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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租融資租賃業(yè)務流程(16篇)

發(fā)布時間:2024-11-12 查看人數(shù):21

回租融資租賃業(yè)務流程

【第1篇】回租融資租賃業(yè)務流程

導讀:融資租賃是一種新興起的的金融產業(yè),受到國家部門的高度關注,在資金運用、科技技術和機械設備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我國不但要促進融資租賃的迅速發(fā)展,也要深化財務處理,本文重點分析融資租賃售后回租租金計算的方法,想要了解的朋友們趕快來看看吧。

融資租賃售后回租租金計算

答:(1)按支付間隔期的長短,可以分為年付、半年付、季付和月付等方式。

(2)按在期初和期末支付,可以分為先付租金和后付租金兩種。

(3)按每次支付額,可以分為等額支付和不等額支付兩種。

租金的計算大多采用等額年金法。等額年金法下,通常要根據(jù)利率和租賃手續(xù)費率確定一個租費率,作為折現(xiàn)率。

售后回租特點

1、在出售回租的交易過程中,出售/承租人可以毫不間斷地使用資產;

2、資產的售價與租金是相互聯(lián)系的,且資產的出售損益通常不得計入當期損益;

3、出售/承租人將承擔所有的契約執(zhí)行成本(如修理費、保險費及稅金等);

4、出售/承租人可從出售回租交易中得到納稅的財務利益。

小編提示:資產轉讓收益應計入當期損益,而在售后租回交易中,資產的售價與資產的租金是相互聯(lián)系的,因此,資產的轉讓損益在以后各會計期間予以攤銷,而不作為當期損益考慮。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融資租賃售后回租租金計算的全部內容,

【第2篇】融資租賃回租保理

本公司現(xiàn)轉讓多家融資租賃公司,價格優(yōu)惠,有需要的老板請私信

融資租賃:你買一個你尚未擁有的東西,找融資租賃公司,要融資租賃公司去買,買完之后你付租金,租這個東西的使用權。合同期限屆滿后,東西的所有權歸你。

【融資租賃專業(yè)表述: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所要求的規(guī)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有形動產或者不動產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租賃物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照殘值購入租賃物,以擁有其所有權?!?/p>

融資性售后回租:你已經擁有了一個東西,但是你缺錢且還想用這個東西,就找融資租賃公司,把這個東西賣給融資租賃公司(所有權轉移),你拿到一筆流動資金。然后你再去付租金,租這個東西的使用權。合同期限屆滿后,東西的所有權歸你(所有權完璧歸趙)。

【融資性售后回租專業(yè)表述: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后回租業(yè)務的企業(yè)后,從事融資性售后回租業(yè)務的企業(yè)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yè)務活動。】

綜上:

融資租賃業(yè)務屬于“現(xiàn)代服務業(yè)”內的“租賃服務”。因為對融資租賃公司來說,他們是把自己買到手的資產實物租給你,是傳統(tǒng)租賃服務。

融資性售后回租屬于“金融服務業(yè)”內的“貸款服務”。因為對融資租賃公司來說,他們相當于抵押了你的實物資產,給你一筆錢,然后你分期還本付息以保證你實物資產的使用權,是貸款服務。

本公司主要經營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牌照,出售現(xiàn)成管理人備案牌照,深圳金融行業(yè)公司殼出售:融資租賃,商業(yè)保理,基金管理,資產管理,投資管理,投資擔保,融資擔保,保險代理,小額貸款,互聯(lián)網金融,金融服務,金融控股,第三方支付牌照,等金融行業(yè)公司殼,房地產公司,債務催收公司,出售現(xiàn)成訪港車牌,粵z中港兩地車牌,辦理港珠澳車牌

【第3篇】售后回租融資租賃票

者:賈珺 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清風苑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日,租賃公司甲公司與張三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甲公司向張三購買汽車一輛,價款為216,799元。之后甲公司將該車租給張三使用,合同租賃期限為36個月,每期租金8,209.16元。同時,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約定乙公司作為甲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的代理商,乙公司承擔融資租賃合同與抵押合同的手續(xù)辦理工作。

2023年12月6日,甲公司與張三、丙公司(丙方)簽訂《主體變更協(xié)議》,約定將代理商乙公司變更為丙公司。之后張三正常履行合同,甲公司認可張三已付15期租金,合計123,137.4元,之后張三再未付款,甲公司主張張三支付剩余租金、違約金、律師費用。一審法院判決:張三給付甲公司租金172,392.36元,張三支付甲公司違約金7,824.57元,支付律師費用2,500元。

張三不服,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認為:一、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本案真實情況是2023年4月期間因我方資金周轉困難,甲公司的業(yè)務人員稱可以提供金融借款業(yè)務,并詢問我方名下是否購買了車輛。我方名下正好有一輛福特牌越野車,甲公司業(yè)務人員提出雙方簽訂《汽車租賃合同》《汽車抵押合同》后就可以向我方發(fā)放貸款。過后才知道甲公司是一家融資租賃公司,且沒有金融借貸資質。雙方雖然簽訂《汽車租賃合同》,但車輛所有權人仍是我方。我方也不可能將自己的車輛租賃給自己然后再向甲公司按月交付租賃費,其實際每月租賃費就是借款利息。本案合同名為融資租賃合同實為借貸合同。二、本案適用法律錯誤。我方的車輛本身就不屬于甲公司,也沒有向指定人購買及進行抵押登記,我方與甲公司之間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關系。一審法院直接認定本案為融資租賃合同,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甲公司與張三之間法律關系的界定;二、張三應否向甲公司支付剩余租金、違約金及律師代理費。

一、關于甲公司與張三之間法律關系界定的問題

本院認為,首先,本案中《汽車租賃合同》與《汽車抵押合同》的簽訂完全出于當事人自愿,且合同內容并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情形。在張三沒有證據(jù)證明甲公司存在欺詐行為的情況下,上述兩份合同合法有效。其次,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售后回租是融資租賃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就個案中認定售后回租合同性質的問題,應當綜合標的物性質、價值以及租金的構成、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等因素綜合予以認定。

結合到本案看:第一,本案標的物是車輛,而車輛作為動產是以交付作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甲公司向張三支付購車款后,以占有改定方式獲得車輛所有權。之后,張三向甲公司租賃并實際占有、使用該車輛。雖然張三并未實際向甲公司交付車輛并辦理變更登記,但這并不影響甲公司享有車輛的所有權,且車輛登記僅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對外效力,并不具有當然物權的效力;第二,從本案標的物價值及租金的構成看,張三在2023年12月購買2013款探險者3.5l自動尊享型越野車的價格為559,800元,張三在2023年以該車輛向甲公司融資的金額為216,799元符合交易常理。張三如依照《汽車租賃合同》履行支付租金義務,其應向甲公司支付租金共計295,529.76元。融資款與租金之間的差額為78,730.76元(295,529.76元-216,799元),就是甲公司就該筆融資租賃業(yè)務的利潤及其他費用,該利潤率符合融資租賃業(yè)務交易的合理利潤空間,故可以認定本案租賃物價值及租金構成的合理性;第三,從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看,《汽車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標的物即車輛真實存在。甲公司依約向張三支付了購車款,而張三最終也收到融資款項。因張三對收到融資款項且占有使用涉案車輛的事實不持異議,由此可以認定,甲公司已經履行出租人的義務,雙方間符合售后回租的交易模式。本院對張三與甲公司之間存在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關于張三是否應向甲公司支付剩余租金、違約金及律師代理費的問題

如前所述,張三與甲公司之間存在真實有效的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現(xiàn)張三未按合同約定如期向甲公司支付租金是事實。張三上訴稱,實際收到融資款185,139元。丙公司對此表示認可,同時稱該金額是扣除手續(xù)費及其報酬后的金額。本院認為,甲公司與張三簽訂的《汽車租賃合同》中并未約定需要繳納相應手續(xù)費,故應以張三實際收到185,139元融資款計算剩余欠付租金及違約金。因合同雙方均認可張三已經支付租金123,137.4元(8,209.16元×15期),故本案中張三尚欠甲公司的租金應為133,134.66元(185,139元÷213,500元×8,209.16元×36期-123,137.4元)。張三未按期支付租金的行為構成違約,理應承擔違約責任。現(xiàn)甲公司按年利率10%計算違約金至付清款項之日止的請求,低于合同中所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本院予以采納,故張三應向甲公司支付違約金6,785.16元(以欠付租金133,134.66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0%暫計算2023年8月12日至2023年10月31日的違約金),并按年利率10%支付違約金至付清款項之日止。甲公司因本案訴訟產生律師代理費2,500元是事實,且合同中對此亦有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評析

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資租賃合同,不能僅以承租人未向出租人辦理物權變更登記為由否定融資租賃合同的性質。認定此類售后回租方式的融資租賃合同,除了應當按照《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約定認定外,還應結合個案中標的物是否真實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是否實際存在、標的物的價值及租金的構成是否存在對應關系等因素,綜合認定合同是否屬于售后回租式的融資租賃合同。

本案中,張三主張涉案合同系抵押借款合同。張三認為,他們雖然與甲公司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但他們的自有車輛并未進行物權變更登記,車輛從未賣給過甲公司,車輛實際上為張三與甲公司之間的借款合同提供了抵押擔保。

