租賃業(yè)務中,由于一方或雙方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信息而導致對方誤信并簽訂不利于自己的合同。這種風險會給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帶來法律糾紛和經(jīng)濟損失,其原因可能有以下幾種:一是承租人使用假冒或盜用的身份證件、駕駛證件、銀行卡等進行申請,并以此騙取車輛或租金;二是承租人提供虛假的收入證明、工作證明、住址證明等,以此夸大自己的還款能力或信用狀況;三是承租人故意隱瞞自己已經(jīng)出售或抵押了車輛,以此欺騙出租人;四是出租人提供虛假的車輛信息、合同條款、收費標準等,以此欺騙承租人。
針對這種風險,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進行防范:
在簽訂合同之前,對承租人提供的各種證件和信息進行嚴格的審核和核實,并與相關部門或機構進行信息共享和比對,以排除假冒或盜用的可能性。
在簽訂合同時,對合同內容進行詳細的解釋和說明,并要求承租人仔細閱讀并簽字確認,并在必要時增加見證人或公證機構的參與,以確保雙方對合同條款的理解和認可。
在執(zhí)行合同過程中,及時跟蹤承租人的還款情況和車輛狀態(tài),并定期向承租人發(fā)送賬單和催款通知,并在必要時采取撥打電話、上門訪問、發(fā)送律師函等措施,以督促其履行合同義務。
在合同履行完畢后,及時核對賬目,并向承租人出具結清證明。如發(fā)現(xiàn)合同詐騙的情況,則應及時收回車輛,并向有關部門或機構報告,并根據(jù)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追究其責任。
(四)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風險
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是指在汽車融資租賃業(yè)務中,由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不一致,導致合同形式與實質不符,從而引發(fā)法律糾紛。這種風險會給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帶來法律風險和信譽風險,其原因可能有以下幾種:一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存在惡意串通,以融資租賃的名義進行高利貸或洗錢等違法活動;二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存在誤解或欺詐,導致承租人認為自己是購買而非租賃車輛,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三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存在疏忽或不慎,導致合同條款不明確或不完整,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
針對這種風險,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進行防范:
在簽訂合同之前,對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進行充分的溝通和確認,并要求雙方提供有效的證據(jù)和文件,以證明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并與相關部門或機構進行信息共享和備案,以防止惡意串通或欺詐。
在簽訂合同時,對合同內容進行詳細的解釋和說明,并要求雙方仔細閱讀并簽字確認,并在必要時增加見證人或公證機構的參與,以確保雙方對合同形式和實質的理解和認可。
在執(zhí)行合同過程中,及時跟蹤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交易情況和車輛狀態(tài),并定期向雙方發(fā)送賬單和催款通知,并在必要時采取撥打電話、上門訪問、發(fā)送律師函等措施,以督促其履行合同義務。
在合同履行完畢后,及時核對賬目,并向出租人和承租人出具結清證明。如發(fā)現(xiàn)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的情況,則應及時收回車輛,并向有關部門或機構報告,并根據(jù)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追究其責任。
三、結語
汽車融資租賃業(yè)務是一種新興的汽車消費模式,具有靈活性、便捷性、經(jīng)濟性等優(yōu)勢。但是,由于該業(yè)務涉及多方主體、多種權利義務、多個環(huán)節(jié)等復雜因素,也存在著各種法律風險。因此,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在開展業(yè)務時,應當根據(jù)不同的風險類型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在保障自身利益的同時也尊重承租人的合法權益,從而實現(xiàn)雙贏的局面。同時,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也應當關注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變化和完善,及時調整自身的業(yè)務模式和合同條款,以適應市場的發(fā)展和需求。只有這樣,汽車融資租賃業(yè)務才能在中國汽車市場中持續(xù)發(fā)展和壯大。
【第6篇】汽車抵押融資租賃
“抵押”vs“質押”
話不多說,直奔主題,先聊這個抵押和質押的區(qū)別:
1、占管權的區(qū)別
頭一個叫這個東西的占管權,啥是占管權呢?
