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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gf-2008-2601)
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發(fā)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 ( gf-2008-2601 ) 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huán)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xx兵團土地管理局,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 物權法 》和《國務院關于促進節(jié)約集約用地的通知》,規(guī)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管理,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組 織制定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 gf-2008-2601 ),現(xiàn)予印發(fā),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執(zhí)行。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 局 2000 年和 2006 年發(fā)布的《國有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示范文本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補充協(xié)議 》示范文本(試行)同時廢止。
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 gf-2008-2601 )的要求,規(guī)范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督促 用地者嚴格履行合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局)要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各市、縣簽訂的出讓合同進行統(tǒng)一編號,加強對出讓合同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管。
二 ○○ 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示范文本)
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合同編號: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 ?。ㄗ灾螀^(qū)、直轄
市) 市(縣) 局;
通訊地址: ;
郵政編碼: ;
電話: ;
傳真: ;
開戶銀行: ;
賬號: 。
受讓人: ? ;
通訊地址: ;
郵政編碼: ;
電話: ;
傳真: ;
開戶銀行: ;
賬號: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 》等法律、有關行政 法規(guī) 及土地供應政策規(guī)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出讓人根據(jù)法律的授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資源、埋藏物不屬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受讓人對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在出讓期限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置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價款的繳納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編號為 ,宗地總面積大寫 平方米(小寫 平方米),其中出讓宗地面積為大寫 平方米(小寫 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宗地坐落于 。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為 ;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圖見附件 1 。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豎向界限以 為上界限,以 為下界限,高差為 米。出讓宗地豎向界限見附件 2 。
出讓宗地空間范圍是以上述界址點所構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閉形成的空間范圍。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 。
第六條 出讓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 項規(guī)定的土地條件:
(一)場地平整達到 ;
周圍基礎設施達到 ;
(二)現(xiàn)狀土地條件 。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
年,按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承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xù)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為人民幣大寫 元 (小寫 元),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
第九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 定金 為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定金抵作 土地出讓 價款。
第十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一款第 項的規(guī)定向出讓人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付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 期向出讓人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分期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時,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讓價款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 貸款利率 ,向出讓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條 受讓人應在按本合同約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讓價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第三章 土地開發(fā)建設與利用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開發(fā)投資強度按本條第 項規(guī)定執(zhí)行: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工業(yè)項目建設,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的項目固定資產(chǎn)總投資不低于經(jīng)批準或登記備案的金額人民幣大寫 萬元(小寫 萬元),投資強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的固定資產(chǎn)總投資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投資和出讓價款等。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非工業(yè)項目建設,受讓人承諾本合同項下宗地的開發(fā)投資總額不低于人民幣大寫 萬元(小寫 萬元)。
第十三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符合市(縣)政府規(guī)劃管理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guī)劃條件(見附件 3 )。其中:
主體建筑物性質 ;
附屬建筑物性質 ;
建筑總面積 平方米;
建筑容積率不高于 不低于 ;
建筑限高 ;
建筑密度不高于 不低于 ;
綠地率不高于 不低于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第十四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配套按本條第 項規(guī)定執(zhí)行: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工業(yè)項目建設,根據(jù)規(guī)劃部門確定的規(guī)劃設計條件,本合同受讓宗地范圍內用于企業(yè)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占地面積不超過受讓 宗地面積的 %,即不超過 平方米 , 建筑面積不超過 平方米。受讓人同意不在受讓宗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chǎn)性設施;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住宅項目建設,根據(jù)規(guī)劃建設管理部門確定的規(guī)劃建設條件,本合同受讓宗地范圍內住宅建設總套數(shù)不少于 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積 90 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數(shù)不少于 套,住宅建設套型要求為 。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套型建筑面積 90 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占宗地開發(fā)建設總面積的比例不低于 %。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配套建設的經(jīng)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讓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項下第 種方式履行:
1 .移交給政府;
2 .由政府回購;
3 .按政府經(jīng)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 .
5 . 。
第十五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項目,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一) ;
(二) ;
(三) 。
第十六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在 年 月 日之前開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
受讓人不能按期開工,應提前 30 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經(jīng)出讓人同意延建的,其項目竣工時間相應順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與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yè)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但由此影響受讓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業(yè)營建主體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八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容積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在出讓期限內,需要改變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雙方同意按照本條第 項規(guī)定辦理:
(一)由出讓人有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依法辦理改變土地用途批準手續(xù),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議或者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受讓人按照批準改變時新土地用 途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市場價格與原土地用途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市場價格的差額補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內,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規(guī)劃調整權,原規(guī)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改建、翻建、重建,或 者期限屆滿申請續(xù)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guī)劃執(zhí)行。
第二十條 對受讓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出讓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國有建設 用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jù)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評估市場價格及經(jīng)評估認定 的直接損失給予土地使用者補償。
第四章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 抵押
第二十一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領取國有 土地使用證 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首次轉讓的,應當符合本條第 項規(guī)定的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已形成工業(yè)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二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及 抵押合同 ,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本合同約定。
第二十三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全部或部分轉讓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jīng)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的,轉讓、抵押雙方應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xù)期申請書,除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xù)期。
出讓人同意續(xù)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辦理出讓、租賃等有償用地手續(xù),重新簽訂出讓、租賃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xù)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注銷登記 ,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出讓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按本條第 項約定履行:
(一)由出讓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根據(jù)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殘余價值,給予土地使用者相應補償;
(二)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沒有申請續(xù)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 人無償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 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期間發(fā)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第二十九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7 日內將不可抗力情況以信函、電報、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發(fā)生后 15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報告及證明。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
‰ 向出讓人繳納 違約金 ,延期付款超過 60 日,經(jīng)出讓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有權 解除合同 ,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損失。
第三十一條 受讓人因自身原因終止該項目投資建設,向出讓人提出終止履行本合同并請求退還土地的,出讓人報經(jīng)原批準土地出讓方案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分別按 以下約定,退還除本合同約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不計利息),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該宗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 及其附屬設施可不予補償,出讓人還可要求受讓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但出讓人愿意繼續(xù)利用該宗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 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給予受讓人一定補償:
(一)受讓人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屆滿一年前不少于 60 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在扣除定金后退還受讓人已支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二)受讓人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超過一年但未滿二年,并在屆滿二年前不少于 60 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應在扣除本合同約定的定金,并按照規(guī)定征收土地閑置費后,將剩余的已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退還受讓人。
第三十二條 受讓人造成土地閑置,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應依法繳納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滿兩年且未開工建設的,出讓人有權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開工建設的,每延期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 ‰ 的違約金,出讓人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xù)履約。
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 ‰ 的違約金。
第三十四條 項目固定資產(chǎn)總投資、投資強度和開發(fā)投資總額未達到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投資總額和投資強度指標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并可要求受讓人繼續(xù)履約。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低于本合同約定的最低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最低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 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并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xù)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高于本合同約定最高標準 的,出讓人有權收回高于約定的最高標準的面積部分,有權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 金。
第三十六條 工業(yè)建設項目的綠地率、企業(yè)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例、企業(yè)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建筑面積等任何一項指標超過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受讓人應當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宗地出讓價款 ‰ 的違約金,并自行拆除相應的綠化和建筑設施。
第三十七條 受讓人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交付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本合同項下 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jīng)支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 ‰ 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 60 日,經(jīng)受讓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 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jīng)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其余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損失。
第三十八條 出讓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本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或單方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guī)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土地使用年期自達到約定的土地條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九條 本 合同訂立 、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十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本條第 項約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yè)經(jīng) 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均保證本合同中所填寫的姓名、通訊地址、電話、傳真、開戶銀行、 代理 人等內容的真實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變更,應于變更之日起 15 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否則由此引起的無法及時告知的責任由信息變更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 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的價款、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shù)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 份,出讓人、受讓人各執(zhí)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 受讓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
(簽字): (簽字):
二 ○ 年 月 日
附件 1
出讓宗地平面界址圖
北
比例尺: 1 :
下界限高程
附件 2
出讓宗地豎向界限
上界限高程
高程起算基點
h= m
h= m
采用的高程系:
比例尺: 1 :
附件 3
市 ( 縣 ) 政府規(guī)劃管理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guī)劃條件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使用說明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包括合同正文、附件 1 (出讓宗地平面界址圖)、附件 2 (出讓宗地豎向界限)和附件 3 (市縣政府規(guī)劃管理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guī)劃條件)。
二、本合同中的出讓人為有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三、出讓人出讓的土地必須是國有建設用地。本合同以宗地為單位進行填寫。宗地是指土地權屬界線封閉的地塊或者空間。
四、本合同第四條中,出讓宗地空間范圍是以平面界址點所構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閉形成的空間范圍。出讓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點坐標填 寫;出讓宗地的豎向界限,可以按照 1985 年國家高程系統(tǒng)為起算基點填寫,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統(tǒng)為起算基點填寫。高差是垂直方向從起算面到終止面的距 離。如:出讓宗地的豎向界限以標高 +60 米( 1985 年國家高程系統(tǒng))為上界限,以標高- 10 米( 1985 年國家高程系統(tǒng))為下界限,高差為 70 米。
五、本合同第五條中,宗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現(xiàn)狀分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 t 21010-2007 )規(guī)定的土地二級類填寫。依據(jù)規(guī)劃用途可以劃分為不同宗地的,應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出讓。屬于同一宗地中包含兩種或兩種 以上不同用途的,應當寫明各類具體土地用途的出讓年期及各類具體用途土地占宗地的面積比例和空間范圍。
六、本合同第六條中,土地條件按照雙方實際約定選擇和填寫。屬于待開發(fā)建設的用地,選擇第一項;屬于原劃撥(承租)建設用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xù)的,選擇第二項。
七、本合同第十條中,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支付方式按雙方實際約定選擇和填寫。雙方約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一次性付清的,選擇第一款第一項;分期支付的,選擇第一款第二項。
八、本合同第十二條中,宗地開發(fā)投資強度根據(jù)建設項目的性質選擇和填寫。屬于工業(yè)項目建設的,選擇第一項;不屬于工業(yè)項目建設的,選擇第二項。
九、本合同第十三條中,受讓宗地用于工業(yè)項目建設的, 應當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發(fā)布和實施 < 工業(yè)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 > 的通知》(國土資發(fā)〔 2008 〕 24 號)要求,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只填寫 最低限指標,即 “ 不低于 ” 。新出臺的法律政策對工業(yè)項目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有規(guī)定的,簽訂出讓合同時,應當按照政策規(guī)定填寫。
十、本合同第十四條中,宗地建設配套情況根據(jù)建設項目的性質選擇和填寫。宗地用于工業(yè)項目建設的,選擇第一項;宗地用于住宅項目建設的,選擇第二項。選擇 第一項的,宗地范圍內用于企業(y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占地面積占受讓宗地面積的比例,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發(fā)布和實施 < 工業(yè)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 標 > 的通知》(國土資發(fā)〔 2008 〕 24 號)的有關規(guī)定填寫,原則上不得超過 7 %;選擇第二項的,按照《國務院關于促進節(jié)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fā) [ 2008 ] 3 號)、國土資源部《關于認真貫徹 < 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 > 進一步加強土地供應調控的通知》(國土資 發(fā)〔 2007 〕 236 號)的有關規(guī)定填寫。新出臺的法律政策對工業(yè)項目用地中企業(y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比例、套型建筑面積 90 平方米以下住房 套數(shù)及面積比例、商品住宅項目中配建經(jīng)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有規(guī)定的,簽訂出讓合同時,應當按照政策規(guī)定填寫。
十一、本合同第十六條中,受讓宗地用于商品住宅項目建設的,出讓宗地的開工時間和竣工時間,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認真貫徹 < 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 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 > 進一步加強土地供應調控的通知》(國土資發(fā)〔 2007 〕 236 號)的有關規(guī)定填寫,原則上開發(fā)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國 家新出臺的法律政策對出讓宗地開工時間和竣工時間有規(guī)定的,簽訂出讓合同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填寫。
十二、本合同第十八條中,在土地出讓期限內,非經(jīng)營性用地改變?yōu)榻?jīng)營性用地的,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促進節(jié)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fā)〔 2008 〕 3 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國家新出臺的法律政策對改變土地用途有規(guī)定的,簽訂出讓合同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填寫。
十三、本合同第二十一條中,屬于房屋開發(fā)的,選擇第一項;屬于土地綜合開發(fā)的,選擇第二項。
十四、本合同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七條中,受讓人不能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出讓人不能按合同約定及時提供出讓土地的,應當根據(jù)《國 務院辦公廳關于規(guī)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fā)〔 2006 〕 100 號)的有關規(guī)定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對等原則,違約金比例按1 ‰ 填寫。 國家新出臺的法律政策對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比例有規(guī)定的,簽訂出讓合同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填寫。
十五、本合同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tǒng)一編號。
十六、本合同由國土資源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2篇】合肥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一、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人:__________市(縣)國土資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規(guī)及合肥市的有關規(guī)定,本著落實科學發(fā)展觀,節(jié)約集約用地的原則,雙方在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三、出讓人向受讓人以__________方式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地下自然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四、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出讓人將出讓宗地合同編號為:__________,規(guī)劃總用地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規(guī)劃市政道路、綠地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土地出讓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見宗地圖紅線范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受讓人,受讓人對上述宗地的現(xiàn)狀無任何異議。本合同簽訂后,若雙方無其他約定,則視為出讓人已向受讓人交付土地。
五、土地用途為__________,行業(yè)分類為__________。
六、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__年,自土地出讓建設用地批準書批準之日起算。原劃拔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xù)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七、土地利用要求
(一)主體建筑物的性質為:__________。
(二)建筑系數(shù)(建筑密度):________。
(三)建筑容積率:__________________。
(四)建筑高度或層數(shù):______________。
(五)總體布局及建筑退紅線要求
1.總體布局以規(guī)劃主管部門審定的總平面圖為準;