在我國金融業(yè)管制較嚴、市場主體獲取商業(yè)銀行貸款普遍較難的背景下,確有一部分市場主體,希望借道融資租賃,以實現(xiàn)貸款融資的目的,由此產生了融資租賃合同形式與市場主體貸款融資之實的分離。售后回租作為一種特殊形式的融資租賃模式,因交易的出賣人與承租人歸于一體,與傳統(tǒng)融資租賃交易的三方當事人存在一定區(qū)別,而體現(xiàn)出與抵押借款相類似的特征。因此,對售后回租合同是否屬于融資租賃合同的認定需綜合考慮多種因素。

一、售后回租合同的實際履行中是否有實際的租賃物

本案中,張三的自有車輛系售后回租合同的租賃物,符合該條認定規(guī)則。但是,如果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合同書面約定其屬性為回租式的融資租賃合同,但并無實際的租賃物,事實上也不存在租賃物的買賣交易。出租人的所有權與承租人的使用權也均無實物載體,因此,對于沒有實際租賃物的融資租賃合同不應認定為融資租賃合同,而應認定為借款合同。

二、售后回租合同中是否實際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出租人是否真實擁有租賃物的所有權

本案中,甲公司與張三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張三將涉案車輛轉讓于甲公司,同時約定甲公司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雖然承租人不向出租人實際轉移車輛的占有,但這并不影響出租人通過占有改定的方式取得了租賃物的所有權。針對本案中張三主張其未向甲公司辦理車輛變更登記的抗辯意見,鑒于車輛屬于動產,系以交付作為物權發(fā)生變動的主要生效要件,且車輛登記僅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對外公示效力,并不具有物權的應然效力。當然,對于物權變動以變更權屬登記機關登記為要件的標的物,應依法辦理標的物所有權變更登記,根據(jù)登記情況確定出租人在租賃期限是否實際享有對租賃物的所有權。

但是,當事人之間簽訂的資產轉讓協(xié)議本身并不直接產生租賃物所有權轉讓的法律效果,對于沒有登記的動產、設備,以占有為主要公示方式,因此,對買賣合同關系是否實際存在,僅從租賃物的占有似乎無法認定。此時,應綜合考察以下因素,以確定合同是否屬于售后回租式的融資租賃合同。

三、標的物的價值及租金的構成是否存在對應關系

標的物的價值及租金構成,主要針對的是以價值明顯偏低、無法起到擔保租賃債權實現(xiàn)的情形,如將10元的石頭估價為100萬的設備作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此時,僅有融資之實,而無融物之實。從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行業(yè)共識來看,租金因素不僅是融資租賃合同區(qū)別于普通租賃合同的重要特征,也是真實的融資租賃合同中最重要的合同條款,是租賃公司確定盈利標準的重要考量因素。《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有關融資租賃合同的定義雖然未明示租金系融資租賃合同的定義要素,但《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六條亦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根據(jù)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租金除了包括租賃物購買價款及其利益之外,一般還包括其他成本,如保險、正常維修和保養(yǎng)費用以及一定的稅務成本。根據(jù)以上標準計算,融資租賃公司的表面利潤一般為3%-4%。

如果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顯著高于前述計算方式的數(shù)倍甚至數(shù)十倍,實際上也是以融資租賃合同為掩蓋的借貸合同。司法實務中,常見于標的物本身價值極低,如報廢的機器設備,一塊普通的石頭;另一種情況是標的物本身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但與租金總額相比,脫離了出租人正常的租金構成范圍。

結合本案,涉案車輛系張三于2023年12月以559,800元的價格購買。甲公司約定以該車輛融資216,799元,車輛的實際價格能夠為甲公司提供有效的物權保障。同時,張三如依照《汽車租賃合同》履行支付租金義務,其應向甲公司支付租金共計295,529.76元。融資款與租金之間的差額為78,730.76元(295,529.76元-216,799元),就是甲公司就該筆融資租賃業(yè)務的利潤及其他費用,該利潤率符合融資租賃業(yè)務交易的合理利潤空間,故可以認定本案租賃物價值及租金構成的合理性。

【第4篇】融資租賃售后回租出租人

為滿足企業(yè)后期項目資金的需求,電力企業(yè)a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將自己已投入使用的發(fā)電核心設施設備出售給租賃公司b,再從租賃公司b出租回使用,然后按約定支付給b租金,租賃期結束后,所有權再轉移給承租人。這次交易的基本要素如下:

1、租賃標的物:發(fā)電核心設備(三大主機)

租賃標的是指租賃合同當事人權利與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或標為權利與義務的客體,一切動產、不動產都可成為租賃標的。

2、租賃物購置成本:10億元

購置成本是指存貨本身的價值,經常用存貨數(shù)量與單價的乘積來確定。

3、租期:10年共40期。

按一年四個季度來算的。

4、租賃利率:各期租賃利率按各期期初日中國人民銀行相應期貸款基準利率下浮7%。

租賃利率亦稱隱含利率,是出租人投資于一項租賃資產而于以后收回的租金中所包含的利息對凈投資的百分比。

5、租賃方式:按融資租賃核算

6、租賃保證金:一期租金作為保證金。

通俗的說就是押一付一。

7、租賃服務手續(xù)費:總金額1.36%,期初一次性支付。

8、租金的計算與支付:按等額年金法計算,每季度等額支付。

等額年金法指運用年金法,使各期租金均等的租金計算方法。即從計算期的第一年至最后一年年末的效益額都相等時,稱為等額年金。

9、擔保:信用。

信用擔保是指企業(yè)在向銀行融通資金過程中,根據(jù)合同約定,由依法設立的擔保機構以保證的方式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在債務人不能依約履行債務時,由擔保機構承擔合同約定的償還責任,從而保障銀行債權實現(xiàn)的一種金融支持方式。信用擔保的本質是保障和提升價值實現(xiàn)的人格化的社會物質關系。信用擔保屬于第三方擔保,其基本功能是保障債權實現(xiàn),促進資金融通和其他生產要素的流通。

10、起租日:租賃物購置成本款項支付之日。

11、保險:財產一切險。

財產一切險及除外責任以外的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保險公司均予負責。

該產品適用于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可全面保障客戶由于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導致的財產損失。

http://www.yushangzixun.com/gongshang/2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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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設備售后回租融資租賃

引言

最近筆者在辦理一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案件,本案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模式是“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售后包租方式非法吸收資金”,有辯護律師提出這種“售后包租”模式又叫“售后回租”,就是《民法典》中的融資租賃,是合法的。這顯然混淆了《刑法》規(guī)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中的售后回租模式與《民法典》規(guī)定的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售后回租模式。兩者雖然都是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為了融資,都是用開發(fā)的房產作為融資的標的物,但是一個是合法的、一個是違法的,兩者在具體操作中存在明顯的區(qū)別。本文將對兩者之間的區(qū)別進行簡要的梳理。因本文討論的是兩者的區(qū)別,也就是說后文的論述已經預設了構成非法吸收存款罪的前提和能夠認定為融資租賃的前提[1]。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的售后回租模式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指行為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該罪名位于《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第四節(jié)“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侵害的主要法益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第一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需要同時滿足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不特定性四個特征,該司法解釋第二條進一步對具體的情形進行了列舉,其中第一款第(一)項便是“(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這里提到的“售后包租” 也叫售后返租、售后回租,通常是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為了促進銷售,解決資金困難問題,將開發(fā)的房產(更多是商鋪)進行銷售,和投資者簽訂諸如《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商鋪認購合同》《使用權銷售合同》《物業(yè)使用權出讓合同》等名稱的合同,同時又和投資者簽訂諸如《房屋商鋪租賃合同》《物業(yè)租賃合同》等名稱的合同,由投資者先向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購買物業(yè),在出售后的一定期限內,由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以代理出租的方式包租或直接承租經營。按照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的承諾,投資者不用親自經營管理每年就可以輕松獲得高額回報,幾年之內就可以拿回投資的本錢。在很多案件中,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在銷售物業(yè)時還明確規(guī)定,將來必須接受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招商、統(tǒng)一出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同時必須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將購買的物業(yè)出租給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進行統(tǒng)一經營管理,否則就不賣。如下圖:

圖1

上述售后回租模式看似能在投資者和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之間形成一個雙贏的局面,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解決了融資問題,投資者也只需坐等收租,但實際上卻存在很大的風險隱患,一旦樓盤賣得不好、商鋪經營不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金鏈斷裂或攜款跑路等,投資者就很可能血本無歸。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許諾的高額的回租收益率,實際上也只不過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而已,用的是前期收取的購房款返還的租金,有的項目投資者只收到幾個月的租金就再無消息,有的項目甚至還沒建好就已經爛尾,廣大投資者們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元的投資款打了水漂。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又涉嫌刑事犯罪,廣大投資者們只能寄希望于公檢法等辦案機關追贓挽損,因為涉及人數(shù)眾多、涉案金額巨大,政府部門往往還存在很大的維穩(wěn)壓力。