說白了就是我押這個東西,是誰占著誰管著,在誰的手里拿著。如果是抵押的話這個東西的占管權在我手里,說白啦,雖然我的東西押給你,但是咱倆只是辦理了抵押的這套手續(xù),這個東西我繼續(xù)占著、用著、管著;但是質押的話就不一樣,這個東西的占管權到您手里了,這個東西您占著、管著,當然你要是管壞了,你還得賠我。
所以大家來看,以前大部分的車貸類項目都是質押。為什么呢?因為車這個東西四個輪大家怕它跑啦,如果是我向您借錢,我還繼續(xù)占著管著這車,您覺得不放心,所以說你直接把車收回去了。
但是房的項目基本都是抵押,咱們去房管局辦了個手續(xù),因為房這個東西跑不了,我也不擔心你把房子弄跑了,所以說辦個抵押,我向您借錢我還可以繼續(xù)住這個房使這個房,當然這是以前的情況。
現(xiàn)在百分之八十五的車輛都已經(jīng)變成了抵押了,也就是去車管所辦個抵押手續(xù),我還可以繼續(xù)開。為什么呢?因為啊,現(xiàn)在的技術手段加強了,我有各種各樣的方法防止這個車跑掉。抵押的好處是這個借款人又可以繼續(xù)使用這個車,比質押要方便得多。
這是第一個,說的是這個占管權上的區(qū)別!
2、處置的區(qū)別
那么第二個區(qū)別,就是在處置上。關于這點,我不得不提一句,質押類的東西,您都已經(jīng)拿手里了,如果不還錢的話,直接賣啊。但是抵押的東西就不一樣了,雖然說抵押權在您手里,但是要賣的話,你還得和我協(xié)商或者到法院起訴我。
所以大家注意,一般情況下,尤其像房子這種金額比較大的抵押類產品,都會在簽計劃協(xié)議抵押手續(xù)的時候,辦一個強制執(zhí)行的公證。什么意思呢?
就是我如果不還錢了,您要去處置我這個房子,不用去法院走那個曠日持久的起訴手段,而是直接拿著公證的那個強制執(zhí)行的公證,到法院的強制執(zhí)行廳辦理強制執(zhí)行,很痛快就能把東西給賣了。
所以大家在看的時候可以關注關注這些細節(jié)。
“融資租賃”vs“汽車貸款”
1、交易載體不同
融資租賃是以標的物,即汽車,為主的實物;消費信貸則是以貨幣為主。因交易載體不同所產生的交易關系也不同,消費信貸是借貸關系,借到錢后車輛歸借款方所有,錢車互換,以購車為目的。融資租賃則是將車出租給租賃方,是租賃關系,租賃方交納租金獲得使用權。所以就有了下面這一條——
2、所有權不同
融資租賃下,汽車的所有權是屬于出租方的;而消費信貸在商品交付或合同生效時,商品的所有權就被轉移至購買方或者說借款方。
3、交易結構不同
融資租賃是三方當事人、兩個合同;消費信貸是買賣雙方、買賣合同。
4、籌資額度不同
融資租賃最高可以做到100%融資;消費信貸一般相當于購車款的70%-80%。
汽車融資租賃的特點
通過上述的異同我們可以看到,對于債權人而言,在融資租賃模式下,汽車承租人直到足額交付完租金后,才可以擁有汽車的所有權,故在整個租賃期內,汽車的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一旦承租人違約,則出租人可以憑借汽車所有權的身份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汽車。其次,如果承租人在租賃期內破產,汽車并不屬于破產財產,出租人可以對抗第三人。因此,在汽車融資租賃模式下,實際債權人的風險較低。
順便再聊一下之后順延下來的概念變化。汽車貸款首付的是汽車的首付款,而融資租賃首付的是首付租金。融資租賃和客戶之間存在的是租賃關系,收的都是租金,不存在借貸關系。旗下產品也都是租車產品。
對于消費者而言,融資租賃汽車可以實現(xiàn)零首付,并且相較于消費信貸的期限(一般為3年以內),在分期付款年限上相對靈活,最長可達10年。
這次的干貨大家學會了嗎?還有什么不懂的,或者其他的問題都可以在下方留言哦~
轉自:汽車金融幫 來源:汽車金融風云
本站系轉載,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wǎng)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在30日內與本網(wǎng)聯(lián)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內容!