2.建筑物退紅線:__________米;__________米;__________米;
3.附屬建筑工程_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___。
4.附屬公益工程_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___。
5.附屬市政工程_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___。
(六)市政設施要求:符合市政設施相關規(guī)范要求。
(七)備注及其它要求
1.投資強度:不低于_____________萬元/畝
2.預期土地產(chǎn)出率:_____________________
3.就業(yè)人數(shù):不低于___________________人
4.年稅收:不低于_______________萬元/畝
5.環(huán)保要求:符合國家有關環(huán)保要求
污水接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價為每平方米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土地出讓地價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拾_______億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萬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_____元)。本合同經(jīng)雙方簽字生效后,受讓人繳納的競買保證金的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如受讓人按約履行,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另外,受讓人繳納的競買保證金的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元)作為履約動工建設履約保證金,轉入出讓人指定帳戶。
九、受讓人同意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項目動工建設,并同意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完成項目建設,并申請竣工驗收。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_______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超過半年。經(jīng)出讓人同意延建的,其項目竣工和申請竣工驗收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時間相應順延。但實際延建時間短于出讓人同意延建時間,其項目竣工和申請竣工驗收日期按實際延建時間相應順延。
十、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款第_______款的規(guī)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價款。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_______日內,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價款。如確需分期支付的,必須經(jīng)批準同意后再分期支付,但分期支付時間不得超過半年。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_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價款。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
第__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讓價款時,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十一、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視為違約,須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額的_______‰向出讓人繳納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_______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并有權要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賠款。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十二、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jīng)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_______‰向受讓人支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_______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jīng)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十三、受讓人在未取得土地使用證以前不得轉讓,如確需轉讓并符合轉讓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整體轉讓,未經(jīng)出讓人同意不得分割轉讓。
十四、受讓人在土地使用年限內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以及本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或將土地使用權用于其他經(jīng)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受讓人開發(fā)、利用、經(jīng)營受讓的土地,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受讓人在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并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證》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處置上述地塊。
十五、本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出讓人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上述地塊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也由出讓人無償取得。受讓人承諾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將土地及土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無償交給出讓人,并在年期屆滿之日起十日內辦理土地產(chǎn)權注銷登記手續(xù),否則出讓人有權注銷受讓人土地使用證。
受讓人如需繼續(xù)使用上述地塊,可在期滿前六個月申請續(xù)期,并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土地出讓金及其條件后,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十六、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十七、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fā)生后 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十八、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十九、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二十、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二十一、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二十二、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_款規(guī)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十三、本合同依照本條第_______款之規(guī)定生效。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yè)經(jīng)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尚需經(jīng)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生效。
二十四、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zhí)_______份。
二十五、本合同和附件的土地使用規(guī)則共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六、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shù)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二十七、本合同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省(自治區(qū)、直轄市)_______市(縣)簽訂。
二十八、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承諾書
承諾單位及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
我單位將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競買位于 ______________開發(fā)區(qū)(工業(yè)園區(qū))_______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面積 _______ 平方米(合_______畝),土地用途為______________,項目名稱為______________ 。
根據(jù)國發(fā)[2004]28號文、國發(fā)[2006]31號文有關規(guī)定,為防止土地閑置、浪費資源,現(xiàn)向_______開發(fā)區(qū)(工業(yè)園區(qū))管委會承諾如下:
1.一旦競買成交,保證開發(fā)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三個月內實質性開工建設。
2.建設項目總建筑面積( )萬平方米,我單位承諾( )年內全部建成投產(chǎn)。項目建成后_______日內申請竣工驗收。
3.若超出承諾項目開工或竣工期限,每延期一個月按照 ( )萬元/畝繳納延遲開工或延遲竣工違約金。違約金按月繳入市財政土地出讓金專戶。
4.保證完成土地出讓合同中的投資強度、就業(yè)、稅收等各項約定,否則視為違約,承諾接受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處罰,并補足投資。
5.本承諾書一式六份,由承諾人和項目所在開發(fā)區(qū)(工業(yè)園區(qū))管委會簽字蓋章并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生效。作為開發(fā)建設項目出讓合同的附件,與建設用地出讓合同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6.本承諾書一經(jīng)簽訂,保證無條件按照上述承諾執(zhí)行,否則,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責任由我單位(個人)全權負責。
7.開發(fā)區(qū)(工業(yè)園區(qū))管委會和承諾人各持一份。
開發(fā)區(qū)(工業(yè)園區(qū))管委會 承諾單位法定代表或
主任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簽字(蓋章):__________ 簽字(蓋章):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土地使用規(guī)則
為了切實履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以下簡稱“出讓合同”),保證城市規(guī)劃的實施,節(jié)約集約并合理利用土地,明確土地受讓人的責任,訂立此規(guī)則。
一、釋義
l.《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涉及到的名詞,以本規(guī)則解釋為準。
宗地圖:指按一定比例尺制作的用以標示一宗地的用地位置、界線和面積的地形圖。
出讓土地使用權:指出讓人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年限、用途和其它土地利用條件依法供給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其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由此獲得對該地塊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進行開發(fā)、經(jīng)營、管理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后,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依法和依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關約定,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
無償收回土地:指因土地使用者不能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關約定,違反土地使用規(guī)則進行開發(fā)建設,出讓人因此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土地使用年期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xù)期及受讓人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出讓人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無償將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著物交回并喪失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一切權利的行為。
土地臨時占用費:土地使用者經(jīng)市國土資源局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并按規(guī)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
界樁定點:在實地確定驗明宗地圖上所標示各界樁點的位置。
坐標:用測量學方法表示地面上一點位置的有序的數(shù)據(jù)。
市政工程:城市的基礎設施。具體包括:城市防洪設施、供熱、道路、給水、污水、雨水、電力、電訊、路燈、照明、煤氣等管、廠站、場、橋梁或人行天橋、公共場所及其它工程。
綠化比率:用地范圍內綠地面積與土地面積之比。
建筑系數(shù)(建筑密度):項目用地范圍內各種建、構筑物占地面積總和與土地面積的比例。
建筑容積率: 規(guī)定的地面上全部建筑物總面積與土地面積之比(含附屬建筑物計算在內),但注明不計算的附屬建筑物面積除外。
總建筑面積:具體計算方法按國家頒布的《建筑面積計算規(guī)則》及《房產(chǎn)測量規(guī)范》進行。
主體建筑物:由土地用途所限定的主要建筑物。
附屬建筑物:主體建筑以外的其它建筑。
辦公樓:為工業(yè)生產(chǎn)配套的辦公用房。
宿舍:為工業(yè)生產(chǎn)配套的職工等集體性居住的建筑物。
廠房:可供工業(yè)生產(chǎn)使用的建筑物。
二、界樁定點
2.《出讓合同》簽訂后,宗地圖所標示坐標各拐點埋設的混凝土界樁,由出讓人會同土地使用者實地依圖驗明。界樁定點費用由土地使用者支付。事后,土地使用者必須妥善保護,不得私自設放,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書面報告出讓人,請求重新埋設,所需費用由受讓人支付。
三、附工程
3.受讓人同意在宗地圖紅線范圍內一并建造附表一、附表二所列附屬工程,并保證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或與主體工程竣工時間同時竣工。并同意附表二所列公益工程免費提供使用,產(chǎn)權歸政府所有。
4.受讓人表示同意附表三所列市政工程可在其宗地圖范圍內的規(guī)劃位置建造或通過,而無須作任何賠償。因規(guī)劃需要,有關部門在用地范圍內進行公共設施、公益配套項目及市政管線施工時,受讓人同意提供用地及通過。
四、設計、施工、竣工
5.受讓人必須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有關部門提交設計方案圖紙及計劃部門批準的投資計劃,有關部門應在接到齊備的圖紙和計劃后按規(guī)定核準或備案。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huán)保、綠化、人防等問題,還須報經(jīng)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由此所發(fā)生一切費用均由土地受讓人負責。
6.受讓人同意《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項下受讓宗地的項目固定資產(chǎn)總投資不低于經(jīng)批準或登記備案的_______萬元人民幣,單位用地面積投資強度不低于每畝_______萬元人民幣,項目固定資產(chǎn)總投資包括廠房、設備和地價款。
7.受讓人在用地范圍內,應按土地出讓合同和本土地使用規(guī)則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土地投資強度和經(jīng)市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設計方案及施工設計圖紙進行建設。
8.受讓人同意該受讓宗地中用于企業(yè)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不超過受讓宗地面積的_____%,即不超過_______平方米;企業(yè)內部行政辦法及生活服務設施的建筑面積不超過本宗地項目總建筑面積的 _____%,即不超過_______平方米。受讓人不得在受讓宗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chǎn)性設施。
9.受讓人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動工建設的,受讓人憑建設部門出具的施工許可(主體工程)書面證明文件,出讓人在_______日內退還受讓人動工建設履約保證金及相關利息,受讓人未能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動工建設的,受讓人視為違約,受讓人動工建設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造成土地閑置的,受讓人須支付土地閑置費。超過一年以上兩年以下未動工的,按出讓價款總額的_____%收取土地閑置費,超過兩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出讓人可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建設延遲的除外。
10.受讓人按照《出讓合同》第九條約定日期動工建設,但已開發(fā)建設面積占建設總面積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____%,且未經(jīng)批準中止開發(fā)建設連續(xù)滿一年的,也視為土地閑置,出讓人有權向受讓人征收土地閑置費。
11.受讓人應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竣工(地震、水災、戰(zhàn)爭重大影響者除外),受讓人逾期完成地上建筑物的,出讓人自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項目竣工之日起收取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的,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價總額5%的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一年以內的,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價總額_____%的違約金;逾期一年以上兩年以內的,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價總額的_____%的違約金;逾期兩年后仍未竣工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出讓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
12.工程竣工后,受讓人應向市規(guī)劃局等有關部門提請對建筑物進行規(guī)劃驗收,驗收合格的,發(fā)給《建設工程竣工規(guī)劃驗收證》,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13.在項目竣工驗收后_______日內,受讓人應向市經(jīng)委提供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及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報告等有關資料,由市經(jīng)委牽頭按照約定的投資額、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等指標,會同國土、規(guī)劃、發(fā)改委等部門對該宗地的實際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等進行復核。
受讓人實際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不能滿足雙方約定的指標的,屬于違約,出讓人有權收取違約金,并可要求受讓人繼續(xù)履約。
14.項目實際固定資產(chǎn)投資額和單位用地面積投資強度低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投資總額和投資強度指標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
15.受讓人未按出讓合同約定用途和條件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其綠化比例、企業(yè)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例等項指標不符合出讓合同約定標準的,屬于違約,出讓人有權要求受讓人按合同約定限期更正。受讓人拒不更正的,出讓人有權要求受讓人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_____%以下的違約金。
五、建筑維修活動
16.受讓人在用地范圍內進行建設及維修活動時,對周圍環(huán)境及設施應承擔下列責任:
(1)所屬建筑物品或廢棄物(如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壞宗地圖以外的土地及設施。如需臨時占用市政道路,應報請有關部門批準。如需臨時占用宗地圖以外土地,應與該地塊土地使用者協(xié)商;若屬城市無主地(存量國有建設用地),應報出讓人批準,并按規(guī)定交納土地臨時占用費。
(2)土地使用者必須做好土地使用范圍內及周圍土地的綠化及水土保護,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否則,引起的一切經(jīng)濟損失由受讓人自行承擔。
(3)末獲有關部門批準,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傾倒、儲存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工程活動。
(4)受讓人必須確保土地使用范圍內的污水、污物、惡臭物或影響環(huán)境的排泄物均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破壞周圍的環(huán)境。
(5)土地使用期限內,受讓人對該地段內的城市市政設施均應妥善保管、避免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工程的一切費用。
17.在進行建筑或維修工程之前,受讓人必須查明本合同項下土地、地段或相鄰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龍喉管)、電纜、電線以及其它設施的位置,并向有關部門呈報處理上述設施的計劃;受讓人未獲批準之前,不得動工。其中需要改道、重新鋪設或裝設的費用,均由受讓人負責。
18.受讓人應在本合同期內按規(guī)定自行負責或委托管理人負責建成區(qū)內所有建筑物和公共設施及綠地的使用和管理,并應符合物業(yè)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和要求。
19.受讓人應按規(guī)劃設計總平面指定地點開設車輛出入口。
六、土地使用權轉讓
20.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包括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的轉讓。
21.受讓人轉讓土地使用權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形成工業(yè)用地生產(chǎn)條件。
22.建筑物必須連同土地使用權一起轉讓、轉讓雙方簽訂轉讓合同并向受讓人依法申請辦理土地轉讓變更登記手續(xù),按規(guī)定繳納有關稅費。
23.土地使用權轉讓后,新的土地使用者仍應遵守《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及本土地使用規(guī)則,承受原受讓人的責任、權力、義務。
七、給排水、供電
24.受讓人所需的給排水、供電、供氣及電訊等應與市給排水、供電、供氣及電訊等部門簽訂協(xié)議書。埋設相應管線設計圖應報有關部門審批,經(jīng)批準后實施。上述所需費用均由土地使用者自行負責。
八、接受監(jiān)督檢查
25.在土地使用期間,國家有關部門和出讓人有權對土地出讓地界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jiān)督,受讓人或經(jīng)依法批準轉讓的新的土地使用者不得拒絕阻撓,并對提供資料的及時性、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26.受讓人對用地范圍內的建筑物,拆除或改建、重建時,應當經(jīng)市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并辦理有關報批手續(xù)。否則,出讓人有權責令其恢復原狀或者拆除,拒不執(zhí)行的,出讓人可依法強制執(zhí)行,所需費用由受讓人負責支付。
附屬建筑工程配套項目表(附表一)
附屬公益工程配套項目表(附表二)
附屬市政工程配套項目表(附表三)
經(jīng)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 經(jīng)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核人:___________________ 審核人: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讓人(章):_____________ 受讓人(章):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
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注明邊長(米)]
【第3篇】天津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工業(yè)建設類)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市_____________區(qū)(縣)_____________局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有關行政法規(guī)及土地供應政策規(guī)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出讓人根據(jù)法律的授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受讓人對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在出讓期限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置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__,出讓宗地面積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圖見附件1。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豎向界限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上界限,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下界限,高差為____________米。出讓宗地豎向界限見附件2。
出讓宗地空間范圍是以上述界址點所構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閉形成的空間范圍。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范圍內的樹木、供電設施等,受讓人可結合規(guī)劃設計方案保留,對不需要保留的,由受讓人自行與有關部門解決,并承擔所需費用。如地下有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等,也由受讓人自行與有關部門協(xié)商解決。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___年,自出讓人向受讓人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第七條 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本條第(____________)項規(guī)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
(二)現(xiàn)狀土地條件。
第八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第七條約定,實地驗明交付土地時該宗地的土地條件,并簽訂《交付土地確認書》。
第九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出讓金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__萬元)。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時,受讓人應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__萬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出讓金。
第十一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繳齊土地出讓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__萬元)。
第十二條 受讓人應在按本合同約定付清本宗地土地出讓金后,持本合同和土地出讓金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第三章 土地開發(fā)建設與利用
第十三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符合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guī)劃條件(見附件3),其中:
(一)建筑容積率/建筑總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綠地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符合如下土地利用要求:
(一)準入產(chǎn)業(yè)類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建筑系數(sh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合同項下宗地的項目固定資產(chǎn)總投資不低于經(jīng)批準或登記備案的金額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小寫____________萬元),投資強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元)。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的固定資產(chǎn)總投資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投資和土地出讓金等。
(四)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工業(yè)項目建設,根據(jù)規(guī)劃部門確定的規(guī)劃設計條件,本合同受讓宗地范圍內用于企業(yè)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占地面積不超過受讓宗地面積的____________%,即不超過____________平方米, 建筑面積不超過建筑總面積的____________%。受讓人同意不在受讓宗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chǎn)性設施。
(五)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項目,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在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日起_____個月之內開工建設。
受讓人不能按期開工,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經(jīng)出讓人同意的可以延建,但延建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竣工。
受讓人不能按期竣工,應提前6個月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經(jīng)出讓人同意的可以延建,但延建期限不得超過2年。
第十八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外部市政公用設施由受讓人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部門申請解決,并按規(guī)定繳納相應費用。
第十九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yè)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但由此影響受讓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業(yè)營建主體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二十條 受讓人應當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huán)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二十一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規(guī)劃條件和土地利用要求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
需要改變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由出讓人有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重新依法出讓需要改變本合同約定的準入產(chǎn)業(yè)類別的,受讓人應當重新進行新項目的核準、批準或備案后,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議或者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內,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規(guī)劃調整權,原規(guī)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屆滿申請續(xù)期時,應當按屆時有效的規(guī)劃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對受讓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出讓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jù)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評估市場價格及經(jīng)評估認定的直接損失給予土地使用者補償。