二、融資租賃中的售后回租模式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位于《民法典》第三編第十五章,是有名、要式合同。融資租賃法律關系通常有三方當事人(出賣人、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兩個合同(買賣合同、租賃合同)。

目前,國內租賃行業(yè)較為常見的房地產融資租賃有三種形式:[2]一是直租式。即由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以自有資金代替承租人購買相應房產,然后將之租給承租人使用,定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租賃合同期滿后,根據(jù)融資租賃公司與承租人事先約定,既可由租賃公司收回房產,也可由承租人向租賃公司支付象征性的對價而獲得房屋所有權。如下圖:

圖2

二是售后回租式。即開發(fā)商將房產出售給租賃公司,又將該項資產從租賃公司租回,開發(fā)商既是出賣人又是承租人,租賃公司既是買受人又是出租人。這樣開發(fā)商既盤活了固定資產,獲得了一筆融資,又對房產仍擁有占有權、使用權和控制權。租賃期滿后,承租人以象征性的超低價殘值向租賃公司回購標的房產。此為目前最常見的房地產融資租賃模式。[3]如下圖:

圖3

三是間接租賃式。即以房地產項目內的機電設備、管線為租賃物,或者以生產型企業(yè)的生產設備為租賃物,開展售后回租業(yè)務,間接實現(xiàn)為房地產項目融資的目的。

第一種直租模式是標準的融資租賃,但實踐中較少遇到,實踐中更多的是第二種售后回租模式,第三種間接租賃在實踐中更多也是辦成售后回租,本文討論的就是第二種售后回租模式。

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的售后回租與融資租賃中的售后回租的區(qū)別

從上面圖1和圖3可以看出,兩者在交易結構上的確非常相似,但深入對比兩者背后的交易細節(jié),兩者有很多不同之處。見下表: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融資租賃

資質要求

涉案的房企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并不具備吸收存款,支付利息的相應資質,主要違反《商業(yè)銀行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247 號)等現(xiàn)行有效的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

對于投資者沒有特殊資質要求。

對通過融資租賃方式融資的房企并無特殊資質要求。

對于融資對象,也就是融資租賃公司要求必須有具備開展融資租賃業(yè)務的相關資質。

是否公開宣傳

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通常不存在宣傳,融資對象就是具備資質的融資租賃公司,房企更多的是直接聯(lián)系融資租賃公司進行合同談判。

租金構成

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是占有、使用租賃標的物的對價,就是經營性租賃。

根據(jù)《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六條:“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根據(jù)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敝?guī)定,在融資租賃中收取的租金已經分攤了購買租賃物的成本。

租期屆滿后租賃物的處理

租期屆滿后租賃物還是歸出租人所有。

租期屆滿后通常由承租人留購租賃物,出租人以象征性價款轉讓租賃物給承租人。

對象是否特定

面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宣傳,往往涉案人數(shù)眾多,一家房企可能與成百上千的投資者按照售后回租模式簽訂合同。

融資對象是具備融資租賃資質且開展房地產融資租賃業(yè)務的融資租賃公司,融資對象較少、相對特定。

產權辦理情況

房企可能是真實銷售也可能是虛假銷售房屋,可能具有也可能不具有銷售預售許可手續(xù)。即“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

必須是真實的房屋銷售,房企必須具備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對于預售爭議很大,產權必須是真實發(fā)生變更,否則人民法院很可能會認為只有融資沒有融物不構成融資租賃,認定為是企業(yè)間借貸。

是否能提起民事訴訟

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廣大投資者作為受害人只能寄希望于公檢法機關幫助追贓,不能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融資租賃合同是《民法典》規(guī)定的有名、要是合同,屬于合法的交易,發(fā)生糾紛后合同雙方都能正常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即便因為操作不規(guī)范被認定為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jù)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判處。

綜上所述,雖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的售后回租與融資租賃中的售后回租在交易外觀上很相似,但是在兩者之間存在諸多區(qū)別。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在選擇融資方式時應當選擇合法的融資渠道,避免觸犯刑法。在刑事辯護中,辯護人更不能僅因名稱、交易外觀相同就將兩者等同,從而認為售后回租這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方式是合法的。融資租賃在服務實體經濟、促進產業(yè)升級、幫助中小企業(yè)融資等方面發(fā)揮重要作用,是政府鼓勵、支持的交易模式,不能因為一些違法違規(guī)操作而被“污名化”。

[1]實踐中對于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需要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義務等綜合認定,對于用在建住宅商品房作為標的物、存在低值高租、房屋沒有實際過戶等情形很可能會被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2]李玉剛、魏曉麗:《商業(yè)銀行介入房地產融資租賃業(yè)務路徑探索》,載《中國房地產金融》2023年第9期。(備注:法律關系圖為筆者添加)

[3]立法上對于售后回租模式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第6篇】融資租賃和售后回租哪個合理

【案件索引】

(2019)浙0212民初14943號

(2020)浙02民終872號

(2020)浙0212民初6315號

【基本案情】

上訴人趙某鵬,被上訴人天津恒通嘉合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通嘉合公司)。恒通嘉合公司向一審法院訴稱其與趙某鵬之間存在融資租賃法律關系,訴請判令趙某鵬支付全部剩余租金235577.42元及律師代理費2500元。

趙某鵬辯稱雙方當事人之間系抵押借貸關系而非融資租賃關系。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23年5月11日,趙某鵬與恒通嘉合公司簽訂《汽車融資租賃合同》一份,約定:趙某鵬將其合法擁有所有權的浙 b ×××號奧迪牌小型轎車出售給恒通嘉合公司后,恒通嘉合公司再回租給趙某鵬;恒通嘉合公司在支付趙某鵬租賃車輛購車款后,即取得租賃車輛的所有權;合同融資租賃屬于售后回租模式,車輛在回租前后恒通嘉合公司均不占有、使用租賃車輛,故雙方不發(fā)生車輛的現(xiàn)實交付,恒通嘉合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租賃車輛購車款之時,即恒通嘉合公司向趙某鵬交付租賃車輛之時;租賃期限為36個月,起租日自出租人按合同約定交付租賃車輛之日起計算,每期還款租金為9060.67元,第一期租金支付日為恒通嘉合公司支付購車款日的次月同日、此后每期租金支付日同第一期租金支付日;

趙某鵬同意將恒通嘉合公司支付的購車款中的56000元直接轉為融資租賃的首付款,剩余購車款224000元由恒通嘉合公司直接支付到趙某鵬指定的上海中韓融資租賃有限公司銀行賬戶,趙某鵬逾期不支付租金或支付租金不足額,恒週嘉合公司有權提前解除合同,要求趙某鵬即刻付清全部剩余租金及其他合同約定之應付款項,并要求趙某鵬承拍為實現(xiàn)債權而支出的律師費等合理費用。合同簽訂后,恒通嘉合公司交付轉讓款,趙某鵬支付了截至2023年3月11日的租金共10期計90606.70元,余26期租金計235577.42元至今未付。二審法院對一審認定的事實未持異議。

【裁判結果】

一、趙某鵬支付恒通嘉合公司租賃費235577.42元,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完畢;

二、趙某鵬支付恒通嘉合公司律師費2500元,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完畢。

一審宣判后,趙某不服,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1日作出(2020)浙02民終872號民事裁定:

一、撤銷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2019)浙0212民初14943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發(fā)回重審后,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2020)浙0212民初6315號民事裁定:準許恒通嘉合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撤訴。

【裁判理由】

一審法院認為:趙某鵬、恒通嘉合公司簽訂的《汽車融資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全面履行。合同約定了自恒通嘉合公司支付車輛轉讓價款之日視為恒通嘉合公司取得車輛的所有權,故恒通嘉合公司在支付轉讓款后即取得涉案的車輛的所有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趙某鵬將其自有的車輛出賣給恒通嘉合公司后,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其從恒通嘉合公司處回租,雙方之間依然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恒通嘉合公司依約向趙某鵬交付租賃車輛的購車款后,趙某鵬未能按期支付租金,已構成違約,恒通嘉合公司有權按照合同約定要求趙某鵬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并支付為實現(xiàn)債權而支出的律師費。

二審法院認為:雖雙方約定涉案車輛屬恒通嘉合公司所有,但涉案租賃物為車輛,屬于交通工具,有法定的登記機關,恒通嘉合公司作為出租人并沒有完成車輛的過戶手續(xù)。相反,在簽訂《汽車融資租賃合同》的同一天,恒通嘉合公司又與趙某鵬辦理了車輛所有人為趙某鵬的抵押登記手續(xù)。可見,恒通嘉合公司并未取得涉案車輛所有權。恒通嘉合公司與趙某鵬以售后回租為名訂立相關合同,然而并無租賃物的買賣事實。故一審法院認定本案為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依據(jù)尚不充足,應進一步查明事實后,依法認定本案法律關系性質及合同效力,必要時視情況向當事人予以釋明,從而作出正確判決。

【裁判要旨】

售后回租可分為經營性售后回租和融資性售后回租。經營性售后回租依法可以認定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而融資性售后回租不應認定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在判斷個案中的售后回租行為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時,應當考慮租賃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等因素。

【第7篇】中國的融資租賃售后回租

從2023年開始至今,疫情反反復復已過去三年,在這三年時間里,各行各業(yè)都受到了不同程度上的沖擊和影響,不僅如此,全球產業(yè)鏈和供應鏈體系循環(huán)受阻,國際貿易投資萎縮,大宗商品市場動蕩……在這樣的大背景下,國內經濟出現(xiàn)大幅度下滑,就業(yè)壓力也顯著增大,同時,不少企業(yè),尤其中小企業(yè)的經營也是困難凸顯。

自“新十條”出臺后,取消了常態(tài)化核酸檢測,健康碼也退出歷史舞臺,一切都在朝著往期繁榮狀態(tài)逐步發(fā)展。在新的形勢下,中小企業(yè)還有多久恢復往日常態(tài)?經營狀況是否會因政策的放開而變更好?