[聲明]本站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 本站只提供參考并不構成任何投資及應用建議。本站擁有對此聲明的最終解釋權。
【第7篇】融資租賃資產能否抵押
名詞解釋:
抵押融資租賃公司的抵押車意思是抵押權人是某某融資租賃公司的債權轉讓車。
什么叫租賃公司?
汽車融資租賃是一種依托現(xiàn)金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此基礎之上引入出租服務中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特性,租賃結束后將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的現(xiàn)代營銷方式。通俗來說,融資租賃法就是“借雞下蛋,賣蛋買雞”,那些車都不是一個人的,是很多人把自己的車聯(lián)合在一起成立的公司。
抵押租賃公司的債權車可以購買嗎?
至于玩抵押車,如果抵押權人是某某租賃公司,建議大家還是遠離,除非您是行家,懂得如何合法避規(guī)去使用。為什么呢?主要有三點:
01
合同不一樣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這其中存在抵押不破租賃原則與抵押破后租賃原則,這個以后再講。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買賣于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出賣人與買受人(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構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效力的相加。
02
所有權
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因此,承租人破產時,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但與一般所有人不同的是,出租人并不承擔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對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害也不承擔責任。 出租人與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按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03
取回權
“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合同法》第242條)。當承租人破產時,出租人可以取回;當租賃期間屆滿時,可以取回;當承租人重大違約出租人解除合同時,當然也可以取回。合同不一樣,所有權,取回權這三點寫得明明白白,如果承租人把車拿去質押,斷供,斷租,車輛流入抵押車市場,就是承租人的重大違約,出租人隨時把車收回。
【第8篇】融資租賃動產抵押登記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動產抵押登記工作,保障交易安全,促進資金融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企業(yè)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yè)、個體工商戶、農業(yè)生產經(jīng)營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八十一條規(guī)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jīng)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辦法所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
第三條 動產抵押登記的設立、變更和注銷,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為代表到登記機關辦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雙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記機關辦理。
當事人應當保證其提交的材料內容真實準確。
第四條 當事人設立抵押權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所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持下列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設立登記: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抵押人、抵押權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雙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五條 《動產抵押登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名稱(姓名)、住所地等;
(二)抵押財產的名稱、數(shù)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三)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shù)額;
(四)抵押擔保的范圍;
(五)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六)抵押合同雙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聯(lián)系方式等;
(七)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