第四章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出讓金,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取得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應當經(jīng)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___項規(guī)定之條件:
(一)受讓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并經(jīng)出讓人認定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25%以上,方可轉讓。
(二)受讓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形成工業(yè)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開發(fā)建設投資比例認定,應當由受讓人委托具有專業(yè)審計資格的審計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出具已開發(fā)投資額及完成總投資比例的審計報告。開發(fā)投資總額以計劃管理部門的建設投資計劃為準。
第二十五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抵押,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出租期限超過6個月的,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約定。
第二十六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全部或部分轉讓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jīng)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的,應按有關規(guī)定,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1年向出讓人提交續(xù)期申請書,除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xù)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辦理出讓、租賃等有償用地手續(xù),重新簽訂出讓、租賃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讓金、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九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xù)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出讓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按本條第
項約定履行:
(一)由出讓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根據(jù)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殘余價值,給予土地使用者相應補償
(二)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十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沒有申請續(xù)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由出讓人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一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期間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具有免責效力。
第三十二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7日內將不可抗力情況以信函、電報、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不可抗力發(fā)生后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報告及證明。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出讓金。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1‰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及逾期土地整理貸款利息,延期付款超過60天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四條 受讓人造成土地閑置,閑置滿1年不滿2年的,應依法繳納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滿2年且未開工建設的,出讓人有權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三十五條 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開工建設的,每延期1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土地出讓金_____‰的違約金,出讓人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xù)履約。
第三十六條 受讓人應在合同約定的竣工期限內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通知書》,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1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土地出讓金_____ ‰的違約金。
第三十七條 項目固定資產(chǎn)總投資、投資強度和開發(fā)投資總額未達到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投資總額和投資強度指標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土地出讓金的違約金,并可要求受讓人繼續(xù)履約。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低于本合同約定的最低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最低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土地出讓金的違約金,并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xù)履行本合同。
第三十九條 工業(yè)建設項目的綠地率、企業(yè)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例、企業(yè)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建筑面積等任何一項指標超過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受讓人應當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宗地土地出讓金_____‰的違約金,并自行拆除相應的綠化和建筑設施。
第四十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交付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1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jīng)支付的土地出讓金的1‰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0日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jīng)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其余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四十一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本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guī)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土地使用年期自達到約定的土地條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十三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項規(guī)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yè)經(jīng)__________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均保證本合同所填寫的姓名、住所、電話、傳真、開戶銀行、戶名、代理人等內容的真實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變更,應于變更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否則由此引起的無法及時告知的責任由信息變更方承擔。
第四十六條 出讓人名稱與戶名不一致的,不影響土地出讓金的繳納,受讓人應當按照出讓人提供的戶名和開戶銀行繳存土地出讓金。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shù)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條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zhí)_____份,其余由出讓人分送有關單位。
出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簽字)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簽字)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附1:出讓宗地平面界限圖(略)
附2:出讓宗地豎向界限圖(略)
附3: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guī)劃條件(略)
【第4篇】城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2023城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局;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賬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等法律、有關行政法規(guī)及土地供應政策規(guī)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出讓人根據(jù)法律的授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資源、埋藏物不屬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受讓人對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在出讓期限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置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價款的繳納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 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 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宗地面積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小寫 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宗地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圖見附件1。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豎向界限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上界限,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下界限,高差為______________米。出讓宗地豎向界限見附件2。
出讓宗地空間范圍是以上述界址點所構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閉形成的空間范圍。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出讓人同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__項規(guī)定的土地條件:
(一)場地平整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現(xiàn)狀土地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 _________年,按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承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xù)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 元(小寫_____________ 元),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 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 元)。
第九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定金為人民幣大寫 _____________元(小寫 _____________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讓價款。
第十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一款第_____項的規(guī)定向出讓人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一次性付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______期向出讓人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
第_____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
第_____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時,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讓價款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條 受讓人應在按本合同約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讓價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第三章 土地開發(fā)建設與利用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開發(fā)投資強度按本條第_____項規(guī)定執(zhí)行: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工業(yè)項目建設,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的項目固定資產(chǎn)總投資不低于經(jīng)批準或登記備案的金額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小寫_________________萬元),投資強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__元)。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的固定資產(chǎn)總投資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投資和出讓價款等。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非工業(yè)項目建設,受讓人承諾本合同項下宗地的開發(fā)投資總額不低于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萬元(小寫_________________萬元)。
第十三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符合市(縣)政府規(guī)劃管理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guī)劃條件(見附件3)。其中:
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建筑總面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建筑容積率不高于_____________不低于________________ ;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密度不高于________________不低于________________;
綠地率不高于_________________不低于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配套按本條第_____項規(guī)定執(zhí)行: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工業(yè)項目建設,根據(jù)規(guī)劃部門確定的規(guī)劃設計條件,本合同受讓宗地范圍內用于企業(yè)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占地面積不超過受讓宗地面積的_____________%,即不超過 平方米, 建筑面積不超過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受讓人同意不在受讓宗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chǎn)性設施;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住宅項目建設,根據(jù)規(guī)劃建設管理部門確定的規(guī)劃建設條件,本合同受讓宗地范圍內住宅建設總套數(shù)不少于_____________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數(shù)不少于 套,住宅建設套型要求為_____________。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占宗地開發(fā)建設總面積的比例不低于_____________%。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配套建設的經(jīng)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讓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項下第_____種方式履行:
移交給政府;
由政府回購;
按政府經(jīng)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
第十五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項目,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之前開工,在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竣工。
受讓人不能按期開工,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經(jīng)出讓人同意延建的,其項目竣工時間相應順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與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yè)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但由此影響受讓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業(yè)營建主體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八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容積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在出讓期限內,需要改變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雙方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_項規(guī)定辦理:
(一)由出讓人有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依法辦理改變土地用途批準手續(xù),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議或者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受讓人按照批準改變時新土地用途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市場價格與原土地用途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市場價格的差額補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內,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規(guī)劃調整權,原規(guī)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改建、翻建、重建,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者期限屆滿申請續(xù)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guī)劃執(zhí)行。
第二十條 對受讓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出讓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jù)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評估市場價格及經(jīng)評估認定的直接損失給予土地使用者補償。
第四章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首次轉讓的,應當符合本條第_____項規(guī)定的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已形成工業(yè)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二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本合同約定。
第二十三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全部或部分轉讓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jīng)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的,轉讓、抵押雙方應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xù)期申請書,除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xù)期。
出讓人同意續(xù)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辦理出讓、租賃等有償用地手續(xù),重新簽訂出讓、租賃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xù)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出讓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按本條第_____項約定履行:
(一)由出讓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根據(jù)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殘余價值,給予土地使用者相應補償;
(二)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沒有申請續(xù)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期間發(fā)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第二十九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7日內將不可抗力情況以信函、電報、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發(fā)生后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報告及證明。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 1 ‰向出讓人繳納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60日,經(jīng)出讓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損失。
第三十一條 受讓人因自身原因終止該項目投資建設,向出讓人提出終止履行本合同并請求退還土地的,出讓人報經(jīng)原批準土地出讓方案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分別按以下約定,退還除本合同約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不計利息),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該宗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可不予補償,出讓人還可要求受讓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但出讓人愿意繼續(xù)利用該宗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給予受讓人一定補償:
(一)受讓人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屆滿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在扣除定金后退還受讓人已支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二)受讓人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超過一年但未滿二年,并在屆滿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應在扣除本合同約定的定金,并按照規(guī)定征收土地閑置費后,將剩余的已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退還受讓人。
第三十二條 受讓人造成土地閑置,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應依法繳納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滿兩年且未開工建設的,出讓人有權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開工建設的,每延期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 1 ‰的違約金,出讓人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xù)履約。
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 1 ‰的違約金。
第三十四條 項目固定資產(chǎn)總投資、投資強度和開發(fā)投資總額未達到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投資總額和投資強度指標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并可要求受讓人繼續(xù)履約。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低于本合同約定的最低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最低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并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xù)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高于本合同約定最高標準的,出讓人有權收回高于約定的最高標準的面積部分,有權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工業(yè)建設項目的綠地率、企業(yè)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例、企業(yè)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建筑面積等任何一項指標超過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受讓人應當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宗地出讓價款 1 ‰的違約金,并自行拆除相應的綠化和建筑設施。
第三十七條 受讓人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交付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jīng)支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 1 ‰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0日,經(jīng)受讓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jīng)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其余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損失。
第三十八條 出讓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本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或單方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guī)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土地使用年期自達到約定的土地條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十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項約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yè)經(jīng)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均保證本合同中所填寫的姓名、通訊地址、電話、傳真、開戶銀行、代理人等內容的真實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變更,應于變更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否則由此引起的無法及時告知的責任由信息變更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的價款、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shù)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出讓人、受讓人各執(zhí)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 受讓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1:出讓宗地平面界址圖
附件2:市(縣)政府規(guī)劃管理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guī)劃條件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使用說明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包括合同正文、附件1(出讓宗地平面界址圖)、附件2(出讓宗地豎向界限)和附件3(市縣政府規(guī)劃管理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guī)劃條件)。
二、本合同中的出讓人為有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三、出讓人出讓的土地必須是國有建設用地。本合同以宗地為單位進行填寫。宗地是指土地權屬界線封閉的地塊或者空間。
四、本合同第四條中,出讓宗地空間范圍是以平面界址點所構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閉形成的空間范圍。出讓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點坐標填寫;出讓宗地的豎向界限,可以按照1985年國家高程系統(tǒng)為起算基點填寫,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統(tǒng)為起算基點填寫。高差是垂直方向從起算面到終止面的距離。如:出讓宗地的豎向界限以標高+60米(1985年國家高程系統(tǒng))為上界限,以標高-10米(1985年國家高程系統(tǒng))為下界限,高差為70米。
五、本合同第五條中,宗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現(xiàn)狀分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 21010-20xx)規(guī)定的土地二級類填寫。依據(jù)規(guī)劃用途可以劃分為不同宗地的,應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出讓。屬于同一宗地中包含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用途的,應當寫明各類具體土地用途的出讓年期及各類具體用途土地占宗地的面積比例和空間范圍。
六、本合同第六條中,土地條件按照雙方實際約定選擇和填寫。屬于待開發(fā)建設的用地,選擇第一項;屬于原劃撥(承租)建設用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xù)的,選擇第二項。
七、本合同第十條中,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支付方式按雙方實際約定選擇和填寫。雙方約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一次性付清的,選擇第一款第一項;分期支付的,選擇第一款第二項。
八、本合同第十二條中,宗地開發(fā)投資強度根據(jù)建設項目的性質選擇和填寫。屬于工業(yè)項目建設的,選擇第一項;不屬于工業(yè)項目建設的,選擇第二項。