自從疫情政策放開后,最近一段時間各地的疫情逐漸進入高峰期,中小企業(yè)的第一責任人其實壓力更大了。不僅要考慮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更要應對不穩(wěn)定的人員調整風險,最重要的還要解決企業(yè)資金運轉等問題。

解決資金問題的最直接方式就是融資,中小企業(yè)的發(fā)展與壯大離不開資金活水的持續(xù)灌溉。目前市場上,除了銀行融資外,融資性售后回租漸漸成為企業(yè)籌措資金的主流方式。對于中小企業(yè)而言,售后回租信用門檻低、操作靈活、方便快捷,能夠有效的緩解資金壓力。

售后回租融資租賃,是承租人(設備的所有者)先將自制或外購設備出售給出租人(資產租賃公司),然后又以租賃的方式租回原來設備并使用的一種租賃模式。

這是一種市場上比較受歡迎的融資租賃模式,它能幫助企業(yè)盤活存量資產,讓企業(yè)一次性獲得一筆可使用的流動資金。同時操作更便捷,不涉及租賃物的實際交付風險,稅費沒那么復雜,對交易雙方都很有吸引力。

那么售后回租融資租賃相對與傳統(tǒng)的融資方式有哪些優(yōu)勢呢?卡爾數(shù)科列舉了以下5種優(yōu)勢可以參考:

01

幫助企業(yè)實現(xiàn)節(jié)稅

稅法規(guī)定,融資租賃按租賃物法定折舊期限與租賃期限孰短原則確定融資租賃物的實際折舊期,可加速折舊。加速折舊能增大當期成本,降低當期所得稅的繳納,從而取得節(jié)稅效果。

02

租約靈活程序簡單

售后回租的信用審查手續(xù)簡便,將融資和融物結合為一體,節(jié)約了時間成本,使企業(yè)能在最短的時間內獲得設備使用權,進行生產經營,迅速抓住市場機會。

03

維護企業(yè)的信用額度

售后回租屬于表外融資,不體現(xiàn)在企業(yè)的資產負債表的負債項目中。而一般貸款則全部體現(xiàn)為企業(yè)的負債,影響企業(yè)的資信狀況。這對于需要多種渠道融資的企業(yè),尤其是中小企業(yè)來講,是非常重要的。

企業(yè)可以按租賃物的價值進行融資租賃,從而節(jié)省流動資金并維護現(xiàn)有的信用額度,解放流動資金,擴大資金來源,突破當前預算規(guī)模的限制。

04

優(yōu)化企業(yè)的資產結構

出租方直接將出租物計入資產,按照有關規(guī)定計提折舊;而承租方則將租金計入成本費用,達到優(yōu)化承租方資產負債結構的作用。

05

節(jié)約企業(yè)的成本

通過銀行融資一般融資成本高,期限短,條件苛刻。而在售后回租交易中,企業(yè)是最大的受益者,融資費用相對低,資金使用期限長,只需要在期初支付較少的租金就能獲得固定資產的全部使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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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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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車輛融資租賃回租業(yè)務

售后回租形式的融資租賃合同關系認定

——某汽車制造公司與胡某、李某等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應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基本案情

原告某汽車制造公司向淄博市臨淄區(qū)人民法院起訴稱:2023年12月15日,某金融租賃公司(以下簡稱“金融租賃公司”)與被告胡某簽訂合同編號:msfl-2017-12-5***-h-001-hx的《工程機械設備融資租賃合同(售后回租)》及相關附件(以下統(tǒng)稱“合同”),被告胡某與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后回租融資租賃業(yè)務,向金融租賃公司融資融物,租賃物為nxg4250d5wc型號的徐工牽引車一臺(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號為lc1ammbe4h0024***、車牌號為魯mag***)。另合同明確,如發(fā)生爭議,向合同簽訂地(淄博市臨淄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合同簽訂后,金融租賃公司履行了支付租賃物購買價款的合同義務,但被告胡某未完全履行按約付款的義務,截至2023年9月30日,被告胡某已欠付租金、逾期利息等各項費用,構成嚴重違約。被告李某簽署了《保證合同》,作為擔保人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同時,被告胡某還根據(jù)金融租賃公司授權及融資租賃司法解釋規(guī)定,指令租賃物登記掛靠單位與金融租賃公司簽訂抵押合同,將租賃物抵押給了金融租賃公司。2023年9月8日,金融租賃公司與原告某汽車制造公司簽訂《合同權利轉讓協(xié)議書》,金融租賃公司將在合同中的權利轉讓給原告,并依法通知了被告。請求:1、判令被告胡某償還原告剩余租金99788.50元、逾期利息2719.16元(以各期逾期未付租金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五標準計算,自各期租金逾期之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日止,暫計算至2023年9月30日;嗣后的逾期未付租金為基數(shù),按照日萬分之五計算,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留購款100元;2、判令被告胡某賠償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師費2500元、訴訟保全保險費(保全擔保費)等實現(xiàn)債權的一切費用;3、判令被告李某對上述第1-2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判令原告在上述第1-2項訴訟請求范圍內對涉案租賃物的拍賣、變賣所得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胡某辯稱:不記得從金融租賃公司貸過款,上面的汽車都是抵押的,就是有的話也是某汽車制造公司和某物流公司套路人,如果車是租的,抵押權在原告手中,某物流公司不可能將車正常過戶給別人賣掉,聽別人說某物流公司一次性處理了很多輛車賣了。

被告李某辯稱:同被告胡某答辯意見。

第三人某物流公司未作陳述及答辯。

第三人某汽車銷售公司未作陳述及答辯。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3年11月15日,案外人某金融租賃公司(出租人)與被告胡某(承租人)簽訂編號為msfl-2017-12-5***-h-001-hx的《工程機械設備融資租賃合同(售后回租)》,該合同第一條第一款約定:本合同項下的融資租賃方式為售后回租;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的要求,與承租人簽訂《租賃物轉讓協(xié)議(售后回租)》(附件一),向承租人購買其擁有完全所有權的租賃物,再由出租人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租賃物清單》(附件三)中列明的租賃物為本合同項下的租賃物。另約定: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第三人收取轉讓價款的賬戶信息為本案原告賬戶;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應向出租人支付日萬分之五的罰息;承租人發(fā)生第十二條第3款所列舉的嚴重違約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選擇下列任何一種或幾種補救措施:……(2)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本合同項下的到期未付租金及其逾期利息、未到期租金、留購價款等應付款項……;承租人應賠償出租人因追究承租人違約責任而產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停機費、訴訟費、公證費、出租人所支付的律師費用、出租人收回和處分租賃物而發(fā)生的全部費用等);第十三條,承租人支付完畢全部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并履行完相關義務后,則有權以人民幣100元留購租賃物;本合同及附件構成一個完整的合同,本合同有如下附件:1.《租賃物轉讓協(xié)議》(附件一);2.《合同主要成交條件明細表》(附件二);3.《租賃物清單》(附件三);4.《租金支付表》(附件四)。

合同附件載明:租賃物為nxg4250d5wc型號的徐工牽引車一臺(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號為lc1ammbe4h0024***、車牌號為魯mag***),車輛總價款340000元,首期租金149600元(首期租金由出租人在支付租賃物轉讓價款時扣除),租賃手續(xù)費1142.40元,風險金9520元,租賃本金190400元,留購價款100元。自2023年1月15日起,被告胡某按5870.3元/月支付租金,租賃期限為36個月,租賃年利率為6.9%,支付方式為等額租金/后付。

被告李某作為保證人,承諾為承租人依《融資租賃合同》所形成的全部債務承擔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被告胡某與第三人某汽車銷售公司簽訂了《銷售合同》,購買案涉型號牽引車一輛,約定總價款為340000元。被告胡某將其購買的案涉牽引車掛靠在第三人某物流公司名下。第三人某物流公司作為抵押人與作為抵押權人的金融租賃公司簽訂《抵押合同》,約定將其名下的案涉車輛進行抵押擔保,但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

2023年12月23日,某金融租賃公司通過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向被告胡某指定的本案原告銀行賬戶轉款51370616元,該款項中包含胡某的融資額340000元。上述合同簽訂后,租金及租賃期間利息共計211330.8元,胡某自2023年1月15日至2023年8月15日,向金融租賃公司共計支付19期的全部租金及第20期部分租金共計111542.3元,后未按期償還,累計逾期約17期,剩余租金99788.5元至今未付。第21期至第36期租金從2023年9月15日起于每月15日支付。后金融租賃公司將案涉合同權利轉讓給本案原告。原告為本案支付律師費2500元、保全保險費450元。

