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買賣合同相關怎么寫才規(guī)范?本文根據受用戶歡迎程度整理了6篇優(yōu)質的相關買賣合同范文,都是標準的書寫參考模板,便于您一一對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6篇買賣合同相關范文,希望您能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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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相關資料齊全房屋買賣合同
2023相關資料齊全房屋買賣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姓名:(身份證號碼):
地址:聯系電話: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姓名:(身份證號碼):
地址:聯系電話: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坐落于;位于第___層戶,房屋結構為__,面積____平方米,購房合同號為。
第二條價格:
以購房合同面積為依據,該房屋售價總金額為萬元整,大寫:。
第三條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全部房款(大寫)
第四條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將該房屋(購房合同、發(fā)票、屋內所有設施及房屋一切相關資料)交付給乙方。
第五條關于產權過戶登記的約定:
甲方應協助乙方在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過戶登記手續(xù)。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無法過戶,所有損失均有甲方承擔。
第六條簽訂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內設施不再變更。質量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條件。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與乙方無關。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關費用包括水、電、氣、物業(yè)、有線等費用有甲方承擔。由此引發(fā)的糾紛有甲方自行處理,于乙方無關。
第七條乙方在未辦理過戶手續(xù)之前,一切有關房屋手續(xù)均有乙方保存。甲方保證在辦理完過戶手續(xù)之日起,將戶口遷出。
第八條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fā)生的稅費均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fā)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公證處一份。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公證處
【第2篇】2023房地產經紀人《相關知識》輔導:房屋買賣合同
學員問題什么是房屋買賣合同?
解答由于房屋屬于不動產,房屋買賣合同與一般買賣合同不同。
法律對房屋買賣有下列特別規(guī)定,包括:房屋買賣合同需要采用書面形式,買賣雙方需將買賣房屋的位置、面積、價金等書面約定;在城鎮(zhèn)買賣房屋的所有權須經房屋登記機構登記后,才發(fā)生轉移,如未登記,即使交付,也不發(fā)生權利轉移效果;出賣共有房屋房屋的,其他共有人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yōu)先購買權。
【第3篇】附條件相關買賣合同
2023附條件相關買賣立契約書人
買受人: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guī)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買賣標的物:
二、買賣標的物業(yè)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一)標的物應置放于xx(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二)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三)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四)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fā)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五)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____________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fā)信期限三日催告(發(fā)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徑受強制執(zhí)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一)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二)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三)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四)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買受人:住址:身份證號:
連帶保證人:住址:身份證號:
出賣人:
【第4篇】商品房多重買賣相關司法解釋
商品房多重買賣是出賣人就同一商品房訂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賣合同,將房屋先后賣于數人,形成數個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的行為。最高法院新頒布的《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意見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八、九、十條對商品房多重買賣作了新的規(guī)范,本文擬就此略談粗識淺見。