(八)抵押人、抵押權人認為其他應當?shù)怯浀牡盅簷嘈畔ⅰ?/p>
第六條 抵押合同變更、《動產抵押登記書》內容需要變更的,當事人應當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變更書》;
(二)抵押人、抵押權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雙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七條 在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實現(xiàn)、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或者法律規(guī)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下,當事人應當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注銷書》;
(二)抵押人、抵押權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雙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八條 當事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的設立、變更、注銷,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形式要求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予以辦理,在當事人所提交的《動產抵押登記書》《動產抵押登記變更書》《動產抵押登記注銷書》上加蓋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并注明蓋章日期。
當事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的設立、變更、注銷,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登記機關不予辦理,并應當向當事人告知理由。
第九條 登記機關應當根據(jù)加蓋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書》《動產抵押登記變更書》《動產抵押登記注銷書》設立動產抵押登記檔案,并按照《企業(yè)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及時將動產抵押登記信息通過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公示。
《動產抵押登記書》《動產抵押登記變更書》《動產抵押登記注銷書》各一式三份,抵押人、抵押權人各持一份,登記機關留存一份。
第十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登錄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查詢有關動產抵押登記信息,也可以持合法身份證明文件,到登記機關查閱、抄錄動產抵押登記檔案。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登記機關的動產抵押登記信息與其提交材料內容不一致的,有權要求登記機關予以更正。
登記機關發(fā)現(xiàn)其登記的動產抵押登記信息與當事人提交材料內容不一致的,應當對有關信息進行更正。
第十二條 經(jīng)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登記機關可以根據(jù)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對相關的動產抵押登記進行變更或者撤銷。動產抵押登記變更或者撤銷后,登記機關應當告知原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
第十三條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推動動產抵押登記信息化建設工作,通過建立互聯(lián)網(wǎng)動產抵押登記系統(tǒng)、設立動產抵押登記電子檔案等方式,為當事人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9篇】融資租賃的車給抵押了
證據(jù)目錄
一、《天津一國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汽車融資租賃合同》(專用條款)、《天津一國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抵押合同》主要條款、原告與被告工作人員微信聊天截屏(兩張)、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
證明:被告利用原告急需借錢的心理,在未告知雙方實際的權利義務而誘導原告簽訂了相應的合同,而卻未將相應合同交付給原告,原告并不持有相應合同。原告與被告的合同,是因原告車輛被被告強行開走后,原告經(jīng)與被告聯(lián)系,由被告工作人員通過微信向原告發(fā)送的。
合同中所載的d條款中經(jīng)銷商為:上海加日融資租賃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其e條款中載:承租人委托出租人一次性將應付款支付至如下賬戶,戶名為上海加日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即:上海加日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系關聯(lián)關系。
據(jù)合同中的e條款可知:租賃車輛轉讓借款總額為84000元,融資總額為11131.41元,且融資款項由承租人委托出租人一次性將該應付款支付給上海加日公司。但,該合同并未明確約定借款(融資款),由誰支付給誰,原告實際僅收到11199元,并未收到11131.41元,若被告認為原告已收到了所謂的全部融資款11131.41元,應由被告對此予以舉證,否則就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二、機動車行駛證