裁判結果

淄博市臨淄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被告胡某支付原告某汽車制造公司租金99788.5元及逾期利息(自2023年9月15日起,以每月逾期未付租金5870.3元為基數(shù),自各期租金逾期之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均按照日萬分之五計算)、留購款1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二、被告胡某支付原告某汽車制造公司律師費2500元、保全保險費45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三、被告李某對上述一、二項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其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胡某追償。四、確認原告某汽車制造公司對登記在第三人某物流公司名下的案涉抵押的車架號為lc1ammbe4h0024***、車牌號為魯mag***的車輛享有抵押權。五、駁回原告某汽車制造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

案例解讀

本案涉及售后回租形式的融資租賃合同關系的認定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特征包括:1.該合同涉及三個主體與兩個合同。三個主體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兩個合同為: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融資租賃合同和出租人和出賣人之間的買賣合同。2.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購買租賃物。3.承租人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取得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4.租賃物具有非典型擔保功能。5.合同期滿后租賃物可歸承租人所有。對于融資租賃合同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3年修正,以下簡稱《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關于標的物的性質,主要是針對特殊租賃物的合同的性質認定問題。如,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一般應當為有體物,以高速公路收費權、商標權、專利權等權利作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合同,按照權利質押、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合同性質認定合同的效力及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有關標的物的價值及租金構成,主要針對的是以價值明顯偏低、無法起到擔保租賃債權實現(xiàn)的情形,如將價值1000元的設備估價為100萬元。此類租賃,在法律關系上應屬于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款。租金的構成,主要考慮因素是在正常的融資租賃合同中,租金主要由租賃物的購買價款加上費用及利潤構成,但有的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顯著高于前述計算方式的數(shù)倍甚至數(shù)十倍,實際上也是以融資租賃合同名義為掩蓋的借款合同,不宜認定為融資租賃合同關系。同時,還要綜合考慮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約定。應當綜合考慮上述各因素,以準確認定案涉合同的法律性質。

售后回租,又稱回租賃,是指承租人為了實現(xiàn)融資的目的,將其自有物的所有權轉讓給出租人,再從出租人處租回該物使用,并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方式。售后回租與典型的融資租賃交易模式即直租模式的差異性,使得司法實踐對售后回租合同是否屬于融資租賃合同產生爭議;售后回租與抵押貸款合同的相似性,又使得司法實踐中存在將售后回租認定為抵押貸款合同的可能。應當說售后回租作為一種特殊交易形式,本質上仍然應當認定其融資租賃合同關系的性質。主要理由是:(1)售后回租符合融資租賃的本質特征。融資租賃合同最主要的本質特征有三:一是融資與融物相結合,此與借款合同不同;二是涉及兩個合同,即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此與普通的租賃合同不同;三是出租人享有所有權,此與抵押合同不同。這三個特征,售后回租合同均符合。(2)根據(jù)《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有關融資租賃合同的定義,出租人與承租人、出賣人與買受人均系民事主體在租賃、買賣不同法律關系中的對稱,立法并未禁止民事主體在兩個法律關系中的地位相重合。就直租模式下的融資租賃交易而言,出租人同時也是買賣合同中的買受人。《民法典》是私法,法不禁止皆可為,據(jù)此推論,承租人與出賣人為同一人的情形也應當不在立法禁止之列。(3)無論是金融租賃公司的監(jiān)管部門、還是國家稅務總局,均已經明確認可了其融資租賃的交易性質。(4)從經濟功能上看,售后回租也確實是企業(yè)盤活存量資產的一種重要融資方式,這種融資方式本身并無危害性、違法性。(5)就售后回租合同與抵押借款合同的區(qū)分而言,可以從出租人所享有的物權屬性、租賃物的有無、租賃期間和期滿后的租賃物歸屬方面作出認定,而不應因噎廢食,直接否定售后回租的制度價值。對此,《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二條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需要指出的說,盡管真實的售后回租交易依法可以構成融資租賃,但在一些交易中,當事人以售后回租為名訂立合同,交易實質卻不符合《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存在以售后回租的形式規(guī)避相關法律及政策的情形。如,沒有真實、明確的租賃物,售后回租合同中對租賃物低值高買,租賃物上設有權利負擔,致使出租人無法取得所有權或無法實現(xiàn)租賃物的擔保功能,出租人沒有完成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的相關手續(xù)等。上述情形可能會對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認定及合同效力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因此,認定售后回租合同的合同效力,也應當以認定構成融資租賃合同關系為前提。就個案中售后回租合同的性質問題,也應當綜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以及租金的構成、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等因素認定。

具體到本案,某金融租賃公司(出租人)與被告胡某(承租人)簽訂的合同第一條明確約定:本合同項下的融資租賃方式為售后回租;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的要求,與承租人簽訂《租賃物轉讓協(xié)議(售后回租)》,向承租人購買其擁有完全所有權的租賃物,再由出租人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合同附有《租賃物轉讓協(xié)議》、《合同主要成交條件明細表》、《租賃物清單》和《租金支付表》等四個附件?!蹲赓U物清單》中列明的租賃物為本合同項下的租賃物。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第三人收取轉讓價款的賬戶信息為本案原告賬戶。2023年12月23日,金融租賃公司通過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向被告胡某指定的本案原告銀行賬戶轉款51 370 616元,該款項中包含胡某的融資額340 000元。首期租金149 600元(首期租金由出租人在支付租賃物轉讓價款時扣除),租賃手續(xù)費 1 142.40元,風險金9 520元,租賃本金190 400元,留購價款 100 元。自2023年 1月 15 日起,被告胡某按 5870.3 元/月支付租金,租賃期限為 36 個月,租賃年利率為 6.9%,支付方式為等額租金/后付。胡某與金融租賃公司均實際履行融資租賃合同,胡某實現(xiàn)了融資融物的目的。本案租賃物標的為工程機械設備,價值340 000元,無明顯偏低、無法起到擔保租賃債權實現(xiàn)的情形。租金來源于租賃物的購買價款加上費用及利潤構成,約定的租金不存在顯著高于前述計算方式的數(shù)倍甚至數(shù)十倍,且約定了100元的留購價款。再結合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涉案合同首先符合融資租賃合同關系特征,認定其為售后回租形式的融資租賃合同關系當屬無疑。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jù)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第五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被告胡某與某金融租賃公司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及其附件,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原告與金融租賃公司簽訂《合同權利轉讓協(xié)議書》,金融租賃公司分別向兩被告郵寄了《權利轉讓通知書》均已簽收,該債權轉讓對兩被告均發(fā)生效力。金融租賃公司依約將租賃物交付被告胡某,胡某應按約定及時足額支付租金,其拖欠不付的行為不當,應付清償、違約責任,一審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價款的,視為約定的租金義務履行完畢后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五百四十五條第一款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jù)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第一款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一款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3年修正)第一條第一款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3年修正)第二條 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來源:淄博臨淄區(qū)人民法院、山東高院

【第9篇】汽車融資租賃回租產品

銀保監(jiān)會出臺的《融資租賃公司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規(guī)定融資租賃公司不得開展發(fā)放或受托發(fā)放貸款業(yè)務。

國內現(xiàn)在許多從事汽車回租業(yè)務的融資租賃公司實際上做的并不是真正的回租業(yè)務,而是通過不登記不過戶,或是不過戶加上抵押登記的方式偽裝成車抵貸。此種形式法院可能會判定為借貸關系,如若《辦法》實施,國內融資租賃公司目前開展的很多回租業(yè)務很可能會被認定為非法放貸。

據(jù)介紹,目前國內超過 80% 汽車融資租賃公司都是從事回租業(yè)務,而從事回租業(yè)務的公司中有超過 99% 的公司從事不過戶的回租業(yè)務。融資租賃公司目前該如何應對《辦法》中要求不得開展發(fā)放或受托發(fā)放貸款業(yè)務的問題,多位融資租賃公司表示,目前公司對《辦法》仍處于觀望狀態(tài),暫時沒有啟動應對措施。

一、業(yè)務模式面臨變局

汽車回租業(yè)務的常規(guī)模式,是有資金需要的企業(yè)或者個人將車輛所有權轉移給融資租賃公司,并獲得資金。同時,融資租賃公司再將車輛租給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承租人則繼續(xù)保留車輛的使用權。

「但在實際業(yè)務的操作中,很少有過戶回租業(yè)務發(fā)生?!裹S成偉解釋道,如果一輛普通私家車,因為回租業(yè)務過戶到融資租賃公司,到期再過戶回承租人。那么,承租人的一手車就變成了三手車,在舊車市場的貶值會很嚴重。承租人不但要承擔回租業(yè)務的費用,還有車輛的貶值損失。所以,回租業(yè)務理論上雖然行得通也有利于收獲風控,但考慮到車輛貶值問題,實際中很難有客戶能接受。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承租人和融資租賃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把車輛所有權轉移給融資租賃公司,但是不進行過戶登記而進行抵押登記。這種偽裝成車抵貸的形式,并不是真正的回租,一旦發(fā)生糾紛法院可能會認定為借貸關系。」車咖院創(chuàng)始人兼 ceo 黃成偉表示。