九、本合同第十三條中,受讓宗地用于工業(yè)項目建設的, 應當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發(fā)布和實施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xx〕24號)要求,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只填寫最低限指標,即“不低于 ”。新出臺的法律政策對工業(yè)項目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有規(guī)定的,簽訂出讓合同時,應當按照最新政策規(guī)定填寫。
十、本合同第十四條中,宗地建設配套情況根據(jù)建設項目的性質選擇和填寫。宗地用于工業(yè)項目建設的,選擇第一項;宗地用于住宅項目建設的,選擇第二項。選擇第一項的,宗地范圍內用于企業(y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占地面積占受讓宗地面積的比例,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發(fā)布和實施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xx〕24號)的有關規(guī)定填寫,原則上不得超過7%;選擇第二項的,按照《國務院關于促進節(jié)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fā)[20xx]3號)、國土資源部《關于認真貫徹進一步加強土地供應調控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xx〕236號)的有關規(guī)定填寫。新出臺的法律政策對工業(yè)項目用地中企業(y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比例、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數(shù)及面積比例、商品住宅項目中配建經(jīng)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有規(guī)定的,簽訂出讓合同時,應當按照最新政策規(guī)定填寫。
十一、本合同第十六條中,受讓宗地用于商品住宅項目建設的,出讓宗地的開工時間和竣工時間,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認真貫徹進一步加強土地供應調控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xx〕236號)的有關規(guī)定填寫,原則上開發(fā)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國家新出臺的法律政策對出讓宗地開工時間和竣工時間有規(guī)定的,簽訂出讓合同時,應當按照最新規(guī)定填寫。
十二、本合同第十八條中,在土地出讓期限內,非經(jīng)營性用地改變?yōu)榻?jīng)營性用地的,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促進節(jié)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fā)〔20xx〕3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國家新出臺的法律政策對改變土地用途有規(guī)定的,簽訂出讓合同時,應當按照最新規(guī)定填寫。
十三、本合同第二十一條中,屬于房屋開發(fā)的,選擇第一項;屬于土地綜合開發(fā)的,選擇第二項。
十四、本合同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七條中,受讓人不能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出讓人不能按合同約定及時提供出讓土地的,應當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guī)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fā)〔20xx〕100號)的有關規(guī)定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對等原則,違約金比例按1‰填寫。國家新出臺的法律政策對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比例有規(guī)定的,簽訂出讓合同時,應當按照最新規(guī)定填寫。
十五、本合同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tǒng)一編號。
十六、本合同由國土資源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5篇】天津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市_____________區(qū)(縣)_____________局;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有關行政法規(guī)及土地供應政策規(guī)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出讓人根據(jù)法律的授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受讓人對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在出讓期限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置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__,出讓宗地面積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圖見附件1。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豎向界限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上界限,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下界限,高差為____________米。出讓宗地豎向界限見附件2。
出讓宗地空間范圍是以上述界址點所構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閉形成的空間范圍。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范圍內的樹木、供電設施等,受讓人可結合規(guī)劃設計方案保留,對不需要保留的,由受讓人自行與有關部門解決,并承擔所需費用。如地下有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等,也由受讓人自行與有關部門協(xié)商解決。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___年,自出讓人向受讓人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第七條 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本條第(____________)項規(guī)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
(二)現(xiàn)狀土地條件。
第八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第七條約定,實地驗明交付土地時該宗地的土地條件,并簽訂《交付土地確認書》。
第九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出讓金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__萬元)。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時,受讓人應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__萬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出讓金。
第十一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繳齊土地出讓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__萬元)。
第十二條 受讓人應在按本合同約定付清本宗地土地出讓金后,持本合同和土地出讓金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第三章 土地開發(fā)建設與利用
第十三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符合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guī)劃條件(見附件3),其中:
(一)建筑容積率/建筑總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綠地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符合如下土地利用要求:
(一)準入產(chǎn)業(yè)類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建筑系數(sh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合同項下宗地的項目固定資產(chǎn)總投資不低于經(jīng)批準或登記備案的金額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小寫____________萬元),投資強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元)。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的固定資產(chǎn)總投資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投資和土地出讓金等。
(四)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工業(yè)項目建設,根據(jù)規(guī)劃部門確定的規(guī)劃設計條件,本合同受讓宗地范圍內用于企業(yè)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占地面積不超過受讓宗地面積的____________%,即不超過____________平方米, 建筑面積不超過建筑總面積的____________%。受讓人同意不在受讓宗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chǎn)性設施。
(五)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項目,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在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日起_____個月之內開工建設。
受讓人不能按期開工,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經(jīng)出讓人同意的可以延建,但延建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竣工。
受讓人不能按期竣工,應提前6個月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經(jīng)出讓人同意的可以延建,但延建期限不得超過2年。
第十八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外部市政公用設施由受讓人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部門申請解決,并按規(guī)定繳納相應費用。
第十九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yè)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但由此影響受讓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業(yè)營建主體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二十條 受讓人應當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huán)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二十一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規(guī)劃條件和土地利用要求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
需要改變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由出讓人有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重新依法出讓;需要改變本合同約定的準入產(chǎn)業(yè)類別的,受讓人應當重新進行新項目的核準、批準或備案后,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議或者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內,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規(guī)劃調整權,原規(guī)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屆滿申請續(xù)期時,應當按屆時有效的規(guī)劃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對受讓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出讓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jù)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評估市場價格及經(jīng)評估認定的直接損失給予土地使用者補償。
第四章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出讓金,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取得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應當經(jīng)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___項規(guī)定之條件:
(一)受讓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并經(jīng)出讓人認定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25%以上,方可轉讓。
(二)受讓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形成工業(yè)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開發(fā)建設投資比例認定,應當由受讓人委托具有專業(yè)審計資格的審計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出具已開發(fā)投資額及完成總投資比例的審計報告。開發(fā)投資總額以計劃管理部門的建設投資計劃為準。
第二十五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抵押,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出租期限超過6個月的,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約定。
第二十六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全部或部分轉讓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jīng)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的,應按有關規(guī)定,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1年向出讓人提交續(xù)期申請書,除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xù)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辦理出讓、租賃等有償用地手續(xù),重新簽訂出讓、租賃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讓金、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九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xù)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出讓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按本條項約定履行:
(一)由出讓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根據(jù)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殘余價值,給予土地使用者相應補償;
(二)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十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沒有申請續(xù)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由出讓人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一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期間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具有免責效力。
第三十二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7日內將不可抗力情況以信函、電報、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不可抗力發(fā)生后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報告及證明。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出讓金。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1‰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及逾期土地整理貸款利息,延期付款超過60天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四條 受讓人造成土地閑置,閑置滿1年不滿2年的,應依法繳納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滿2年且未開工建設的,出讓人有權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三十五條 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開工建設的,每延期1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土地出讓金_____‰的違約金,出讓人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xù)履約。
第三十六條 受讓人應在合同約定的竣工期限內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通知書》,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1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土地出讓金_____ ‰的違約金。
第三十七條 項目固定資產(chǎn)總投資、投資強度和開發(fā)投資總額未達到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投資總額和投資強度指標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土地出讓金的違約金,并可要求受讓人繼續(xù)履約。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低于本合同約定的最低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最低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土地出讓金的違約金,并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xù)履行本合同。
第三十九條 工業(yè)建設項目的綠地率、企業(yè)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例、企業(yè)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建筑面積等任何一項指標超過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受讓人應當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宗地土地出讓金_____‰的違約金,并自行拆除相應的綠化和建筑設施。
第四十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交付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1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jīng)支付的土地出讓金的1‰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0日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jīng)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其余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四十一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本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guī)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土地使用年期自達到約定的土地條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十三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項規(guī)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yè)經(jīng)__________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均保證本合同所填寫的姓名、住所、電話、傳真、開戶銀行、戶名、代理人等內容的真實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變更,應于變更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否則由此引起的無法及時告知的責任由信息變更方承擔。
第四十六條 出讓人名稱與戶名不一致的,不影響土地出讓金的繳納,受讓人應當按照出讓人提供的戶名和開戶銀行繳存土地出讓金。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shù)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條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zhí)_____份,其余由出讓人分送有關單位。
出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簽字)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簽字)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附1:出讓宗地平面界限圖(略)
附2:出讓宗地豎向界限圖(略)
【第6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202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 市(縣) 局;
通訊地址: ;
郵政編碼: ;
電話: ;
傳真: ;
開戶銀行: ;
賬號: 。
受讓人: -;
通訊地址: ;
郵政編碼: ;
電話: ;
傳真: ;
開戶銀行: ;
賬號: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等法律、有關行政法規(guī)及土地供應政策規(guī)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出讓人根據(jù)法律的授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資源、埋藏物不屬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受讓人對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在出讓期限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置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價款的繳納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編號為 ,宗地總面積大寫 平方米(小寫 平方米),其中出讓宗地面積為大寫 平方米(小寫 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宗地坐落于 。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為 ;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圖見附件1。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豎向界限以 為上界限,以 為下界限,高差為 米。出讓宗地豎向界限見附件2。
出讓宗地空間范圍是以上述界址點所構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閉形成的空間范圍。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 。
第六條 出讓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 項規(guī)定的土地條件:
(一)場地平整達到 ;
周圍基礎設施達到 ;
(二)現(xiàn)狀土地條件 。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年,按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承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xù)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為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
第九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定金為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讓價款。
第十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一款第 項的規(guī)定向出讓人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付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 期向出讓人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四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時,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讓價款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條 受讓人應在按本合同約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讓價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第三章 土地開發(fā)建設與利用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開發(fā)投資強度按本條第 項規(guī)定執(zhí)行: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工業(yè)項目建設,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的項目固定資產(chǎn)總投資不低于經(jīng)批準或登記備案的金額人民幣大寫 萬元(小寫萬元),投資強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的固定資產(chǎn)總投資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投資和出讓價款等。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非工業(yè)項目建設,受讓人承諾本合同項下宗地的開發(fā)投資總額不低于人民幣大寫 萬元(小寫 萬元)。
第十三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符合市(縣)政府規(guī)劃管理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guī)劃條件(見附件3)。其中:
主體建筑物性質 ;
附屬建筑物性質 ;
建筑總面積 平方米;
建筑容積率不高于 不低于 ;
建筑限高 ;
建筑密度不高于 不低于 ;
綠地率不高于 不低于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第十四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配套按本條第 項規(guī)定執(zhí)行: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工業(yè)項目建設,根據(jù)規(guī)劃部門確定的規(guī)劃設計條件,本合同受讓宗地范圍內用于企業(yè)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占地面積不超過受讓宗地面積的%,即不超過 平方米, 建筑面積不超過 平方米。受讓人同意不在受讓宗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chǎn)性設施;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住宅項目建設,根據(jù)規(guī)劃建設管理部門確定的規(guī)劃建設條件,本合同受讓宗地范圍內住宅建設總套數(shù)不少于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數(shù)不少于 套,住宅建設套型要求為。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占宗地開發(fā)建設總面積的比例不低于%。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配套建設的經(jīng)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讓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項下第 種方式履行:
1.移交給政府;
2.由政府回購;
3.按政府經(jīng)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 ;
5. 。
第十五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項目,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一) ;
(二) ;
(三) 。
第十六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在 年 月 日之前開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
受讓人不能按期開工,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經(jīng)出讓人同意延建的,其項目竣工時間相應順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與宗地外主管線、用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yè)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但由此影響受讓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業(yè)營建主體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八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容積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在出讓期限內,需要改變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雙方同意按照本條第項規(guī)定辦理:
(一)由出讓人有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依法辦理改變土地用途批準手續(xù),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議或者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受讓人按照批準改變時新土地用途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市場價格與原土地用途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市場價格的差額補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本合同項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內,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規(guī)劃調整權,原規(guī)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屆滿申請續(xù)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guī)劃執(zhí)行。
第二十條 對受讓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出讓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jù)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評估市場價格及經(jīng)評估認定的直接損失給予土地使用者補償。
第四章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條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首次轉讓的,應當符合本條第項規(guī)定的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已形成工業(yè)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二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本合同約定。
第二十三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全部或部分轉讓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jīng)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的,轉讓、抵押雙方應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xù)期申請書,除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xù)期。