證明:案涉車輛系原告于2023年自己出資購買,原告自此便一直享有該車輛的合法所有權,該車輛并非系被告融資購買。
三、案涉車輛被取回短信通知、原告與被告關聯(lián)公司工作人員的微信聊天截屏
證明:原告享有所有權的案涉車輛被被告關聯(lián)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強行開走。
被告工作人員于2023年1月11日向原告發(fā)送戶名為上海加日公司的收款賬戶,且相應的微信聊天亦顯示被告關聯(lián)公司一直在溝通協(xié)商原告的車輛如何處理的事宜,即:上海加日與被告系關聯(lián)關系,原告所收到的智富車貸短信亦代表了被告的行為,三者間系合作關聯(lián)關系。
原告所享有所有權的案涉車輛在2023年1月被被告強行開走,之后便一直被被告非法占有至今。
四、原告與被告關聯(lián)公司工作人員五次通話錄音(2023年1月
1日、2023年1月4日、2023年3月13日、2023年1月11日、2023年1月1日)
證明:從相應錄音中可知,案涉車輛早已被被告強行開走,并非法占有。
被告關聯(lián)公司工作人員多次明確,案涉款項性質為借款,且借款金額僅為1萬多元,該金額與實際收到的金額相一致,雙方并不存在融資租賃的合同關系。
參考:河南省鄭州區(qū)人民法院(2019)豫011民初11111號、11130號、11141號、11143號、11113號、11111號、11111號、11118民事判決,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qū)人民法院(2019)川1101民初1111號民事判決
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皖11民終3191號民事判決書、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豫01民終18031號民事判決書等民事判決、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皖03民終3111號、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浙01民終811號民事裁定書,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11民終1141號民事判決、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1民終1101號等。
證明:
與本案向類似案情以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起訴的案件,經(jīng)依法審判,被生效裁判確認為:
恒通公司在辦理所謂本案融資租賃合同約定事務時,并未將車輛辦理至其名下,且恒通公司又與案件被告簽訂抵押合同,約定將案涉車輛抵押給恒通公司,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據(jù)此認定恒通公司系案涉車輛的抵押權人非所有權人。在認定該事實的基礎上,進一步認定恒通公司與案件被告之間系借貸關系。
涉案租賃物的所有權為承租人被告所有,其雙方雖在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間屆滿關于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形式上具有融資租賃的一定內容,但涉案車輛未辦理相應過戶手續(xù),反以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為抵押權人辦理抵押登記,故本案當事人實際履行合同內容不符合融資租賃行為的法律特征,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內容符合民間抵押借貸的特征,實為抵押借款關系。
即:本案中雙方的法律關系亦應為借款合同關系,而非融資租賃合同關系。理由如下:首先,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從其概念來分析,融資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是三方關系,而本案只存在李上與一國公司兩方關系,即使按照《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售后回租”具有正當性,但從標的物的性質來衡量,李上作為標的物車輛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已經(jīng)取得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無需再占用別人的資金購置車輛使用,即便李上因其他用途需要資金,完全可以辦理商業(yè)抵押貸款;從車輛的價值為84000元、實際融資的數(shù)額為11899元、三年的租金為1811.1×11×3=103413.1元進行對比分析,租金已經(jīng)超過車輛自身價值10000余元,超過融資金額近0.1倍,這還不包括車輛三年后的價格因素,雙方的融資租賃業(yè)務明顯超越一般社會認知,有悖常理,也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
其次,本案從表象上看,涉案車輛是“售后回租”,但雙方并沒有辦理過戶登記,相反該車輛卻以李上的名義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為一國公司,由此可見,涉案車輛的所有人仍然是李上,合同中約定的“售后回租”是客觀不存在的,李上作為車輛的所有權人始終沒有轉移占有。
故: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統(tǒng)一法律適用工作實施辦法》等類案同判法律規(guī)定,本案名為融資租賃,實為民間借貸,應當同案同判。
提交人:
年 月 日
【第10篇】融資租賃設備抵押