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 2019 年 1 月上海鑫鈺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鈺租賃」)的一起判決中,法院認定被告蘆某以自己擁有所有權的車輛向鑫鈺租賃申請資金,被告的真實意思并非售后回租,而是借款,不符合承租人為行使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權利的法律特征。鑫鈺租賃與被告雙方意思表示以融資為目的而非融資租賃,雙方之間實為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雙方簽署的合同名為融資租賃,實為民間借貸合同。

上述判決并不是個案,僅在今年1月,記者就在先鋒太盟融資租賃有限公司、鑫鈺租賃、陽光環(huán)球(中國)融資租賃、天津嘉合融資租賃等多家主營業(yè)務為汽車回租的融資租賃公司中發(fā)現(xiàn)了多個類似的判決案例,而判決法院涉及江蘇省、山東省、河南省、四川省等全國多個省市。

河北金租汽車金融事業(yè)部總經理謝勝立指出, 2014 年之前,不過戶加上抵押登記的「回租」模式并不被認可,當時法院基本會將其認定為借貸關系。直至 2013 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認可回租業(yè)務,因此 2014 年至 2018 年法院判決基本傾向于將上述模式認定為回租。

不過,黃成偉指出, 2019 年以來法院對回租關系的認定開始更加謹慎,上述模式被認定為借貸關系的比例提升。此次《辦法》明確規(guī)定融資租賃公司不得開展發(fā)放或受托發(fā)放貸款業(yè)務,今后回租業(yè)務不但被法院判定為借貸關系的比例會升高,而且一旦被判定為借貸關系還可能受到嚴厲的處罰。

二、轉型做好細分領域

在黃成偉看來,從事回租業(yè)務的公司要想不被判定為「借貸」,還需在合同、業(yè)務流程、資料手續(xù)等方面下功夫。例如,合同里面的詞語如果有借款、墊款、還款等詞語就容易被認定為借貸關系,要用車款、租金等詞語代替。

不過,國外市場的汽車融資租賃都是以直租為主的,回租業(yè)務很少。而國內現(xiàn)在超過 80% 的融資租賃業(yè)務都是回租業(yè)務?;刈鈴谋举|上來說是一種變相的抵押貸款,因此會打亂現(xiàn)在金融市場抵押貸款的市場生態(tài),其客戶范圍和傳統(tǒng)的金融機構嚴重重合,所以下一步監(jiān)管的重點可能就是回租業(yè)務。未來,監(jiān)管層可能會出臺針對回租業(yè)務的監(jiān)管細則和規(guī)范,現(xiàn)階段合理的回租業(yè)務不一定未來還是合理的。

此前,銀保監(jiān)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辦法》答記者問時曾提到,「為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專注主業(yè)、回歸本源,加強對融資租賃公司的監(jiān)管約束,此次《辦法》中新增加了部分審慎監(jiān)管指標內容。」

這說明監(jiān)管機構希望汽車融資租賃公司要回歸本源,踏踏實實做好汽車融資租賃主業(yè),不要總是做一些通道業(yè)務或者借貸業(yè)務。這對于中國現(xiàn)在絕大部分汽車融資租賃業(yè)務都是售后回租的現(xiàn)狀有一定警示意義。

對此,直租能促進新產品銷售和產業(yè)流通,是覆蓋大量次級信用客戶,是傳統(tǒng)金融機構的補充,工作重點是資產管理。直租、經營租賃更符合真租賃的指導思想,《辦法》的出臺勢必對提升直租、經營租賃的業(yè)務比例有引導作用。

綜上所述,汽車售后回租業(yè)務受到限制,未來可能會出現(xiàn)大規(guī)模萎縮的情況,融資租賃公司急需轉型。

三、融資租賃公司究竟該如何轉型

從回租轉型為直租的難度很大,因為回租的重點是金融,而直租的關鍵是資產管理,兩者的業(yè)務模式和人才結構都有著巨大差別。

某汽車金融公司高管給出了回租公司轉型的方向。他指出,被清除的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或可利用其特長,轉型成為一些不具備良好運營能力的中小銀行的事業(yè)部或營銷部門。此外轉型為金服平臺也是不錯的選擇,例如,燦谷在最初組建時就是金服平臺,專門為金融機構做營銷服務、前段風控、客服和資產管理等。

「汽車金融未來發(fā)展還需各個機構做好社會分工,大機構做好資產管理,中小機構如沒資質或不合規(guī),可選擇做好自己擅長的某一項工作即可?!?/p>

【第10篇】融資租賃直租和回租

1.直接融資租賃模式

2.售后回租模式

售后回租又稱回租租賃或返租賃,將自制或外購的資產出售,然后向買方租回使用。售后回租的優(yōu)點在于,它使設備制造企業(yè)或資產所有人(承租人)在保留資產使用權的前提下獲得所需的資金,同時又為出租人提供有利可圖的投資機會。

3.杠桿租賃

杠桿租賃是融資租賃的特殊形式之一。特點是:承租人使用資產并定期支付租金。出租人購買資產,將其交付于承租人,并定期收取租金。但出租人的出資金額為該項資產價格的20%至40%。貸款人提供剩余60%-80%的資金,并向出租人收取利息。貸款人一般為銀行或財團,出租人擁有設備的法定所有權。

4.委托租賃

委托租賃是金融租賃的一種形式。有多余閑置設備的單位,為充分利用設備并獲取一定收益,愿意將設備出租的一種租賃。在這種方式下,擁有多余閑置設備的單位不是自行尋找出租人,而是委托租賃機構代為其尋找承租人,而后由出租人、承租人與租賃機構一起簽訂租賃合同。租賃機構不墊資,也不擁有租賃物件的所有權,而僅按照委托人 (擁有多余閑置設備的單位) 的要求代為辦理租賃,只收取經雙方商定的委托租賃費。

5.轉租賃

轉租賃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將租入資產出租給第三方的行為。

6.結構化式共享租賃

結構化共享式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和指定,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租金由雙方約定,以租賃物本身投產后所產生的現(xiàn)金流為基礎,按一定的比例支付,即出租人和承租人共享租賃項目收益的租賃方式。

即除:“租金以租賃物本身投產后所產生的現(xiàn)金流為基礎進行測算和約定”外,模式基本與直接租賃相同。

【第11篇】售后回租型融資租賃保理

案例根據(jù)融易學金融學院第四期社群活動-財稅板塊直播整理

講師—王駿

著名實戰(zhàn)派稅務專家,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國家會計學院等院校特聘專家,財稅圈知識網紅,對稅法研究透徹,系列課程廣受好評。

一、案例介紹

案例中承租人-華發(fā)電廠和華盛融資租賃公司一起做了一個融資性的售后回租,融資性的售后回租發(fā)生在承租人-華發(fā)電廠和出租人-華盛租賃之間,我們假設華發(fā)電廠把它的發(fā)電設備資產出售給華盛租賃,取得了本金5000萬元,又隨后把它租回。在租回的過程中,它約定要向華盛租賃,支付每年1200萬元的租金。通過描述大家可以看出,這個融資性售后回租本金是5000萬,它將來要歸還的本息合計租金總和是6000萬,同時大家還要注意到,在圖中還有一筆保理業(yè)務,華盛租賃它把它對華發(fā)電廠的應收租金轉讓給了華興保理,去做商業(yè)保理?,F(xiàn)在我們來分析一下,整個交易的過程中,相關的當事人,會有什么樣的稅收負擔?或者說涉及哪些稅收問題?第一步,華發(fā)電廠將設備出售給華盛融資租賃,那么它的本金是5000萬元,也就是說做融資性售后回租的融資這一端會涉及以下幾個問題:

1.華發(fā)電廠出售設備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解答:其實是不需要的,因為華發(fā)電廠出售設備,僅僅是形式上的,它出售完設備后,還要把這個設備回租回來,實際上這個設備的所有風險和報酬自始至終都是控制在華發(fā)電廠的手里,從增值稅上,我們的企業(yè)所得稅上,都和會計準則上一樣。

我們認為這個環(huán)節(jié)其實沒有發(fā)生設備的轉移,那么在這個基礎上過如果沒有發(fā)生設備的轉移,華發(fā)電廠是不需要就出售的設備的來繳納增值稅的,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在我們繳納增值稅的文件中也有相關的依據(jù),大家可以參考一下:國家稅務所出臺的13號公告,13號公告中明確了承租人出售設備的過程,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在營改增之前,也不屬于營業(yè)稅的征稅范圍。

2.華發(fā)電廠出售設備需不需要確認企業(yè)所得稅的應稅收入,并結轉設備的銷售成本?

解答:不需要,因為不管是在增值稅上還是再企業(yè)所得稅上,我們都認為設備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沒有完全轉移。那么設備自始至終是控制在華發(fā)電廠的手里的,所以這個環(huán)節(jié)除了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以外,它也同樣不需要繳納企業(yè)所得稅,不需要確認企業(yè)所得稅的收入和成本。那么大家就可以把它理解為這個設備其實就沒有發(fā)生稅法意義上的轉移,設備既然沒有發(fā)生稅法意義上的轉移,設備就一直都在華發(fā)電廠的手里。

3.該項設備的折舊的提取權,是歸屬華發(fā)電廠還是華盛租賃?