出讓人同意續(xù)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辦理出讓、租賃等有償用地手續(xù),重新簽訂出讓、租賃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xù)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出讓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按本條第項約定履行:
(一)由出讓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根據(jù)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殘余價值,給予土地使用者相應補償;
(二)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十七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沒有申請續(xù)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條合同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期間發(fā)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第二十九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7日內將不可抗力情況以信函、電報、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發(fā)生后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報告及證明。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
‰向出讓人繳納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60日,經(jīng)出讓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損失。
第三十一條 受讓人因自身原因終止該項目投資建設,向出讓人提出終止履行本合同并請求退還土地的,出讓人報經(jīng)原批準土地出讓方案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分別按以下約定,退還除本合同約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不計利息),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該宗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可不予補償,出讓人還可要求受讓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但出讓人愿意繼續(xù)利用該宗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給予受讓人一定補償:
(一)受讓人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屆滿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在扣除定金后退還受讓人已支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二)受讓人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超過一年但未滿二年,并在屆滿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應在扣除本合同約定的定金,并按照規(guī)定征收土地閑置費后,將剩余的已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退還受讓人。
第三十二條 受讓人造成土地閑置,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應依法繳納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滿兩年且未開工建設的,出讓人有權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開工建設的,每延期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 ‰的違約金,出讓人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xù)履約。
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 ‰的違約金。
第三十四條 項目固定資產(chǎn)總投資、投資強度和開發(fā)投資總額未達到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投資總額和投資強度指標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并可要求受讓人繼續(xù)履約。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低于本合同約定的最低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最低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并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xù)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高于本合同約定最高標準的,出讓人有權收回高于約定的最高標準的面積部分,有權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工業(yè)建設項目的綠地率、企業(yè)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例、企業(yè)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建筑面積等任何一項指標超過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受讓人應當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宗地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并自行拆除相應的綠化和建筑設施。
第三十七條受讓人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交付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jīng)支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0日,經(jīng)受讓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jīng)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其余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損失。
第三十八條出讓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本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或單方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guī)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土地使用年期自達到約定的土地條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十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本條第 項約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yè)經(jīng) 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均保證本合同中所填寫的姓名、通訊地址、電話、傳真、開戶銀行、代理人等內容的真實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變更,應于變更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否則由此引起的無法及時告知的責任由信息變更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 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的價款、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shù)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 份,出讓人、受讓人各執(zhí)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 受讓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 (簽字):
年 月 日
【第7篇】天津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工業(yè)建設類)
本 合同當事人 雙方: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市_____________區(qū)(縣)_____________局;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 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 》、《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有關行政 法規(guī) 及土地供應政策規(guī)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出讓人根據(jù)法律的授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受讓人對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在出讓期限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置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__,出讓宗地面積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圖見附件1。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豎向界限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上界限,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下界限,高差為____________米。出讓宗地豎向界限見附件2。
出讓宗地空間范圍是以上述界址點所構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閉形成的空間范圍。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范圍內的樹木、供電設施等,受讓人可結合規(guī)劃設計方案保留,對不需要保留的,由受讓人自行與有關部門解決,并承擔所需費用。如地下有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等,也由受讓人自行與有關部門協(xié)商解決。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___年,自出讓人向受讓人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第七條 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本條第(____________)項規(guī)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
(二)現(xiàn)狀土地條件。
第八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 土地出讓金 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第七條約定,實地驗明交付土地時該宗地的土地條件,并簽訂《交付土地確認書》。
第九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出讓金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__萬元)。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時,受讓人應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__萬元)作為履行合同的 定金 ,定金抵作部分土地出讓金。
第十一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繳齊土地出讓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__萬元)。
第十二條 受讓人應在按本合同約定付清本宗地土地出讓金后,持本合同和土地出讓金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第三章 土地開發(fā)建設與利用
第十三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符合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guī)劃條件(見附件3),其中:
(一)建筑容積率/建筑總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綠地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符合如下土地利用要求:
(一)準入產(chǎn)業(yè)類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建筑系數(sh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合同項下宗地的項目固定資產(chǎn)總投資不低于經(jīng)批準或登記備案的金額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小寫____________萬元),投資強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元)。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的固定資產(chǎn)總投資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投資和土地出讓金等。
(四)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工業(yè)項目建設,根據(jù)規(guī)劃部門確定的規(guī)劃設計條件,本合同受讓宗地范圍內用于企業(yè)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占地面積不超過受讓宗地面積的____________%,即不超過____________平方米, 建筑面積不超過建筑總面積的____________%。受讓人同意不在受讓宗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chǎn)性設施。
(五)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項目,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在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日起_____個月之內開工建設。
受讓人不能按期開工,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經(jīng)出讓人同意的可以延建,但延建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竣工。
受讓人不能按期竣工,應提前6個月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經(jīng)出讓人同意的可以延建,但延建期限不得超過2年。
第十八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外部市政公用設施由受讓人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部門申請解決,并按規(guī)定繳納相應費用。
第十九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yè)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但由此影響受讓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業(yè)營建主體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二十條 受讓人應當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huán)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二十一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規(guī)劃條件和土地利用要求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
需要改變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由出讓人有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重新依法出讓;需要改變本合同約定的準入產(chǎn)業(yè)類別的,受讓人應當重新進行新項目的核準、批準或備案后,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議或者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內,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規(guī)劃調整權,原規(guī)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屆滿申請續(xù)期時,應當按屆時有效的規(guī)劃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對受讓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出讓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jù)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評估市場價格及經(jīng)評估認定的直接損失給予土地使用者補償。
第四章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 抵押
第二十四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出讓金,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取得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應當經(jīng)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___項規(guī)定之條件:
(一)受讓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并經(jīng)出讓人認定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25%以上,方可轉讓。
(二)受讓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形成工業(yè)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開發(fā)建設投資比例認定,應當由受讓人委托具有專業(yè)審計資格的審計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出具已開發(fā)投資額及完成總投資比例的審計報告。開發(fā)投資總額以計劃管理部門的建設投資計劃為準。
第二十五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抵押,應當簽訂書面轉讓、 抵押合同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出租期限超過6個月的,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約定。
第二十六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全部或部分轉讓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jīng)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的,應按有關規(guī)定,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1年向出讓人提交續(xù)期申請書,除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xù)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辦理出讓、租賃等有償用地手續(xù),重新簽訂出讓、租賃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讓金、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九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xù)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注銷登記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出讓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按本條第
項約定履行:
(一)由出讓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根據(jù)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殘余價值,給予土地使用者相應補償;
(二)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十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沒有申請續(xù)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由出讓人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一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期間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具有免責效力。
第三十二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7日內將不可抗力情況以信函、電報、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不可抗力發(fā)生后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報告及證明。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出讓金。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1‰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及逾期土地整理貸款利息,延期付款超過60天的,出讓人有權 解除合同 ,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四條 受讓人造成土地閑置,閑置滿1年不滿2年的,應依法繳納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滿2年且未開工建設的,出讓人有權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三十五條 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開工建設的,每延期1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土地出讓金_____‰的 違約金 ,出讓人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xù)履約。
第三十六條 受讓人應在合同約定的竣工期限內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通知書》,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1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土地出讓金_____ ‰的違約金。
第三十七條 項目固定資產(chǎn)總投資、投資強度和開發(fā)投資總額未達到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投資總額和投資強度指標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土地出讓金的違約金,并可要求受讓人繼續(xù)履約。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低于本合同約定的最低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最低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土地出讓金的違約金,并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xù)履行本合同。
第三十九條 工業(yè)建設項目的綠地率、企業(yè)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例、企業(yè)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建筑面積等任何一項指標超過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受讓人應當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宗地土地出讓金_____‰的違約金,并自行拆除相應的綠化和建筑設施。
第四十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交付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1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jīng)支付的土地出讓金的1‰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0日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jīng)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其余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四十一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本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guī)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土地使用年期自達到約定的土地條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二條 本 合同訂立 、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十三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項規(guī)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yè)經(jīng)__________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均保證本合同所填寫的姓名、住所、電話、傳真、開戶銀行、戶名、 代理 人等內容的真實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變更,應于變更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否則由此引起的無法及時告知的責任由信息變更方承擔。
第四十六條 出讓人名稱與戶名不一致的,不影響土地出讓金的繳納,受讓人應當按照出讓人提供的戶名和開戶銀行繳存土地出讓金。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shù)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條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zhí)_____份,其余由出讓人分送有關單位。
出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簽字)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簽字)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附1:出讓宗地平面界限圖(略)
附2:出讓宗地豎向界限圖(略)
附3: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guī)劃條件(略)
【第8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gf—-2008—-2601)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省(自治區(qū)、直轄市) ____________市(縣) ____________________局;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等法律、有關行政法規(guī)及土地供應政策規(guī)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出讓人根據(jù)法律的授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資源、埋藏物不屬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受讓人對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在出讓期限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置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章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價款的繳納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宗地面積為大寫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宗地坐落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圖見附件1。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豎向界限以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上界限,以____________________為下界限,高差為__________米。
出讓宗地豎向界限見附件2。
出讓宗地空間范圍是以上述界址點構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閉形成的空間范圍。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出讓人同意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___項規(guī)定的土地條件:
(一)場地平整達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周圍基礎設施達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現(xiàn)狀土地條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年,按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承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xù)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
第九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定金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讓價款。
第十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一款第____項的規(guī)定向出讓人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日內,一次性付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___期向出讓人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______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______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時,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讓價款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條 受讓人應在按本合同約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讓價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第三章土地開發(fā)建設與利用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開發(fā)投資強度按本條第______項規(guī)定執(zhí)行: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工業(yè)項目建設,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的項目固定資產(chǎn)總投資不低于經(jīng)批準或登記備案的金額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萬元(小寫______萬元),投資強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的固定資產(chǎn)總投資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投資和出讓價款等。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非工業(yè)項目建設,受讓人承諾本合同項下宗地的開發(fā)投資總額不低于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萬元(小寫____________萬元)。
第十三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符合市(縣)政府規(guī)劃管理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guī)劃條件(見附件3)。其中:
