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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可以不交嗎(8篇)

發(fā)布時間:2024-11-12 查看人數:79

【導語】個人所得稅可以不交嗎怎么寫好?很多注冊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寫才規(guī)范,實際上填寫公司經營范圍并不難,我們可以參考優(yōu)秀的同行公司來寫,再結合自己經營的產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個人所得稅可以不交嗎,有簡短的也有豐富的,僅供參考。

個人所得稅可以不交嗎(8篇)

【第1篇】個人所得稅可以不交嗎

中國網11月1日訊(記者 彭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日就《促進個體工商戶發(fā)展條例》有關情況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稅務總局政策法規(guī)司司長戴詩友介紹,稅費優(yōu)惠政策已覆蓋全部個體工商戶,2023年以來至今年9月底,為個體工商戶累計減稅降費10272億元。

2023年11月1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就《促進個體工商戶發(fā)展條例》有關情況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稅務總局政策法規(guī)司司長戴詩友回答記者提問。中國網 鄭亮 攝

2023年,為支持個體工商戶應對疫情影響,推進復工復業(yè),對包括個體工商戶在內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增值稅。同時,階段性免征個體工商戶社保費,允許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當年個人所得稅和社保費。2023年,將包括個體工商戶在內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增值稅免稅月銷售額從10萬元提高到15萬元,對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已有優(yōu)惠政策的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今年實施新的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通過“退、減、免、緩”的方式,進一步加大對個體工商戶的支持力度。具體包括:屬于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與其他企業(yè)一樣,可以按規(guī)定享受大規(guī)模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將減征“六稅兩費”政策的范圍由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擴圍至全部個體工商戶。對包括個體工商戶在內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階段性免征增值稅。對制造業(yè)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部分稅費。個體工商戶還可以按規(guī)定享受階段性降低失業(yè)、工傷保險費率和緩繳社保費政策。

戴詩友表示,稅務總局及時編制和持續(xù)更新《小微企業(yè)、個體工商戶稅費優(yōu)惠政策指引》,組織個體工商戶服務月、開展助力小微市場主體發(fā)展“春雨潤苗”專項行動,幫助個體工商戶及時了解、準確掌握、用足用好稅費優(yōu)惠,政策效應持續(xù)顯現。一是減負規(guī)模持續(xù)擴大。稅費優(yōu)惠政策已覆蓋全部個體工商戶,2023年以來至今年9月底,為個體工商戶累計減稅降費10272億元。二是繳稅負擔逐年下降。受益于國家出臺的一系列減稅降費政策,目前全國超八成的個體工商戶無需繳稅,需要繳稅的個體工商戶平均每月繳稅今年比2023年下降四成。三是市場主體活力不斷增強。在稅費等一系列政策的共同作用下,2023年以來至今年9月,全國涉稅市場主體中累計新辦個體工商戶1734.2萬戶,為穩(wěn)就業(yè)、保民生發(fā)揮了積極作用。

【第2篇】公司不交個人所得稅

我們細心的話能夠發(fā)現,個人獨資企業(yè)在營業(yè)執(zhí)照上寫的是**企業(yè),而不是**公司,意味著個人獨資不在《公司法》的管理范圍內,并不屬于法人公司的范疇,我國的企業(yè)所得稅法是法人所得稅,簡單地說就是對法人公司征稅,因此個人獨資企業(yè)不屬于企業(yè)所得稅的征稅范圍。#個人獨資企業(yè)

個人獨資企業(yè)屬于《個人獨資企業(yè)法》的管理范圍,在該法中所述個人獨資企業(yè),是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我們應區(qū)分開個人獨資企業(yè)與一人限公司(自然人獨資)是不同的,雖然都是一個自然人作為投資人,但是個人獨資企業(yè)需要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以個人為主體納稅的企業(yè),不繳納企業(yè)所得稅;而一人有限公司僅對企業(yè)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以法人為主體納稅的公司,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在《企業(yè)所得稅法》也有明確的規(guī)定: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yè)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tǒng)稱企業(yè))為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不適用本法。

另外,在營業(yè)執(zhí)照上個人獨資企業(yè)寫的是投資人,而法人公司寫的是法人,同時在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中規(guī)定了該投資人為納稅義務人,按照“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是《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五)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合伙企業(yè)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生產、經營的所得;