一、商品房多重買賣合同的效力
合同是當事人合意的體現,除因標的目的自始客觀不能、無從確定、違反法律強行規(guī)定,違反公序良俗及其他法律特別規(guī)定外,均為有效。前位買賣合同只要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禁止性規(guī)定,其效力自不待言。在后位買賣合同中,出賣人一物數賣之舉雖有悖于誠信守約的善良風俗,但只要出賣人與后位買受人未有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該房屋買賣合同并非當然無效。不能以是否行到實際履行為標準否認后位買賣合同的效力。臺灣學者王*鑒先生亦認為,基于先后買賣契約而生之多重債權,依傳統之債法觀念,不因先后而異其效力?!督忉尅返诎藯l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先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前位買賣合同及要求出賣方支付懲罰性違約金,而不能當然否定后位買賣合同的效力。由此可推斷《解釋》認可后位買賣合同效力的意旨。
二、商品房多重買賣中的物權變動及利益衡平
同一合同標的難以在多個債權人之間合理分配,是多重買賣合同的特色,如何確定商品房多重買賣中所有權的歸屬實是爭議焦點所在。
(一)房屋所有權已先行轉移于前位買受人時的物權變動
出賣人若已將房屋所有權移轉于前位買受人并辦理所有權登記后,又將該房屋賣于他人,先買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權當無疑義。不動產以登記為權利公示公信方法,后買受人可從權屬登記中發(fā)現出賣人非真權利人,從而放棄交易。若其仍愿意與出賣人繼續(xù)交易,則應視為接受了權利不能實現的風險,自然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為懲戒出賣人的惡意欺詐,依《解釋》第九條第(三)項規(guī)定,后買受人就出賣人的一物數賣行為可主張不超過已購房款一倍以內的懲罰性賠償金。
(二)出賣人徑行將房屋移轉于后位買受人時的物權變動及法律評價
《解釋》第八條和第十條針對原因行為的不同,在考量后位受讓人善意與否的基礎上,對房屋所有權變動作了不同的規(guī)定。
《解釋》第八條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有請求解除買賣合同,可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之內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懲罰性賠償責任突破了傳統民法中合同賠償責任只在于填補損失而不在于懲罰的理念,源于英美法系國家,最早主要適用于侵權責任,后來逐漸被廣泛適用于合同糾紛?!督忉尅防^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四十九條、合同法一百一十三條之后,作了新的創(chuàng)新,將賠償性賠償責任界定在已購房款的一倍以內,既有利于有效遏制多重買賣之類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嚴重損害市場交易安全的行為,維護守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誠信制度的確立,又能達到各方利益的平衡,保證建筑業(yè)的健康發(fā)展。但仔細解讀《解釋》第八條,會發(fā)現先買受人的權利僅限于前位買賣合同中,而無權要求解除后位買賣合同,更無權主張房屋所有權。對此應理解為是后位受讓人主觀為善意時,對出賣人、先買受人、后買受人的利益衡平。先買受人之所以無主張房屋所有權之權利,緣于善意第三人受到了公示公信原則的保護。不動產物權公示原則是指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移轉通過登記方式向社會公開。不動產物權公信原則是指任何人因為相信登記記載的權利而與權利人從事了移轉該權利的交易,該項交易應當受到保護。公示公信原則彰顯了保護信賴利益的精髓,而信賴利益往往又是交易安全的基礎。在商品房多重買賣中,出賣人仍是登記記載的權利人,在法律上只能推定其為真權利人,后買受人基于對不動產登記的合理信賴,而與之交易,自應獲得房屋所有權,否則將是對無辜、善良的后買受人的非難,有悖于公平正義之法則。
《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此條解釋是對后買受人主觀為惡意情況下的特殊規(guī)范。即使后買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權,先買受人仍可徑直主張合同無效,并依合同無效的法律效果使后買受人喪失房屋的所有權。該條解釋不是從注重保護后買受人的利益,進而保護實際交易的流通效率與安全考慮;而是從意思自治和誠實信用的基本價值出發(fā),著意保護先買受人利益和正常的交易秩序。對出賣人與后買受人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科以了宣告合同無效這一最嚴厲的處罰,并輔之以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體現了司法者明確的價值取向。
由上可知,《解釋》對前買受人及善意后買受人給予特別的法律保護,既是誠實信用原則的踐行,更體現了維護交易安全的本意。
【第5篇】2023房地產經紀人《相關知識》輔導:買賣合同概念和特征
學員問題買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解答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買方。
買賣是商品交換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償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沒有規(guī)定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以互易方式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也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
(1)買賣合同的基本特征是有償合同,其實質是以等價有償的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這一點使其與贈與合同相區(qū)別。