主體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屬建筑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總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建筑容積率不高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低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密度不高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低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綠地率不高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低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配套按本第____項規(guī)定執(zhí)行: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工業(yè)項目建設,根據(jù)規(guī)劃部門確定的規(guī)劃設計條 件,本合同受讓宗地范圍內用于企業(yè)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占地面積不超過受讓宗地面積的____%,即不超過____平方米,建筑面積不超過________平方米。受讓人同意不在受讓宗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chǎn)性設施;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住宅項目建設,根據(jù)規(guī)劃建設管理部門確定的規(guī)劃建設條 件,本合同受讓宗地范圍內住宅建設總套數(shù)不少于____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數(shù)不少于____套,住宅建筑套型要求為______________。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占宗地開發(fā)建設總面積的比例不低于____%。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配套建設的經(jīng)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讓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項下第____種方式履行:
1.移交給政府;
2.由政府回購;
3.按政府經(jīng)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項目,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開工,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竣工。
受讓人不能按期開工,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經(jīng)出讓人同意延建的,其項目竣工時間相應順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與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yè)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但由此影響受讓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業(yè)營建主體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八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容積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在出讓期限內,需要改變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雙方同意按照本條 第______項規(guī)定辦理:
(一)由出讓人有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依法辦理改變土地用途批準手續(xù),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議或者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受讓人按照批準改變時新土地用途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市場價格與原土地用途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市場價格的差額補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內,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規(guī)劃調整權,原規(guī)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屆滿申請續(xù)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guī)劃執(zhí)行。
第二十條 對受讓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出讓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jù)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價值和
剩余年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評估市場價格及經(jīng)評估認定的直接損失給予土地使用者補償。
第四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首次轉讓的,應當符合本條 第______項規(guī)定的條 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已形成工業(yè)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 件。
第二十二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本合同約定。
第二十三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全部或部分轉讓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jīng)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的,轉讓、抵押雙方應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五章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xù)期申請書,除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宗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xù)期。
出讓人同意續(xù)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辦理出讓、租賃等有償用地手續(xù),重新簽訂出讓、租賃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xù)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出讓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按本條 第______項約定履行:
(一)由出讓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根據(jù)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殘余價值,給予土地使用者相應補償;
(二)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沒有申請續(xù)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土地
使用者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讓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責任,但應在條 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期間發(fā)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第二十九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7日內將不可抗力情況以信函、電報、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發(fā)生后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報告及證明。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受讓人不能按照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___%。向出讓人繳納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60日,經(jīng)出讓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損失。
第三十一條 受讓人因自身原因終止該項目投資建設,向出讓人提出終止履行本合同并請求退還土地的,出讓人報經(jīng)原批準土地出讓方案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分別按以下約定,退還除本合同約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不計利息),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該宗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可不予補償,出讓人還可要求受讓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但出讓人愿意繼續(xù)利用該宗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給予受讓人一定補償:
(一)受讓人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屆滿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在扣除定金后退還受讓人已支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二)受讓人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超過一年但未滿二年,并在屆滿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應在扣除本合同約定的定金,并按照規(guī)定征收土地閑置費后,將剩余的已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退還受讓人。
第三十二條 受讓人造成土地閑置,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應依法繳納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滿兩年且未開工建設的,出讓人有權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開工建設的,每延期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____‰的違約金,出讓人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xù)履約。
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____‰的違約金。
第三十四條 項目固定資產(chǎn)總投資、投資強度和開發(fā)投資總額未達到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投資總額和投資強度指標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并可要求受讓人繼續(xù)履約。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低于本合同約定的最低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最低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并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xù)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高于本合同約定最高標準的,出讓人有權收回高于約定的最高標準的面積部分,有權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工業(yè)建設項目的綠地率、企業(yè)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例、企業(yè)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建筑面積等任何一項指標超過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受讓人應當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宗地出讓價款____‰的違約金,并自行拆除相應的綠化和建筑設施。
第三十七條 受讓人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必須按時本合同約定按時交付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jīng)支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_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0日,經(jīng)受讓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jīng)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其余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損失。
第三十八條 出讓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本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或單方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guī)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土地使用年期自達到約定的土地條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十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項約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yè)經(jīng)___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均保證本合同中所填寫的姓名、通訊地址、電話、傳真、開戶銀行、代理人等內容的真實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變更,應于變更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否則由此引起的無法及時告知的責任由信息變更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的價款、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shù)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出讓人,受讓人各執(zhí)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 受讓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 (簽字):
二〇 年 月 日
【第9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市(縣)局;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受讓人:-;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等法律、有關行政法規(guī)及土地供應政策規(guī)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出讓人根據(jù)法律的授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資源、埋藏物不屬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受讓人對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在出讓期限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置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章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價款的繳納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編號為,宗地總面積大寫平方米(小寫平方米),其中出讓宗地面積為大寫平方米(小寫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宗地坐落于。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為;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圖見附件1。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豎向界限以為上界限,以為下界限,高差為米。出讓宗地豎向界限見附件2。
出讓宗地空間范圍是以上述界址點所構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閉形成的空間范圍。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
第六條出讓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項規(guī)定的土地條件:
(一)場地平整達到;
周圍基礎設施達到;
(二)現(xiàn)狀土地條件。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年,按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承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xù)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為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
第九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定金為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讓價款。
第十條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一款第項的規(guī)定向出讓人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一次性付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期向出讓人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三期人民幣大寫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
第四期人民幣大寫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時,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讓價款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條受讓人應在按本合同約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讓價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第三章土地開發(fā)建設與利用
第十二條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開發(fā)投資強度按本條第項規(guī)定執(zhí)行: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工業(yè)項目建設,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的項目固定資產(chǎn)總投資不低于經(jīng)批準或登記備案的金額人民幣大寫萬元(小寫萬元),投資強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的固定資產(chǎn)總投資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投資和出讓價款等。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非工業(yè)項目建設,受讓人承諾本合同項下宗地的開發(fā)投資總額不低于人民幣大寫萬元(小寫萬元)。
第十三條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符合市(縣)政府規(guī)劃管理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guī)劃條件(見附件3)。其中:
主體建筑物性質;
附屬建筑物性質;
建筑總面積平方米;
建筑容積率不高于不低于;
建筑限高;
建筑密度不高于不低于;
綠地率不高于不低于;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十四條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配套按本條第項規(guī)定執(zhí)行: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工業(yè)項目建設,根據(jù)規(guī)劃部門確定的規(guī)劃設計條件,本合同受讓宗地范圍內用于企業(yè)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占地面積不超過受讓宗地面積的%,即不超過平方米,建筑面積不超過平方米。受讓人同意不在受讓宗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chǎn)性設施;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住宅項目建設,根據(jù)規(guī)劃建設管理部門確定的規(guī)劃建設條件,本合同受讓宗地范圍內住宅建設總套數(shù)不少于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數(shù)不少于套,住宅建設套型要求為。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占宗地開發(fā)建設總面積的比例不低于%。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配套建設的經(jīng)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讓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項下第種方式履行:
1.移交給政府;
2.由政府回購;
3.按政府經(jīng)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
5.。
第十五條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項目,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一);
(二);
(三)。
第十六條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在年月日之前開工,在年月日之前竣工。
受讓人不能按期開工,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經(jīng)出讓人同意延建的,其項目竣工時間相應順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與宗地外主管線、用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yè)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但由此影響受讓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業(yè)營建主體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八條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容積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在出讓期限內,需要改變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雙方同意按照本條第項規(guī)定辦理:
(一)由出讓人有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依法辦理改變土地用途批準手續(xù),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議或者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受讓人按照批準改變時新土地用途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市場價格與原土地用途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市場價格的差額補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本合同項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內,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規(guī)劃調整權,原規(guī)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屆滿申請續(xù)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guī)劃執(zhí)行。
第二十條對受讓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出讓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jù)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評估市場價格及經(jīng)評估認定的直接損失給予土地使用者補償。
第四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條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首次轉讓的,應當符合本條第項規(guī)定的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已形成工業(yè)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二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本合同約定。
第二十三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全部或部分轉讓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jīng)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的,轉讓、抵押雙方應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五章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xù)期申請書,除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xù)期。
出讓人同意續(xù)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辦理出讓、租賃等有償用地手續(xù),重新簽訂出讓、租賃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xù)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出讓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按本條第項約定履行:
(一)由出讓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根據(jù)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殘余價值,給予土地使用者相應補償;
(二)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十七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沒有申請續(xù)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條合同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期間發(fā)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第二十九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7日內將不可抗力情況以信函、電報、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發(fā)生后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報告及證明。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
‰向出讓人繳納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60日,經(jīng)出讓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損失。
第三十一條受讓人因自身原因終止該項目投資建設,向出讓人提出終止履行本合同并請求退還土地的,出讓人報經(jīng)原批準土地出讓方案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分別按以下約定,退還除本合同約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不計利息),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該宗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可不予補償,出讓人還可要求受讓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但出讓人愿意繼續(xù)利用該宗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給予受讓人一定補償:
(一)受讓人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屆滿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在扣除定金后退還受讓人已支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二)受讓人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超過一年但未滿二年,并在屆滿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應在扣除本合同約定的定金,并按照規(guī)定征收土地閑置費后,將剩余的已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退還受讓人。
第三十二條受讓人造成土地閑置,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應依法繳納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滿兩年且未開工建設的,出讓人有權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三十三條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開工建設的,每延期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的違約金,出讓人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xù)履約。
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的違約金。
第三十四條項目固定資產(chǎn)總投資、投資強度和開發(fā)投資總額未達到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投資總額和投資強度指標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并可要求受讓人繼續(xù)履約。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項下宗地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低于本合同約定的最低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最低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并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xù)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高于本合同約定最高標準的,出讓人有權收回高于約定的最高標準的面積部分,有權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工業(yè)建設項目的綠地率、企業(yè)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例、企業(yè)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建筑面積等任何一項指標超過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受讓人應當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宗地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并自行拆除相應的綠化和建筑設施。
第三十七條受讓人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交付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jīng)支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0日,經(jīng)受讓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jīng)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其余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損失。