因此個人獨資企業(yè)繳納個人所得稅,不交企業(yè)所得稅。

我們再來了解一下個人獨資企業(yè)如何繳稅。

增值稅及附加

首先是增值稅及附加稅費,自從2023年5月1日起全面營改增后,幾乎全部的經營活動都納入到了增值稅的應稅范圍,也就是無論什么類型的企業(yè),只要發(fā)生了增值稅的應稅行為,都需要繳納增值稅,同時附加稅費按照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來繳納。

如果個人獨資企業(yè)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對財務核算要求并不高,取得的相關成本費用均為普通發(fā)票,不得抵扣進項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按照征收率3%繳納增值稅(優(yōu)惠期間為1%),稅收負擔并不高;

如果個人獨資企業(yè)為一般納稅人,對財務核算的要求較高,需要有健全的財務核算,并且稅務多數采用的是查賬征收方式,這時如果想要合理節(jié)稅,就需要管控好成本費用,盡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來抵扣進項稅額,同時增值稅額按照一般計稅方式來繳納,適用相關的稅率。只要成本費用能取得足夠的專用發(fā)票,整體的增值稅稅負并不重。

在這里要強調一下,核定征收,核定的是個人所得稅,而不是增值稅哦。

個人所得稅

再來說一下個人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yè)按照“經營所得”繳納個稅,適用的稅率為5級稅率表。

如圖:(經營所得稅率表)

如果是查賬征收的企業(yè),計算稅額的方式類似于企業(yè)所得稅,收入減除各項扣除、損失等后的凈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再對應上面的稅率表計算出個人所得稅。

我們看到雖然最高的稅率為35%,但是與公司相比,依然是所得稅稅負要輕一些,這是因為公司在繳納25%的企業(yè)所得稅后,個人股東如果分紅,也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也就是雙重納稅;而個人獨資企業(yè)沒有企業(yè)所得稅,只繳納個人所得稅后,投資人到手的所得即為完稅后的收入了。

在《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

第十五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成本、費用,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fā)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所稱損失,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fā)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

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

最后,在實際工作中,如果稅務機關可以對個人獨資企業(yè)核定征收的話,各項成本、費用可以無需取得發(fā)票,按收入額×核定利潤率后再計算稅額,綜合稅負大概在1%-5%之間(根據行業(yè)有所不同),遠低于35%的最高稅率檔次。

但是鑒于目前稅務機關逐漸收緊了核定征收,尤其是對一般納稅人,原則上不得核定征收,而且在最新的政策: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1號中規(guī)定: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yè)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該政策的發(fā)布直接堵上了股權轉讓時通過核定征收來避稅的方式了。

因此對于個人獨資企業(yè)要建立健全的財務核算體系,成本費用均要取得發(fā)票才安全省稅。

【第3篇】不交個人所得稅的后果

★寫在前面★

應聘時公司承諾的工資是稅后工資,員工的個稅少則幾十萬多則上百萬,依法納稅是法定義務,公司為了降低稅收支出成本,這時總經理就用了一招,結果員工雖無需繳個稅,總經理被判了刑,這是怎么回事?讓我們用真實案例,來告訴勞動者和單位,如果未依法繳納所得稅將要承擔哪些風險。

★案例概況★

在河北保定有一家農牧有限公司,在這家公司上班的員工,按照說好的工資標準、出勤情況等,對員工的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獎金等,每月由財務人員算好后,依照算好的數額發(fā)給每一個員工。

有一天公司的總經理突然被公安機關傳喚,聽說是公司員工的個人所得稅的事情,問題有點嚴重,可能都要被判刑,員工就納悶了,公司每個月都是這樣發(fā)的工資,怎么還要交稅?總經理為何被抓了?

公司在每個月發(fā)的工資獎金里,按照規(guī)定要依法繳納一筆不菲的稅款,就是個人所得稅,總經理為達到給員工發(fā)放獎金及績效工資,不交個人所得稅的目的,要求公司財務經理虛設名目,向其他公司購買發(fā)票,以沖抵公司員工發(fā)放的績效獎金入賬。

這樣瞞天過海的操作,最終還是紙包不住火,最終被稅務機關及公安等部門,稅務稽查時發(fā)現,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多次通過第三方公司購買普通發(fā)票,查獲的發(fā)票金額多達100多萬元,用買來的發(fā)票沖抵了公司給員工發(fā)放的獎金、績效工資及其他工作費用。

公司買發(fā)票做賬,沖抵發(fā)放給員工的工資獎金,使員工不需交個人所得稅,這樣的責任是應該由誰承擔?公司、公司總經理、公司員工,哪方要承擔責任?會不會被判刑?