【觀點】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租賃物的特定要求和對出賣人的選擇,出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并提供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的使用權。
【基本案情】2023年3月,被告向原告申請融資租賃購車,雙方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和《抵押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融資款117959元,被告分36期,每期4041.88元向原告支付租金,并對車輛辦理了抵押登記。
被告后未能按照約定的期限還款,并逾期6期。
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追索所有合同項下的已到期和未到期的租金和其他款項,并按照約定對已到期的租金收取違約金。同時,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約定,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律師費等。
【法院觀點】法院認為,在融資租賃合同有效的情況下,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應承擔違約責任。
原告主張支付全部租金以及違約金、律師費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保護。
關于抵押車輛的問題,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可以對自己享有所有權的車輛給自己設立抵押,所以,本案中不能認定原告所稱的抵押權有效設立,所以不存在優(yōu)先受償權。
【結語】物權法有“一物一權”原則,出租人對物既有所有權,又有抵押權的,顯然違背“一物一權”的原則。所以,出租人抵押權不具有優(yōu)先受償性。
【第11篇】汽車融資租賃抵押流程圖
對于什么是汽車抵押貸款消費,大家都有了一定的認識了,申請的條件以及優(yōu)劣我們在往期也為大家進行過說明。那么,一會兒我們將為你講解具體的申請流程,讓你在購買汽車的時候,能夠更加的合理化、專業(yè)化,不受不良機構的欺騙。
關于汽車抵押貸款的申請,一共有六個部分。
一是客戶申請。也就是客戶你想要買一輛汽車,那就要由你對相應的機構提出一個申請,需要交書面的申請表,還有相關的資料(在以往有為大家解說申請所需要出具的證明與條件,另外,事前也要詳細地詢問申請機構的申請細則)。
二是簽訂合同。申請通過,客戶和機構要簽訂一個合同,有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等。
三是發(fā)放貸款。以上兩個部分辦妥之后,銀行就會按照合同上約定的轉賬方式,將貸款直接納入汽車經(jīng)銷商的賬戶上。
四是按期還款。對于客戶來說,按期還款十分重要,這不僅事關逾期的違約金的問題,更重要的是對于客戶個人的信用問題造成一定的影響。所以,在還款期間,一定要按時還款。
五是貸款結清。這一部分分為兩種模式,一個是正常結清,即按照一般的程序上,完成合約上一定時期內的還款,按期繳納;第二種就是提前結清,即在客戶個人有能力達到提前還款的時候,可以向銀行提出申請。
六是注銷手續(xù)。在完成還款之后,需要憑借相關憑證,到抵押登記部門進行注銷手續(xù)的辦理。
完成以上六步,才能夠使你的汽車真正的歸你所有。汽車分期關注河南信諾,我們將為你提供更多的汽車資訊。
【第12篇】融資租賃辦理抵押登記
目前大家在需要資金周轉的時候,首先都會想到用房產抵押去融資,但是房產抵押和銀行打交道一般流程不會那么簡單,中間有很多風險需要規(guī)避,那么聚融小編簡單為大家梳理了如何辦理房產抵押貸款及貸款中會遇到的問題怎么解決?
房產抵押貸款流程圖如下:
辦理房產抵押的詳細內容
一、貸前準備。在準備向銀行辦理房產抵押貸款前,先確認自己是否有逾期的賬款或者名下小額貸款較多的,如果有的話,盡快結清處理掉,以防止貸款機構因此拒絕。
二、銀行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有兩種類型:房產抵押消費貸款和房產抵押經(jīng)營貸款。房產抵押消費貸款只需要提供個人材料;房產抵押經(jīng)營貸款除了上述所提供的個人材料外,還需提供其關聯(lián)的企業(yè)相關材料。抵押貸款申請的額度要大于經(jīng)營貸。
三、確定貸款銀行。向貸款銀行申請,并提交相關的貸款材料。
四、評估與核查。貸款銀行會根據(jù)貸款人所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評估,部分銀行會委托第三方的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
五、簽訂抵押貸款合同。貸款銀行經(jīng)房屋評估和風控審查通過后,會通知貸款人來進行簽訂貸款合同。確認貸款期限,貸款利率、還款方式、貸款用途、借貸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等細節(jié)問題。
六、辦理抵押登記。完成《抵押貸款合同》后,雙方應攜帶相關材料到房管所辦理抵押登記。
七、以上流程全部完成后,銀行會根據(jù)貸款申請人提供的合同上所指定的賬號放款。貸款銀行從放款當日計算利息。
注意:在辦理抵押貸款的過程中常見的有幾個問題:
1. 個人資質問題。一般分為流水與個人信用兩方面,其中,流水中不要出現(xiàn)貸款或者買基金等金融性行為;個人信用不能是征信花或者白戶。
2. 貸款用途問題。在申請貸款時不要說拿錢用于買房和炒股等,要不然可能會拒貸。
3. 房產資質問題。房屋盡量不要超過30年,以及房產證上不要有小于18歲孩子的姓名。
4. 公司資質問題。如果辦理抵押經(jīng)營性貸,需要查看公司資質,而且要有一定記賬和流水。
總之,在辦理房屋抵押貸款應要遵守其流程,千萬不要使用一些虛假材料,否則會被被拒貸。而且,在辦理房屋抵押貸款中,其資金使用只能是有兩個方向,一個是消費,另一個是經(jīng)營。消費不包括那些投資項目(股票、基金等),另外,如果消費者違規(guī)使用資金,有會被銀行收回貸款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