(2)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買賣雙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且這種權利和義務存在對應關系,買方的權利就是賣方的義務,反之亦然。
(3)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不需要交付標的物。
(4)買賣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其成立和有效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6篇】買賣合同:商品房多重買賣相關司法解釋
商品房多重買賣是出賣人就同一商品房訂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賣合同,將房屋先后賣于數人,形成數個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的行為。法院新頒布的《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意見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八、九、十條對商品房多重買賣作了新的規(guī)范,本文擬就此略談粗識淺見。
一、商品房多重買賣合同的效力
合同是當事人合意的體現,除因標的目的自始客觀不能、無從確定、違反法律強行規(guī)定,違反公序良俗及其他法律特別規(guī)定外,均為有效。前位買賣合同只要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禁止性規(guī)定,其效力自不待言。在后位買賣合同中,出賣人一物數賣之舉雖有悖于誠信守約的善良風俗,但只要出賣人與后位買受人未有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該房屋買賣合同并非當然無效。不能以是否行到實際履行為標準否認后位買賣合同的效力。臺灣學者王澤鑒先生亦認為,基于先后買賣契約而生之多重債權,依傳統之債法觀念,不因先后而異其效力?!督忉尅返诎藯l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先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前位買賣合同及要求出賣方支付懲罰性違約金,而不能當然否定后位買賣合同的效力。由此可推斷《解釋》認可后位買賣合同效力的意旨。
二、商品房多重買賣中的物權變動及利益衡平
同一合同標的難以在多個債權人之間合理分配,是多重買賣合同的特色,如何確定商品房多重買賣中所有權的歸屬實是爭議焦點所在。
(一)房屋所有權已先行轉移于前位買受人時的物權變動
出賣人若已將房屋所有權移轉于前位買受人并辦理所有權登記后,又將該房屋賣于他人,先買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權當無疑義。不動產以登記為權利公示公信方法,后買受人可從權屬登記中發(fā)現出賣人非真權利人,從而放棄交易。若其仍愿意與出賣人繼續(xù)交易,則應視為接受了權利不能實現的風險,自然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為懲戒出賣人的惡意欺詐,依《解釋》第九條第(三)項規(guī)定,后買受人就出賣人的一物數賣行為可主張不超過已購房款一倍以內的懲罰性賠償金。
(二)出賣人徑行將房屋移轉于后位買受人時的物權變動及法律評價
《解釋》第八條和第十條針對原因行為的不同,在考量后位受讓人善意與否的基礎上,對房屋所有權變動作了不同的規(guī)定。
《解釋》第八條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有請求解除買賣合同,可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之內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懲罰性賠償責任突破了傳統民法中合同賠償責任只在于填補損失而不在于懲罰的理念,源于英美法系國家,最早主要適用于侵權責任,后來逐漸被廣泛適用于合同糾紛?!督忉尅防^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四十九條、合同法一百一十三條之后,作了新的創(chuàng)新,將賠償性賠償責任界定在已購房款的一倍以內,既有利于有效遏制多重買賣之類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嚴重損害市場交易安全的行為,維護守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誠信制度的確立,又能達到各方利益的平衡,保證建筑業(yè)的健康發(fā)展。但仔細解讀《解釋》第八條,會發(fā)現先買受人的權利僅限于前位買賣合同中,而無權要求解除后位買賣合同,更無權主張房屋所有權。對此應理解為是后位受讓人主觀為善意時,對出賣人、先買受人、后買受人的利益衡平。先買受人之所以無主張房屋所有權之權利,緣于善意第三人受到了公示公信原則的保護。不動產物權公示原則是指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移轉通過登記方式向社會公開。不動產物權公信原則是指任何人因為相信登記記載的權利而與權利人從事了移轉該權利的交易,該項交易應當受到保護。公示公信原則彰顯了保護信賴利益的精髓,而信賴利益往往又是交易安全的基礎。在商品房多重買賣中,出賣人仍是登記記載的權利人,在法律上只能推定其為真權利人,后買受人基于對不動產登記的合理信賴,而與之交易,自應獲得房屋所有權,否則將是對無辜、善良的后買受人的非難,有悖于公平正義之法則。
《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此條解釋是對后買受人主觀為惡意情況下的特殊規(guī)范。即使后買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權,先買受人仍可徑直主張合同無效,并依合同無效的法律效果使后買受人喪失房屋的所有權。該條解釋不是從注重保護后買受人的利益,進而保護實際交易的流通效率與安全考慮;而是從意思自治和誠實信用的基本價值出發(fā),著意保護先買受人利益和正常的交易秩序。對出賣人與后買受人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科以了宣告合同無效這一最嚴厲的處罰,并輔之以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體現了司法者明確的價值取向。
由上可知,《解釋》對前買受人及善意后買受人給予特別的法律保護,既是誠實信用原則的踐行,更體現了維護交易安全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