第三十八條出讓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本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或單方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guī)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土地使用年期自達到約定的土地條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九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十條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本條第項約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yè)經(jīng)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均保證本合同中所填寫的姓名、通訊地址、電話、傳真、開戶銀行、代理人等內容的真實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變更,應于變更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否則由此引起的無法及時告知的責任由信息變更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和附件共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的價款、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shù)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一式份,出讓人、受讓人各執(zh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受讓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簽字):
【第10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本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 市(縣) 局;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
受讓人: ;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等法律、有關行政法規(guī)及土地供應政策規(guī)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出讓人根據(jù)法律的授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資源、埋藏物不屬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受讓人對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在出讓期限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置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章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價款的繳納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編號為 ,宗地總面積大寫 平方米(小寫 平方米),其中出讓宗地面積為大寫 平方米(小寫 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宗地坐落于 。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為 ;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圖見附件1。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豎向界限以 為上界限,以 為下界限,高差為 米。出讓宗地豎向界限見附件2。
出讓宗地空間范圍是以上述界址點所構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閉形成的空間范圍。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 。
第六條 出讓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 項規(guī)定的土地條件:
(一)場地平整達到 ;周圍基礎設施達到 ;
(二)現(xiàn)狀土地條件 。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 年,按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承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xù)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為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
第九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定金為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讓價款。
第十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一款第 項的規(guī)定向出讓人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付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 期向出讓人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分期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時,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讓價款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條 受讓人應在按本合同約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讓價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第三章 土地開發(fā)建設與利用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開發(fā)投資強度按本條第 項規(guī)定執(zhí)行: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工業(yè)項目建設,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的項目固定資產(chǎn)總投資不低于經(jīng)批準或登記備案的金額人民幣大寫 萬元(小寫 萬元),投資強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的固定資產(chǎn)總投資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投資和出讓價款等。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非工業(yè)項目建設,受讓人承諾本合同項下宗地的開發(fā)投資總額不低于人民幣大寫 萬元(小寫 萬元)。
第十三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符合市(縣)政府規(guī)劃管理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guī)劃條件(見附件3)。其中:
主體建筑物性質 ;附屬建筑物性質 ;
建筑總面積 平方米;建筑容積率不高于 不低于 ;
建筑限高 ;建筑密度不高于 不低于 ;
綠地率不高于 不低于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第十四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配套按本條第 項規(guī)定執(zhí)行: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工業(yè)項目建設,根據(jù)規(guī)劃部門確定的規(guī)劃設計條件,本合同受讓宗地范圍內用于企業(yè)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占地面積不超過受讓宗地面積的 %,即不超過 平方米,建筑面積不超過 平方米。受讓人同意不在受讓宗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chǎn)性設施;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住宅項目建設,根據(jù)規(guī)劃建設管理部門確定的規(guī)劃建設條件,本合同受讓宗地范圍內住宅建設總套數(shù)不少于 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數(shù)不少于 套,住宅建設套型要求為 。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占宗地開發(fā)建設總面積的比例不低于 %。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配套建設的經(jīng)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讓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項下第 種方式履行:
1、移交給政府;
2、由政府回購;
3、按政府經(jīng)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 ;
5、 。
第十五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項目,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一) ;
(二) ;
(三) 。
第十六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在 年 月 日之前開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
受讓人不能按期開工,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經(jīng)出讓人同意延建的,其項目竣工時間相應順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與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yè)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但由此影響受讓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業(yè)營建主體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八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容積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在出讓期限內,需要改變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雙方同意按照本條第 項規(guī)定辦理:
(一)由出讓人有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依法辦理改變土地用途批準手續(xù),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議或者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受讓人按照批準改變時新土地用途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市場價格與原土地用途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市場價格的差額補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內,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規(guī)劃調整權,原規(guī)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改建、翻建、重建,或 者期限屆滿申請續(xù)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guī)劃執(zhí)行。
第二十條 對受讓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出讓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jù)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評估市場價格及經(jīng)評估認定的直接損失給予土地使用者補償。
第四章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條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首次轉讓的,應當符合本條第 項規(guī)定的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已形成工業(yè)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二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本合同約定。
第二十三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全部或部分轉讓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jīng)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的,轉讓、抵押雙方應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五章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xù)期申請書,除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xù)期。
出讓人同意續(xù)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辦理出讓、租賃等有償用地手續(xù),重新簽訂出讓、租賃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xù)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出讓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按本條第 項約定履行:
(一)由出讓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根據(jù)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殘余價值,給予土地使用者相應補償;
(二)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沒有申請續(xù)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條合同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期間發(fā)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第二十九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7日內將不可抗力情況以信函、電報、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發(fā)生后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報告及證明。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 ‰向出讓人繳納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60日,經(jīng)出讓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損失。
第三十一條 受讓人因自身原因終止該項目投資建設,向出讓人提出終止履行本合同并請求退還土地的,出讓人報經(jīng)原批準土地出讓方案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分別按以下約定,退還除本合同約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不計利息),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該宗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可不予補償,出讓人還可要求受讓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但出讓人愿意繼續(xù)利用該宗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給予受讓人一定補償:
(一)受讓人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屆滿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在扣除定金后退還受讓人已支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二)受讓人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超過一年但未滿二年,并在屆滿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應在扣除本合同約定的定金,并按照規(guī)定征收土地閑置費后,將剩余的已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退還受讓人。
第三十二條 受讓人造成土地閑置,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應依法繳納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滿兩年且未開工建設的,出讓人有權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開工建設的,每延期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 ‰的違約金,出讓人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xù)履約。
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 ‰的違約金。
第三十四條 項目固定資產(chǎn)總投資、投資強度和開發(fā)投資總額未達到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投資總額和投資強度指標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并可要求受讓人繼續(xù)履約。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低于本合同約定的最低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最低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并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xù)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高于本合同約定最高標準的,出讓人有權收回高于約定的最高標準的面積部分,有權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工業(yè)建設項目的綠地率、企業(yè)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例、企業(yè)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建筑面積等任何一項指標超過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受讓人應當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宗地出讓價款 ‰的違約金,并自行拆除相應的綠化和建筑設施。
第三十七條 受讓人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交付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jīng)支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 ‰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0日,經(jīng)受讓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jīng)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其余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損失。
第三十八條 出讓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本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或單方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guī)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土地使用年期自達到約定的土地條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十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本條第 項約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yè)經(jīng) 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均保證本合同中所填寫的姓名、通訊地址、電話、傳真、開戶銀行、代理人等內容的真實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變更,應于變更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否則由此引起的無法及時告知的責任由信息變更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 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的價款、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shù)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 份,出讓人、受讓人各執(zhí)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 受讓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 (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1:出讓宗地平面界址圖
附件2:出讓宗地豎向界限
附件3:市(縣)政府規(guī)劃管理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guī)劃條件
【第11篇】天津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天津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建設類)
合同編號:
天津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建設類-2010版)
本 合同當事人 雙方:
出讓人: ;
法定代表人: ;
住所: ;
郵政編碼: ;
電話: ;
傳真: ;
開戶銀行: ;
戶名: ;
賬號: ;
受讓人: ;
法定代表人: ;
住所: ;
郵政編碼: ;
電話: ;
傳真: ;
開戶銀行: ;
戶名: ;
賬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 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 》、《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 法規(guī) 、規(guī)章的規(guī)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經(jīng)協(xié)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出讓人根據(jù)法律的授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受讓人對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在出讓期限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置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編號為 ,出讓宗地面積為大寫 平方米(小寫 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坐落于 。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見附件1,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圖見附件2。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范圍內的樹木、通信設施、供電設施等,受讓人可結合規(guī)劃設計方案保留,對不需要保留的,由受讓人自行與有關部門協(xié)商解決,并承擔所需費用。如地下有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等,也由受讓人自行與有關部門協(xié)商解決,并承擔所需費用。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 。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 年,自出讓人向受讓人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 土地出讓 成交價款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小寫 萬元),其中 土地出讓金 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小寫 萬元),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小寫 萬元)。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受讓人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管理部門另行簽訂合同并支付。
第八條 本合同簽訂時,受讓人應繳付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小寫 萬元)作為履行合同的 定金 ,定金抵作部分土地出讓金。受讓人參與競買(/ 投標 )繳納的競買 保證金 (/ 投標保證金 )自動轉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繳齊全部土地出讓金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小寫 萬元)。
第十條 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本條第( )項規(guī)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
(二)現(xiàn)狀土地條件。
第十一條 在受讓人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本合同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第七條約定,實地驗明交付土地時該宗地的土地條件,并簽訂《交付土地確認書》。
第十二條 受讓人應在按本合同第九條約定付清本宗地土地出讓金后,持本合同和土地出讓金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辦理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第三章 土地開發(fā)建設與利用
第十三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符合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guī)劃條件(見附件3),其中:
(一)規(guī)劃用地性質: ;
(二)容積率: ;
(三)建筑密度: ;
(四)建筑限高: ;
(五)綠地率: ;
(六)其他要求: 。
第十四條 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符合如下土地利用要求:
(一) ;
(二) ;
(三) 。
第十五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項目,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一) ;
(二) ;
(三) 。
第十六條 受讓人須按以下約定時間實施本合同項下宗地的開發(fā)建設:
(一) 年 月 日之前,受讓人就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已取得《施工許可證》,施工設備及人員已進場進行勘探或動土施工;
(二) 年 月 日之前,受讓人就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已取得《基礎部分驗收合格證》,施工進度已達到基礎正負零;
(三) 年 月 日之前,本合同項下宗地內的全部建設項目已竣工并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驗收合格證》。
第十七條 受讓人由于規(guī)劃、 拆遷 、基礎設施建設等非主觀原因不能按期開工、竣工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同時提供影響建設項目開發(fā)建設進度的證明資料。
第十八條 受讓人應在取得《基礎部分驗收合格證》后30日內申請辦理銷售許可手續(xù)。
第十九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外部市政公用設施(含給水、排水、燃氣、城市規(guī)劃道路等)由受讓人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管理部門申請解決,其它市政公用設施配套由受讓人向有關專業(yè)部門申請解決,并按規(guī)定繳納相應費用。
第二十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排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yè)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但由此影響受讓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業(yè)營建主體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二十一條 受讓人應當依法使用土地,不得在受讓宗地上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huán)境或設施。因受讓人未依法使用土地,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害的,受讓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規(guī)劃條件和土地利用要求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規(guī)劃條件和土地利用要求的,應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xù),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合同或者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內,政府保留規(guī)劃調整權。如國家進行規(guī)劃調整,對該宗地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改建、翻建、重建的,應依法服從規(guī)劃建設的實施。
第二十四條 對受讓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出讓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jù)公共利益需要需提前收回的,出讓人應當根據(jù)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的價值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剩余年期的市場評估價格及經(jīng)評估認定的直接損失給予土地使用者合理補償。
第四章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 抵押
第二十五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出讓金,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后,有權依法將本合同項下的剩余年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首次轉讓的,應當經(jīng)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 )項規(guī)定之條件:
(一)受讓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并經(jīng)出讓人認定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25%以上,方可轉讓。
(二)受讓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達到建設用地條件。
開發(fā)建設投資比例認定,應當由受讓人委托具有專業(yè)審計資格的審計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出具已開發(fā)投資額及完成總投資比例的審計報告。開發(fā)投資總額以計劃管理部門的建設投資計劃為準。
第二十六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出讓金,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后,有權依法將本合同項下的剩余年期國有建設用地出租、抵押。
第二十七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抵押,應當簽訂書面轉讓、 抵押合同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出租期限超過6個月的,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約定。
第二十八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全部或部分轉讓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移后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應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jīng)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約定的國有住宅建設用地使用年限屆滿,依法自動續(xù)期。本合約定的國有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1年向出讓人提交續(xù)期申請書,除根據(jù)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出讓人同意續(xù)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辦理出讓、租賃等有償用地手續(xù),重新簽訂出讓、租賃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讓金、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三十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xù)期,因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注銷登記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出讓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按本條第( )項約定履行:
(一)由出讓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根據(jù)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殘余價值,給予土地使用者相應補償;