解答:顯然這個設備折舊的提取,也是放在華發(fā)電廠中進行的,折舊的計稅基礎是華發(fā)電廠當初取得設備的時候,它所購買取得設備所消耗的計稅基礎,在這里大家不要理解為是設備的5000萬元,這個5000萬是華發(fā)電廠把設備出售給華盛租賃的融資本金,不是設備最初的取得成本,折舊的基數(shù)是設備最初的取得成本。

4.華發(fā)電廠在出售設備時,是否需要華盛租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的項目是什么?稅率是多少?

解答:設備沒有發(fā)生轉讓,那么既然我們在增值稅上認為這個設備沒有發(fā)生轉讓,我們可以理解為華發(fā)電廠出售設備也不需要向華盛租賃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針對“開稅率為零的本金發(fā)票”要根據(jù)實際情況來定,在2023年5月1日以后,華發(fā)電廠出售設備取得本金,是需要開發(fā)票的,如果是2023年5月1日的新業(yè)務,是絕對不需要開具發(fā)票的,至于開稅率為零的發(fā)票,其實是2023年5月1日之前原來做回租業(yè)務的做法。

既然不需要開具發(fā)票,那么發(fā)票的項目和稅率,也就不需要討論了。在2023年5月1日之前,我們原來做有形動產回租的時候,我們是要要求華發(fā)電廠向華盛租賃開具本金稅為零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的。

二、其他稅收相關問題

1.是否可以把保理的收益以服務費的形式來收取?

可以用服務費的形式來收取,因為從民商法的角度來說,你以利息的名義去收,你以保理費的名義去收,都是你當事人自己決定的事情,但是大家要注意,你以什么名義收,不代表我們稅法上就認可你,一般來說從保理的角度來說,保理的收益有2類,一類是基于提供資金而產生的融資保理的收益,另一類就是提供保理服務的過程中,向融資方提供賬戶管理、信用調查和賬戶催收等的這服務,就是保理服務費。

從理解上,對于保理公司而言,保理公司受讓的融資租賃的租金,保理公司其實是向租賃公司提供融資,保理公司產生利息收入,目前在增值稅上對于保理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全額納稅。

對于融資租賃公司而言,支付給融資租賃公司的這部分保理利息,可以當做是借款利息,從融資租賃公司自己的銷售額中去扣除,實現(xiàn)增值稅的差額增稅。對于保理公司而言他是全額繳納增值稅的,目前稅收政策上沒有針對保理公司差額征收增值稅的規(guī)定。

2.承租方收到的利息發(fā)票能否抵扣?

在之前華發(fā)電廠的案例中,它作為承租人,它收到的融資性售后回租的利息發(fā)票,是不能抵扣的,我們稅法對所有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所得的利息(支付的利息)都是不允許抵扣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所有的納稅人他支付的的貸款的利息都是不能抵扣增值稅的進項。

3.直租和回租在差額納稅時利息如何分配?

假如一個融資租賃公司既做直租業(yè)務,又做回租業(yè)務,直租業(yè)務可能還有17%稅率的直租和11%稅率的直租,那么利息如何分配?利息如果能對號入座的,先對號入座,就是說如果能夠明確知道我從外邊借來的錢,我是用到回租項目上,還是用到直租項目上,先要對號入座,各差額各的。

如果說我從外邊借來的錢,有的用到直租項目去,有的用到回租項目去,我沒有辦法分清對號入座怎么辦?我就把要支付的利息,按照直租里的全部價款和加完費用的比例,做一個分攤,用這種分攤的方法。目前稅法對分攤用什么比例,其實沒有明確規(guī)定,建議大家自己去研究。

【第12篇】回租型融資租賃保理

本文探討融資租賃的業(yè)務模式和特點。

融資租賃在三者中適用范圍最窄,門檻最高

一、概述

融資租賃又稱設備租賃或現(xiàn)代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按照出租人獲得租賃物來源的不同,融資租賃可分為直接租賃與售后回租,直接租賃又因供貨方是否提供回購而衍生出細分種類廠商租賃。

工銀租賃規(guī)模大、實力雄厚,在航空及大設備租賃領域占有一席之地

1.直接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的選擇,向供貨方購買租賃物后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賃期滿后租賃物所有權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歸屬于承租人或出租人的租賃方式。

售后回租最為便捷

2. 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將其合法擁有的租賃物出售給出租人,出租人再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賃期滿后租賃物所有權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歸屬于承租人或出租人的租賃方式。

3.廠商租賃與直接租賃類似,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如出一轍,區(qū)別在于廠商,即租賃物的供貨商也參與到融資租賃關系中。廠商會給出租人推薦客戶,對推薦之客戶廠商應當對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承擔保證責任,或者在承租人違約的情況下對租賃物負有回購責任。

天津的東疆新區(qū)依靠優(yōu)惠政策吸引了大批租賃公司入駐

二、各類型融資租賃特點

1.直接租賃特點

(1)主合同當事人為兩方,即出租人和承租人,承租人就約定租金金額及期限分期清償。主體單一、權責明確、業(yè)務固定,從貸后管理而言,該業(yè)務管理較為簡便,管理人只需督促承租人按期還款即可。如發(fā)生糾紛而訴至法院,該模式也不會產生大的分歧。

(2)由于直租模式下承租人為主合同唯一債務人,租賃合同能否按期履行主要依賴于承租人持有或可控制的貨幣資金水平,使得出租人實現(xiàn)債權的風險較高。

(3)租賃物所有權歸屬出租人,但占有、使用權歸承租人。出租人履行義務后并不會實時監(jiān)控租賃物,由承租人負責租賃物的保管、維護及善意占有及使用。融資租賃的標的物大多為動產,動產以占有為權利外觀。這就增加了出租人喪失租賃物的風險。

2.售后回租特點,售后回租模式特點與直租模式類似,但只有一點除外,主合同均為兩方當事人,出租人地位與直租模式相同,但承租人還兼具租賃物出售人的角色。

3.廠商租賃的特點

(1)融資租賃關系為三方,除出租人與承租人外,廠商作為介紹人在該業(yè)務模式下成為固有的保證人或回購人,出租人的權益因而多一層保障;

(2)廠商承擔保證的方式,或為交納保證金,或為承擔保證責任,相對應的是廠商并不是對所有業(yè)務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3)廠商承擔保證或者回購責任的前提是,承租人未按照融資租賃合同要求履行相應的義務,如欠付一定期限的租金、未對租賃物盡到妥善保管、處分租賃物等情況。

遠東是國內較大的融資租賃公司之一

三、融資租賃應注意事項

1.租賃公司 往往將融資成本稱呼為“本金”,這一點不可取,因為有可能將融資租賃認定為借貸的可能性。因此在融資租賃模式中融資成本可稱呼為“租賃成本”;

銀保監(jiān)將會如何管控融資租賃行業(yè)?拭目以待

2.目前實務中將租金與違約金分別計算,隨著銀保監(jiān)的管控,也許融資租賃中的租金、違約金、手續(xù)費等全部收入會受到上限規(guī)定;

3.由于融資租賃以租賃物為載體,作為動產的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較大,因此該類業(yè)務對風控及貸后管理要求較高。如果資方沒有實力搭建風控及管理團隊,還是不要輕易嘗試融資租賃業(yè)務。

下篇文章筆者將分析保理、融資租賃及借貸現(xiàn)狀,希望給各位提供融資及經營的多種選擇。

【第13篇】融資租賃售后回租36號文

融資租賃、融資性售后回租。哥倆長得非常像,而且都有差額征稅政策,猛一看,差不多。仔細看,大不同:

1、稅目不同。融資租賃,屬于現(xiàn)代服務稅目下租賃服務,融資性售后回租,屬于金融服務稅目下貸款服務。

2、稅率不同。融資租賃分為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不動產融資租賃,有形動產融資租賃,稅率是16%,不動產融資租賃,稅率是10%。為什么是這兩檔稅率呢,我們知道,融資租賃實際上是一種帶融資性質的銷售行為,那么銷售有形動產和不動產的稅率是多少呢,分別就是16%和10%。而融資性售后回租屬于貸款服務,稅率是6%。

3、計稅銷售額不同。雖然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所收取的價款和價外費用均可以扣除支付的利息(融資租賃還可以扣車購稅),但是,(注意動作:敲黑板?。。谫Y租賃的計稅銷售額是包含標的物價款的,而融資性售后回租的計稅銷售額,不含本金。

4、可否抵扣不同。因為融資性售后回租屬于貸款服務,因此,服務接收方支付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不能抵扣!不能抵扣!(重要的事情說三遍),而融資租賃雖然價款中帶利息,但服務接收方卻可以扣除進項稅額,不僅如此,融資租入的不動產其進項抵扣還不用分兩年,你說,氣人不?!