★通過案件學習我們需要的法律知識★

第一,公司虛設名目向其他公司購買發(fā)票,以沖抵公司員工發(fā)放的績效獎金入賬,達到讓員工不交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涉嫌哪些違法行為?

公司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虛設名目做賬,向第三方公司購買發(fā)票,來沖抵公司給員工發(fā)放工資獎金等,這樣的行為公司及參與的公司管理人員,侵犯了國家對發(fā)票的管理制度,已構成虛開發(fā)票罪。

根據《刑法》《刑法修正案(八)》的相關規(guī)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以及不是用于抵扣增值稅的發(fā)票,都構成犯罪,被追究法律責任的,處罰是很嚴重的,根據稅款數額以及情節(jié)情況,被判處不同刑期的有期徒刑,直至無期徒刑,還處以罰金,并沒收財產。

第二,公司虛設名目向其他公司購買發(fā)票沖抵發(fā)工資,對于未代扣的員工個稅稅務機關將如何處理?

現實中存在有些單位在員工工資方面,沒有依法代扣代繳員工應繳的個稅,稅務機關在稽查中發(fā)現后,將會如何來處理這樣問題呢?

補繳稅款并罰款,嚴重的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稅收征管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承擔納稅義務的員工,進行追繳應繳的個稅,對用人單位處以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未繳個稅的行為涉嫌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判決與案例來源★

1、法院判決:公司總經理犯虛開發(fā)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2、案例來源:裁判文書網 案號(2016)冀0609刑初2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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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個人所得稅不交會怎么樣

請問

老師,企業(yè)經常遇到支付自然人款項時應扣繳個稅但是忘記扣繳的情形,這樣企業(yè)有何稅務風險?

答復

是的,當然存在稅務風險,若是應扣繳個稅但是未扣繳的,存在0.5倍-3倍罰款的稅務風險。

參考

參考一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條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钡诹艞l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p>

參考二

國稅函[2004]1199號《關于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第三條,按照《征管法》規(guī)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來源:郝老師說會計

【第5篇】交個人所得稅不交社保

問題1.企業(yè)給掛證人員繳納了社保,需要申報個稅么?

問題2.企業(yè)幫公司以外的人員購買的社保,是否需要為其申報個稅?

第一個問題中,企業(yè)給掛證人員繳納社保,這里不考慮掛靠證書是否違法的問題,掛靠證書肯定是違法的,但是目前很多企業(yè)都是這么操作的,這個問題不展開說明。

主要說一下和財稅有關的問題。

很多企業(yè)財務人員認為,不管是企業(yè)內部員工,還是企業(yè)外部人員,只要在公司內繳納了社保,就應該為其申報個稅,這樣的想法對嗎?

結論:錯誤

先來明確一個概念:個稅的納稅義務是如何確定的?

目前沒有一條稅法規(guī)定繳納了社保就要申報個稅,所以完全不必要擔心。

說這個話就要有對應的依據來支撐,看看稅法的規(guī)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規(guī)定,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第二十四條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預扣或者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前款所稱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通過以上規(guī)定可以看出,只有在實際支付了款項才應該申報個稅,那企業(yè)沒有給他人支付工資,只是代繳了社保,因此無需為他人申報個稅。

風險提示:

如果只是給掛靠證書人員或者其他非企業(yè)內部員工代繳納了社保,而沒有發(fā)放工資,卻為其申報了個稅,會造成什么后果?

1.如果申報了個稅,有一天企業(yè)被人訛一筆,去勞動仲裁起訴,說這個公司給他申報個稅了,但是沒有發(fā)放工資,怎么辦?有額外支付工資的風險!