(二)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按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沒有申請續(xù)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由出讓人無償取得。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期間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具有免責效力。
第三十三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7日內將不可抗力情況以信函、電報、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不可抗力發(fā)生后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報告及證明。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繳納土地出讓金。未按合同約定時限繳齊土地出讓金,并經(jīng)出讓人催交仍未繳齊的,本合同自動解除,受讓人繳納的定金不予退還。
第三十五條 受讓人造成土地閑置,閑置滿1年不滿2年的,應依法繳納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滿2年且未開工建設的,出讓人有權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三十六條 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約定延續(xù)日期開工、上市銷售的,出讓人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xù)履約,并追究違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受讓人應在合同約定的竣工期限內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驗收合格證》,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延建約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1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土地出讓價款0.2‰的 違約金 ,并繼續(xù)履約。
第三十八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出讓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交付土地。出讓人逾期90天仍未交付土地的,受讓人有權 解除合同 ,出讓人應當退還受讓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讓金。
第三十九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本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guī)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土地使用年期自達到約定的土地條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條 本 合同訂立 、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十一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本條第( )項規(guī)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 /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 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shù)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zhí) 份,其余由出讓人分送有關單位。
出讓人(章):
受讓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 代理 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
(簽字):
年 月 日
【第12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發(fā)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huán)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土地管理局,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國務院關于促進節(jié)約集約用地的通知》,規(guī)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管理,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組織制定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現(xiàn)予印發(fā),自2008年7月1日起執(zhí)行。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 局2000年和2006年發(fā)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xié)議》示范文本(試行)同時廢止。
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的要求,規(guī)范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督促 用地者嚴格履行合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局)要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各市、縣簽訂的出讓合同進行統(tǒng)一編號,加強對出讓合同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管。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示范文本)
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合同編號: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ㄗ灾螀^(qū)、直轄
市)市(縣)局;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受讓人:?;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等法律、有關行政法規(guī)及土地供應政策規(guī)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出讓人根據(jù)法律的授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資源、埋藏物不屬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受讓人對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在出讓期限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置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章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價款的繳納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編號為,宗地總面積大寫平方米(小寫平方米),其中出讓宗地面積為大寫平方米(小寫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宗地坐落于。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為;出讓宗地的平面界址圖見附件1。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豎向界限以為上界限,以為下界限,高差為米。出讓宗地豎向界限見附件2。
出讓宗地空間范圍是以上述界址點所構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閉形成的空間范圍。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
第六條出讓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項規(guī)定的土地條件:
(一)場地平整達到;
周圍基礎設施達到;
(二)現(xiàn)狀土地條件。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
年,按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承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xù)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為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
第九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定金為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讓價款。
第十條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一款第項的規(guī)定向出讓人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一次性付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期向出讓人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付款時間: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付款時間:年月日之前。
第期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付款時間:年月日之前。
第期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付款時間:年月日之前。
分期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時,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讓價款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條受讓人應在按本合同約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讓價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第三章土地開發(fā)建設與利用
第十二條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開發(fā)投資強度按本條第項規(guī)定執(zhí)行: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工業(yè)項目建設,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的項目固定資產(chǎn)總投資不低于經(jīng)批準或登記備案的金額人民幣大寫萬元(小寫萬元),投資強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的固定資產(chǎn)總投資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投資和出讓價款等。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非工業(yè)項目建設,受讓人承諾本合同項下宗地的開發(fā)投資總額不低于人民幣大寫萬元(小寫萬元)。
第十三條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符合市(縣)政府規(guī)劃管理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guī)劃條件(見附件3)。其中:
主體建筑物性質;
附屬建筑物性質;
建筑總面積平方米;
建筑容積率不高于不低于;
建筑限高;
建筑密度不高于不低于;
綠地率不高于不低于;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十四條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配套按本條第項規(guī)定執(zhí)行: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工業(yè)項目建設,根據(jù)規(guī)劃部門確定的規(guī)劃設計條件,本合同受讓宗地范圍內用于企業(yè)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占地面積不超過受讓宗地面積的%,即不超過平方米,建筑面積不超過 平方米。受讓人同意不在受讓宗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chǎn)性設施;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用于住宅項目建設,根據(jù)規(guī)劃建設管理部門確定的規(guī)劃建設條件,本合同受讓宗地范圍內住宅建設總套數(shù)不少于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數(shù)不少于 套,住宅建設套型要求為 。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占宗地開發(fā)建設總面積的比例不低于 %。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配套建設的經(jīng)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讓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項下第 種方式履行:
1.移交給政府;
2.由政府回購;
3.按政府經(jīng)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
5. 。
第十五條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項目,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一);
(二);
(三)。
第十六條受讓人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建設項目在年月日之前開工,在年月日之前竣工。
受讓人不能按期開工,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經(jīng)出讓人同意延建的,其項目竣工時間相應順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與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yè)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但由此影響受讓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業(yè)營建主體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八條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容積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在出讓期限內,需要改變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雙方同意按照本條第項規(guī)定辦理:
(一)由出讓人有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依法辦理改變土地用途批準手續(xù),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議或者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受讓人按照批準改變時新土地用途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市場價格與原土地用途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市場價格的差額補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本合同項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內,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規(guī)劃調整權,原規(guī)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屆滿申請續(xù)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guī)劃執(zhí)行。
第二十條 對受讓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出讓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jù)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評估市場價格及經(jīng)評估認定的直接損失給予土地使用者補償。
第四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條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首次轉讓的,應當符合本條第項規(guī)定的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已形成工業(yè)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二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本合同約定。
第二十三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全部或部分轉讓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jīng)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的,轉讓、抵押雙方應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五章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xù)期申請書,除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xù)期。
出讓人同意續(xù)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辦理出讓、租賃等有償用地手續(xù),重新簽訂出讓、租賃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xù)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出讓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按本條第項約定履行:
(一)由出讓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根據(jù)收回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殘余價值,給予土地使用者相應補償;
(二)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十七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沒有申請續(xù)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本合同項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條合同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期間發(fā)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第二十九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7日內將不可抗力情況以信函、電報、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發(fā)生后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報告及證明。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
‰向出讓人繳納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60日,經(jīng)出讓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損失。
第三十一條 受讓人因自身原因終止該項目投資建設,向出讓人提出終止履行本合同并請求退還土地的,出讓人報經(jīng)原批準土地出讓方案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分別按以下約定,退還除本合同約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不計利息),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該宗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可不予補償,出讓人還可要求受讓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恢復場地平整;但出讓人愿意繼續(xù)利用該宗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給予受讓人一定補償:
(一)受讓人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屆滿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在扣除定金后退還受讓人已支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二)受讓人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建設日期超過一年但未滿二年,并在屆滿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應在扣除本合同約定的定金,并按照規(guī)定征收土地閑置費后,將剩余的已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退還受讓人。
第三十二條受讓人造成土地閑置,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應依法繳納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滿兩年且未開工建設的,出讓人有權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開工建設的,每延期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的違約金,出讓人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xù)履約。
受讓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總額‰的違約金。
第三十四條 項目固定資產(chǎn)總投資、投資強度和開發(fā)投資總額未達到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投資總額和投資強度指標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并可要求受讓人繼續(xù)履約。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低于本合同約定的最低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最低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并有權要求受讓人繼續(xù)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高于本合同約定最高標準的,出讓人有權收回高于約定的最高標準的面積部分,有權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工業(yè)建設項目的綠地率、企業(yè)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例、企業(yè)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建筑面積等任何一項指標超過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受讓人應當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宗地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并自行拆除相應的綠化和建筑設施。
第三十七條受讓人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交付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jīng)支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0日,經(jīng)受讓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 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jīng)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其余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損失。
第三十八條出讓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本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或單方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guī)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土地使用年期自達到約定的土地條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九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十條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本條第項約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yè)經(jīng)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均保證本合同中所填寫的姓名、通訊地址、電話、傳真、開戶銀行、代理人等內容的真實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變更,應于變更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否則由此引起的無法及時告知的責任由信息變更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和附件共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的價款、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shù)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一式份,出讓人、受讓人各執(zh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受讓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簽字):
二○年 月 日
附件1
出讓宗地平面界址圖
北
比例尺:1:
下界限高程
附件2
出讓宗地豎向界限
上界限高程
高程起算基點
h= m
h= m
采用的高程系:
比例尺:1:
附件3
市(縣)政府規(guī)劃管理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guī)劃條件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使用說明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包括合同正文、附件1(出讓宗地平面界址圖)、附件2(出讓宗地豎向界限)和附件3(市縣政府規(guī)劃管理部門確定的出讓宗地規(guī)劃條件)。
二、本合同中的出讓人為有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三、出讓人出讓的土地必須是國有建設用地。本合同以宗地為單位進行填寫。宗地是指土地權屬界線封閉的地塊或者空間。
四、本合同第四條中,出讓宗地空間范圍是以平面界址點所構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閉形成的空間范圍。出讓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點坐標填寫;出讓宗地的豎向界限,可以按照1985年國家高程系統(tǒng)為起算基點填寫,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統(tǒng)為起算基點填寫。高差是垂直方向從起算面到終止面的距 離。如:出讓宗地的豎向界限以標高+60米(1985年國家高程系統(tǒng))為上界限,以標高-10米(1985年國家高程系統(tǒng))為下界限,高差為70米。
五、本合同第五條中,宗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現(xiàn)狀分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 21010-2007)規(guī)定的土地二級類填寫。依據(jù)規(guī)劃用途可以劃分為不同宗地的,應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出讓。屬于同一宗地中包含兩種或兩種 以上不同用途的,應當寫明各類具體土地用途的出讓年期及各類具體用途土地占宗地的面積比例和空間范圍。
六、本合同第六條中,土地條件按照雙方實際約定選擇和填寫。屬于待開發(fā)建設的用地,選擇第一項;屬于原劃撥(承租)建設用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xù)的,選擇第二項。
七、本合同第十條中,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支付方式按雙方實際約定選擇和填寫。雙方約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一次性付清的,選擇第一款第一項;分期支付的,選擇第一款第二項。
八、本合同第十二條中,宗地開發(fā)投資強度根據(jù)建設項目的性質選擇和填寫。屬于工業(yè)項目建設的,選擇第一項;不屬于工業(yè)項目建設的,選擇第二項。
九、本合同第十三條中,受讓宗地用于工業(yè)項目建設的,應當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發(fā)布和實施<工業(yè)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8〕24號)要求,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只填寫 最低限指標,即“不低于”。新出臺的法律政策對工業(yè)項目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有規(guī)定的,簽訂出讓合同時,應當按照政策規(guī)定填寫。
十、本合同第十四條中,宗地建設配套情況根據(jù)建設項目的性質選擇和填寫。宗地用于工業(yè)項目建設的,選擇第一項;宗地用于住宅項目建設的,選擇第二項。選擇第一項的,宗地范圍內用于企業(y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占地面積占受讓宗地面積的比例,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發(fā)布和實施<工業(yè)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 標>;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8〕24號)的有關規(guī)定填寫,原則上不得超過7%;選擇第二項的,按照《國務院關于促進節(jié)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fā) [2008]3號)、國土資源部《關于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進一步加強土地供應調控的通知》(國土資 發(fā)〔2007〕236號)的有關規(guī)定填寫。新出臺的法律政策對工業(yè)項目用地中企業(y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比例、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 套數(shù)及面積比例、商品住宅項目中配建經(jīng)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有規(guī)定的,簽訂出讓合同時,應當按照政策規(guī)定填寫。
十一、本合同第十六條中,受讓宗地用于商品住宅項目建設的,出讓宗地的開工時間和竣工時間,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 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進一步加強土地供應調控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7〕236號)的有關規(guī)定填寫,原則上開發(fā)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國 家新出臺的法律政策對出讓宗地開工時間和竣工時間有規(guī)定的,簽訂出讓合同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填寫。
十二、本合同第十八條中,在土地出讓期限內,非經(jīng)營性用地改變?yōu)榻?jīng)營性用地的,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促進節(jié)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fā)〔2008〕3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國家新出臺的法律政策對改變土地用途有規(guī)定的,簽訂出讓合同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填寫。
十三、本合同第二十一條中,屬于房屋開發(fā)的,選擇第一項;屬于土地綜合開發(fā)的,選擇第二項。
十四、本合同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七條中,受讓人不能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出讓人不能按合同約定及時提供出讓土地的,應當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guī)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fā)〔2006〕100號)的有關規(guī)定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對等原則,違約金比例按1‰填寫。 國家新出臺的法律政策對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違約金比例有規(guī)定的,簽訂出讓合同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填寫。
十五、本合同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tǒng)一編號。
十六、本合同由國土資源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