另外,2023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單獨有過渡期的政策,有興趣的童鞋可以看看財稅2023年36號文。

來源:稅海無涯苦做舟

【第14篇】售后回租是融資租賃嗎

售后回租是承租人將自制或外購的資產出售給出租人,然后向出租人租回并使用的租賃模式。租賃期間,租賃資產的所有權發(fā)生轉移,承租人只擁有租賃資產的使用權。雙方可以約定在租賃期滿時,由承租人繼續(xù)租賃或者以約定價格由承租人回購租賃資產。這種方式有利于承租人盤活已有資產,可以快速籌集企業(yè)發(fā)展所需資金,順應市場需求。

適用于:流動資金不足的企業(yè);具有新投資項目而自有資金不足的企業(yè);持有快速升值資產的企業(yè)。

售后回租的操作流程:

(1)原始設備所有人將設備出售給融資租賃公司。

(2)融資租賃公司支付貨款給原始設備所有人。

(3)原始設備所有人作為承租人向融資租賃公司租回賣出的設備。

(4)承租人即原始設備所有人定期支付租金給出租人(融資租賃公司)

案例:2008年11月24日,武漢地鐵集團與工銀金融租賃公司簽署了融資租賃合同,為武漢市城市軌道建設獲得了額度為20億元的建設資金。武漢地鐵集團將軌道交通1號線部分設備和車輛資產,出讓給工銀租賃公司,3年內可根據(jù)需要提款20億元,同時向工銀租賃公司租賃以上資產。租賃期內,工銀租賃只享有以上資產的名義所有權,不影響其正常運營,城市軌道建成后,在武漢地鐵集團付清全部租金并支付資產殘余價值后,可重新取得所有權。這是我國2008年內采用租賃方式進行軌道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金額最大的一次合作。

【第15篇】車輛融資租賃回租

單位|恒都商業(yè)訴訟法律中心

作者|合同與擔保專業(yè)組 趙芬

編者|恒都微信運營團隊

本文主要圍繞汽車租賃行業(yè)展開,對汽車租賃行業(yè)中融資性的售后回租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的幾點實務問題進行探討。

一、售后回租的概念及發(fā)展現(xiàn)狀

售后回租作為現(xiàn)實生活中融資租賃的一種特殊模式,是指承租人將其自制或外購的資產出售給出租人,然后從出租人處租回使用。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此類案件主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其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1]對售后回租的概念進行了描述和形式上予以了認可。

融資租賃作為僅次于銀行業(yè)、信托業(yè)的融資方式,一直處于一種蓬勃發(fā)展的狀態(tài)。隨著行業(yè)的發(fā)展和創(chuàng)新,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日益呈現(xiàn)類型新、復雜性高的特點。融資租賃的交易模式主要為直租和售后回租,創(chuàng)新模式較少。而售后回租被法律明確認可后,更是呈現(xiàn)出強勁的發(fā)展態(tài)勢。[2]根據(jù)朝陽法院課題組2023年9月23日公布的《關于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情況的調研報告》,朝陽法院受理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售后回租案件占比高達51.47%。

二、售后回租融資租賃模式的特點

售后回租雖然是一種出賣人與承租人同一的“非典型”融資租賃模式,但是在我國的融資租賃實踐中,售后回租業(yè)務在租賃公司的業(yè)務開展中卻占據(jù)了相當大的比重,主要是其具有以下特點:

在售后回租中,租賃公司購買的是有資金需求的個人車輛,個人只需要把自有車輛的所有權轉移給融資租賃公司,就可以獲得資金。而融資租賃公司再將車輛租給個人使用,收取租金,作為承租人的個人則可繼續(xù)保留車輛的使用權。這樣,對于作為承租人的個人來說,既保留了車輛的使用權,還可以解決資金問題,同時,費用相對低,期限長,租金金額及支付方式相對靈活;對于作為出租人的租賃公司來說,成本低,收益高。

三、售后回租型汽車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存在的爭議焦點

(一)融資租賃關系的定性問題

在現(xiàn)實中,售后回租型融資租賃會被認定為名為融資租賃關系實為借款抵押關系。其實二者之間存在本質的區(qū)別:

1. 法律關系不同

售后回租融資租賃關系的建立基于兩個合同、三個主體,即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涉及出賣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即便在售后回租融資租賃模式中承租人與出賣人同一,但是并不導致兩個合同的歸于同一。

借貸關系相對要簡單,只是基于借貸合同這一個合同在借款人和出借人兩個當事人之間形成。

至于售后回租融資租賃關系中抵押合同的存在,是因為現(xiàn)行立法沒有明確租賃物的登記機關,租賃公司采取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自己(租賃公司),并在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的這種形式來保障自己對租賃物的所有權不被第三人侵犯,主要依據(jù)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3]的規(guī)定。同樣,也不能因為在售后回租融資租賃關系中有抵押合同的存在,就認為該種關系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款抵押,抵押合同的存在并不能消滅售后回租融資租賃關系中兩個基礎合同(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的存在以及三方主體的存在。

2. 資金流向不同

在售后回租融資租賃業(yè)務中,出租人首先要向承租人購買租賃車輛,在現(xiàn)實中具體操作為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車輛所有權轉移協(xié)議,約定車輛的所有權由承租人變更為出租人。在租賃關系開始后,融資總額經過第三方(雙方選定的經銷商或代理商),先由出租人交付給第三方,再經由第三方交付給承租人。

而在借貸關系中,出借人一般會直接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本金。

3. 作為租賃物與抵押物的車輛所有者不同

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屬于出租人。回租的標的物雖然在租賃前和租賃期內都在承租人手中,但他已將該車輛的所有權通過簽訂所有權轉移協(xié)議的形式轉讓給了出租人,承租人只因租賃關系享有該車輛的使用權。

借款抵押車輛的所有權、使用權均屬于借款人,設置抵押只是使出借人享有該物品的優(yōu)先受償權,抵押期內的所有權亦不歸出借人,歸借款人。

(二)承租人收回租賃物的行為的定性問題

在現(xiàn)實融資租賃合同履行中,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按期支付租金的情況,出租人會選擇拖回租賃車輛。一種觀點認為,法無明文禁止即自由?,F(xiàn)有法律并無明文禁止出租人在承租人違約時收回租賃車輛,因此在合同約定的條件成就時,出租人即可以收回租賃車輛,此時出租人的行為僅在行使其先履行抗辯權,并不必然發(fā)生解除融資租賃關系的結果。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租賃車輛的獨占使用權是承租人最根本的合同目的,租賃車輛被收回必然導致承租人喪失對租賃車輛的繼續(xù)占有使用,會導致承租人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且,該種行為意味著出租人收回的是租賃車輛的使用權,該種行為還意味著解除融資租賃關系。

在現(xiàn)實中,出租人在收回租賃車輛后再行起訴向承租人索要全部未付租金以及違約金,某些法院會參考第二種觀點,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條[4]的規(guī)定認為出租人與承租人已經解除了融資租賃關系,駁回起訴。

(三)租金總額、違約金過高時的判定

融資租賃合同中,租金的約定并無參照標準亦無監(jiān)管,導致有時候會被認為涉嫌高利貸,被認為是“套路貸”。朝陽法院課題組2023年9月23日公布的《關于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情況的調研報告》,多數(shù)融資租賃公司的利潤折合年化利率在10%-18%,也有融資租賃公司的利潤超過24%,甚至36%,存在高利化的傾向。在法院審理融資租賃案件中,法院會對出租人的利潤、違約金進行核算,防止高利化。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p>

[2]《關于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情況的調研報告》:朝陽法院課題組。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承租人或者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依據(jù)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租人主張第三人物權權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出租人已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第三人在與承租人交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物為租賃物的;(二)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并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的;……”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p>

【第16篇】融資租賃和售后回租

一、融資租賃服務

它是指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用戶) 的請求,與第三方(供貨商) 訂立供貨合同,根據(jù)此合同,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同時,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一項租賃合同,將設備出租給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舉個例子,你剛剛開了一家新公司,看上了一個新設備要400萬,由于資金有限,買不起,這個時候我們就可以找融資租賃公司,找他商量,讓租賃公司購買此設備,假定租賃公司買了,你就可以同融資租賃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可以約定每年支付30萬租金,租20年。這樣你可以使用新設備,而融資租賃公司,未來還可以賺200萬,實現(xiàn)雙贏。

二、融資性售后回租

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融資租賃公司,之后又將該資產租回來。這里面承租方是先將資產銷售出去,再支付租金將銷售的資產租回,實質上屬于一種融資行為。

可以舉個例子,同樣你開了一個公司,因為公司管理不善,造成資金鏈出現(xiàn)問題,需要快速融資,這個時候你可以找到一個融資租賃公司,你們可以商量,你把公司的一個設備賣給這個租賃公司,然后你再從這個租賃公司長期租賃該設備,比如說設備價款賣了200萬,你們簽訂了十年租賃合同,每年支付30萬租金。從你公司角度,你通過融資性售后回租獲得170萬資金,融資租賃公司雖然一下子花了200萬,可是未來十年它可以賺100萬。

回租融資租賃業(yè)務流程(16篇)

導讀:融資租賃是一種新興起的的金融產業(yè),受到國家部門的高度關注,在資金運用、科技技術和機械設備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我國不但要促進融資租賃的迅速發(fā)展,也要深化財務處理,本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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