2.企業(yè)做了工資入賬,虛列工資表,被認為多列費用,有偷逃稅款的風險。

因此為了不給企業(yè)埋雷,需要提前處理好稅與費的關系。

【第6篇】不交個人所得稅有什么后果

扣繳義務人“扣而不繳”是否構成逃稅罪

2023年11月01日 中國稅務報 版次:07 作者:劉劍 秦燕

作為扣繳義務人的單位或者是個人,在代扣代收稅款后一定要依法依規(guī)及時解繳,不能將稅款挪作他用,否則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稅收征收管理法》規(guī)定了什么是偷稅,以及偷稅的后果——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關于不繳或者少繳稅款,《刑法》規(guī)定了逃稅罪,明確構成逃稅罪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在日常稅收風險管理工作中,筆者發(fā)現,部分扣繳義務人沒有意識到不繳已扣稅款的行政處罰和刑事法律后果,潛在的法律風險較大。本文結合案例,分析扣繳義務人能否構成逃稅罪、扣繳義務人逃稅達到什么標準會被司法機關立案追訴、扣繳義務人逃稅是否適用“初犯免責”、扣繳義務人如何防范法律風險等熱點問題。

扣繳義務人是否構成逃稅罪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明確了偷稅的概念和處罰,規(guī)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法條第二款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guī)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那么,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截留已扣繳的稅款而不解繳,即“扣而不繳”,是否能構成逃稅罪呢?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也就是說,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將構成逃稅罪,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現實案例判決體現了有關法律規(guī)定。

案例1:

被告人孟某作為某良種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該公司為扣繳義務人,卻對已經代扣職工的個人所得稅,在個人所得稅申報時采取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納已經代扣的個人所得稅379萬元,用于公司生產經營。稅務稽查部門依照規(guī)定對某良種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違法行為作出了行政處罰,但該公司仍不向稅務部門繳納已經代扣的個人所得稅稅款。

公安部門偵查確定有關違法事實后,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2023年4月25日,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判被告單位某良種有限責任公司犯逃稅罪,對其判處罰金190萬元;判被告人孟某犯逃稅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

案例2:

王某在擔任某德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指使會計人員將公司員工個人所得稅申報為零,隱瞞已經代扣員工的個人所得稅。經核算,某德公司偷逃個人所得稅稅款合計11.5萬元。案發(fā)后,王某按照有關規(guī)定補繳了稅款及滯納金。因涉嫌犯罪,案件被移送司法機關。

一審法院以逃稅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王某不服提起上訴。原審被告人王某及辯護人辯稱,原判認定其指令某德公司進行個人所得稅零申報的證據不足且逃稅金額認定有誤,其并非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且案發(fā)后已經向稅務部門足額補繳稅款及罰款,依法應當予以免刑。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某德公司進行個人所得稅零申報的扣繳個人所得稅匯總報告表上均蓋有該公司公章,結合證人季某、陳某、范某的證言,足以認定王某參與公司管理并決定就員工個人所得稅進行零申報;原判綜合認定某德公司逃稅犯罪金額為11.5萬元并無不當;王某確系在公安機關立案后再補繳應納稅款11余萬元,該金額占比應納稅額已超過百分之十,故原判認定其行為構成逃稅罪并無不當。綜上,二審法院對上訴人及辯護人的訴辯意見不予采納,認為原判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鑒于王某在案發(fā)后繳納了稅款及滯納金,應當予以從輕處罰,但不能免除刑事責任。2023年6月16日,二審法院宣判被告人王某犯逃稅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

扣繳義務人逃稅的立案追訴標準

刑法規(guī)定了納稅人逃稅罪的標準是“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即“數額+比例”雙標準。那么,對于扣繳義務人是否也是這樣呢?

202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fā)布修訂后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以下簡稱《立案追訴標準(二)》)。其中,涉稅部分刑事案件追訴標準較標準有明顯的變化?!读缸吩V標準(二)》自2023年5月15日施行。關于逃稅罪,《立案追訴標準(二)》將“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修改為“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和《立案追訴標準(二)》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逃避繳納稅款應予立案追訴的,包括三種情形。一是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二是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是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從中可以看到,《立案追訴標準(二)》的第三種情形是針對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這里只規(guī)定了數額的標準在十萬元以上,沒有比例的標準。對于扣繳義務人,并沒有要求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占扣繳稅額百分之十以上。

也就是說,扣繳義務人逃稅的立案追訴標準,只要求“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即數額單標準,與納稅人的“數額+比例”雙標準明顯不同。

扣繳義務人逃稅能否“初犯免責”

《刑法》在規(guī)定了對納稅人逃稅罪予以刑事處罰的同時,還明確了“初犯免責”,即逃稅初犯附條件不予追究刑事責任,體現了刑法的寬嚴相濟。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接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當然,這里的“已受行政處罰”不是僅僅簽收了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而是要及時足額繳納罰款。

那么,扣繳義務人逃稅能否適用“初犯免責”呢?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四款明確,“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針對納稅人的——“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也就是說,從刑法的條文上看,“初犯免責”只針對納稅人,不包括扣繳義務人。

《立案追訴標準(二)》在對納稅人逃稅應立案追訴的情形前面加上了前置條件“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而對扣繳義務人沒有這樣的前置條件。

也就是說,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就要立案追訴,即便是在稅務機關追繳后補繳了稅款、滯納金,繳納了罰款,也不能免予追究刑事責任。只能在量刑的時候,作為從輕量刑、從寬處罰的情節(jié)。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扣繳義務人逃稅不適用“初犯免責”。

扣繳義務人如何防范法律風險

綜上所述,扣繳義務人要注意防范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法律風險。

首先,根據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不依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稅務機關將對其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扣繳義務人采取虛假申報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將被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扣繳義務人不適用“初犯免責”,沒有補繳稅款罰款后免刑責的規(guī)定,即使在稅務機關下達追繳文書后及時繳納了稅款、滯納金和罰款,也不能免除刑事追究。

作為扣繳義務人的單位或者是個人,在代扣代收稅款后一定要依法依規(guī)及時解繳,不能將稅款挪作他用,否則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泗洪縣稅務局。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第7篇】個人所得稅不交的后果

聰明反被聰明誤,不按時進行個稅匯算清繳,后果嚴重,已有人被罰9萬余元

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根據個稅所得稅法的有關規(guī)定,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利息股息紅利、財產租賃、財產轉讓、偶然所得等9項所得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前4項每次繳納的稅款屬于預繳,年度結束后的下一年的6月30日前完成匯算清繳,今年的匯算的時間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跨度4個月,根據匯算結果,多退少補。

正常情況下,個人只要有涉及匯算清繳的收入,最好都要進行個稅清繳,但是稅法也規(guī)定了某些特定情況不需要進行清繳,主要有年度匯算需補稅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12萬元的;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已預繳稅額與年度匯算應納稅額一致的;符合年度匯算退稅條件但不申請退稅的等四種情形,除此之外的其它情況,都需要進行匯算清繳。

現在距離2023年個稅清繳結束時間還有1個多月的時間,大部分人都已經完成了個稅匯算,但是仍然有一部分應該匯算而還沒有完成匯算的納稅人。

他們天真地認為,每年這么多人納稅,自己不參加匯算清繳,只要自己不說,別人也不知道。

其實,這種想法太天真了,現在是大數據時代,只要平時正常納稅申報了,稅務系統(tǒng)都會有記錄,不參加個稅清算很容易被發(fā)現,如果個人屬于可以不參加清算的人員范圍,不清算是沒有問題的,稅務局也不會追究,一旦自己屬于必須匯算的人,需要補繳稅款,而沒有按時匯算,后果很嚴重。

如何判斷自己到底是否應該參加匯算呢?

其實很簡單,只要我們在個稅app中按照匯算清繳的步驟進行操作,最后都會收到提醒,提示你是否必須進行匯算清繳,如果提示你允許不參加匯算清繳,可以放棄匯算清繳,當然個人也可以選擇繼續(xù)清繳。

如果應該匯算而沒有匯算,不僅要補繳稅款,還要繳納滯納金,甚至還要面臨罰款。

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一起沒有按時進行匯算清繳的案例,涉事人員被罰9萬多元。

廣東省佛山市稅務局根據稅收大數據分析發(fā)現,宣某某未依法辦理個人清繳,稅務局多次提醒仍置若罔聞,當地稅務局稽查局對其進行立案稽查。

經查,宣某沒有依法辦理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少繳個人所得稅5.03萬元,宣某某在檢查期間主動申報補繳了稅款。

事情并沒有結束,稅務局稽查局根據《行政處罰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等相關規(guī)定,對宣某處少繳稅款0.5倍的罰款,稅款、滯納金、罰款共計9.13萬元。

聰明反被聰明誤,偷雞不成蝕把米,抱著我不交稅款你也不能把我怎么樣的態(tài)度,對稅務局的警告不理不睬,最終不但一分不少地補繳了稅款,而且還需要從匯算清繳結束之日的第二天,按照欠繳稅款的萬分之五繳納滯納金,最后還被罰了款。

在個稅匯算清繳中,耍小聰明的行為使不得,所有匯算清繳填寫的內容都必須是真實的,個人要對填寫的內容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拒絕個稅匯算去補稅或者虛假填報專項附加扣除等事項,實際是一種偷稅行為。

根據《稅收征管法》規(guī)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宣某的案例告訴我們,任何人心存僥幸和對法律的漠視,最終都將付出代價。

【第8篇】個人所得稅不交沒人查

3月15日下午,鄧倫偷逃稅的相關新聞迅速沖上熱搜。據央視新聞報道,鄧倫在2023年至2023年期間,通過虛構業(yè)務轉換收入性質進行虛假申報,偷逃個人所得稅4765.82萬元,其他少繳個人所得稅1399.32萬元。在稅務檢查過程中,鄧倫能夠積極配合檢查并主動補繳稅款4455.03萬元,同時主動報告有關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最終有關部門對鄧倫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1.06億元。

新聞曝光后,很快鄧倫通過社交平臺發(fā)布致歉信,信中表示自己在配合檢查過程中已深刻反省,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愿意承擔相關一切責任及后果。同時也暗示自己不會退圈,因為信中寫道“并且一如既往地積極努力工作?!?/p>

這次事件中,有一點值得玩味。據媒體報道,有關部門針對鄧倫偷逃稅的回復中指出,“通過稅收大數據分析發(fā)現,鄧倫存在涉嫌偷逃稅問題,且經稅務機關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徹底,遂對其立案并展開深入檢查?!?/p>

這句話意味著,在有關部門立案之前,發(fā)現問題時其實是給了鄧倫整改機會的,但鄧倫沒有珍惜機會,這才有了今天的結果。

但鄧倫在道歉信中又表示在檢查過程中自己深刻反省、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態(tài)度相當誠懇。那為什么他不能在提醒督促階段就徹底整改呢?

在鄧倫之前已有很多明星在稅務問題上栽了跟頭,并且都付出了相當慘烈的代價,比如不久前的薇婭,不但承擔巨額罰款,至今未能復出。稅務問題被查的嚴重后果鄧倫不可能不知道,那么最大的可能性是,被督促整改時,他已經沒有辦法徹底補救和整改了。

有關部門所說的“整改”,可不是修改文件、數字,上繳“真實”賬本,或者收到提醒督促后就洗心革面就算整改完成。藝人的收入主要來自于參演影視片酬、承接代言費用、參加綜藝、商演等活動的勞務費等等,受收入屬性以及金額決定,正常繳納稅費比例非常高,再加上近年來出了限薪令,想躲過這些,明星往往常規(guī)的做法會尋找有稅收優(yōu)惠的地區(qū)成立公司,比如霍爾果斯,來減少納稅;

片酬給不了那么多?那就簽陰陽合同,或者以其他分紅等名目分筆支付;這些都是此前范姓女星,以及鄭姓女星被披露過的手法。說回鄧倫,真的存在問題,要怎么整改?這很可能涉及到以往合作的影視出品方、合作的品牌方,很難找這些公司或品牌重新簽署合同、重新走一遍資金流程、重新繳一遍稅。而且,這些專業(yè)的做賬手法,肯定也不是鄧倫個人所為,所以只能認查、認罰了。說到底,明星本身就是高收入,多點社會責任感,少點對金錢的貪念,本分做人、認真演戲,明明白白賺錢太重要了。

最后想說的是,鄧倫的“損失”,絕對不止1.06億罰款這么簡單。目前鄧倫主演的電視劇,尚未播出的有《畢業(yè)季》《夜旅人》等作品,參加的綜藝有《大偵探7》,同時還有十幾個代言,目前已經有品牌和他解約。如果因為鄧倫電視劇無法播出、綜藝要將他的鏡頭刪減,那么鄧倫恐要賠償違約金,而且未來也很難在娛樂圈立足。

個人所得稅可以不交嗎(8篇)

中國網11月1日訊(記者彭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日就《促進個體工商戶發(fā)展條例》有關情況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稅務總局政策法規(guī)司司長戴詩友介紹,稅費優(yōu)惠政策已覆蓋全部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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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開不交公司不知怎么填寫經營范圍,我們可以參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寫,填寫近期要經營的和后期可能會經營的!
2、填寫多個行業(yè)的業(yè)務時,經營范圍中的第一項經營項目為企業(yè)所屬行業(yè),稅局稽查時選案指標經常參考行業(yè)水平,排錯順序,會有損失。
3、準備申請核定征收的新設企業(yè),應避免經營范圍中出現不允許核定征收的經營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