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用人單位與零散用工是否勞動關系怎么寫好?很多注冊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寫才規(guī)范,實際上填寫公司經營范圍并不難,我們可以參考優(yōu)秀的同行公司來寫,再結合自己經營的產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用人單位與零散用工是否勞動關系,有簡短的也有豐富的,僅供參考。
【第1篇】用人單位與零散用工是否勞動關系
零散工與用人單位是存在勞動關系的。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2篇】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合同的怎么補償
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合同的應支付待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第3篇】用人單位克扣工資合理嗎
不合理。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勞動者的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4篇】什么單位是有用人自主權的單位
用人自主權廣義指企業(yè)具有的在不違反國家強制法律法規(guī)的前提下,錄用一些應聘人員,而政府等其他團體和個人不能干預的權利。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國家行政機關等等都是有用人自主權的單位。除了公務員和事業(yè)單位其它單位都是有用人自主權的單位 。
事業(yè)單位需要審批或者選舉。民營企業(yè)單位沒有用人自主權,不能保管檔案,報考的證明要當地人事局的檔案保管處出具證明才生效。所以事業(yè)單位、民營企業(yè)單位沒有用人自主權。
【第5篇】用人單位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用人單位能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6篇】用人單位隨意降低員工工資違法嗎?
工資是指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guī)定、或行業(yè)規(guī)定、或根據與員工之間的約定,以貨幣形式對員工的勞動所支付的報酬。
用人單位隨意降低員工工資是違法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guī)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實際上,調整工資水平,必須建立在與勞動者協(xié)商并取得勞動者書面同意的基礎上,否則,單方將定工資水平屬于違反勞動法規(guī)定的行為。
【第7篇】用人單位沒簽訂勞動合同怎么維權
沒簽勞動合同,除要求單位支付工資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支付雙倍工資、補繳社保等。協(xié)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8篇】用人單位未買工傷保險怎么辦呢?
用人單位未買工傷保險,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保,補繳保費,并加收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處罰款。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發(fā)生工傷事故,工傷保險的各項待遇全部由單位負責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
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支付新發(fā)生的費用。
【第9篇】文憑作假會被用人單位追究責任嗎
文憑作假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民事責任,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損失賠償。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10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繳納社保嗎?
解除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不需要繳納社會保險了。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11篇】用人單位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計算依據工作年限和離職前十二月的工資來計算。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12篇】用人單位拒簽勞動合同賠償怎么算
用人單位拒簽勞動合同的賠償方式如下:
1、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后將勞動者辭退的,應當賠償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若屬于違法辭退,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最長應支付11個月雙倍工資,用工之日起滿一年還未簽定勞動合同,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第13篇】用人單位一般分為哪幾個類型
用人單位一般分為: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其中,企業(yè)是指我國境內的所有企業(yè),包括:法人企業(yè)和非法人企業(yè),國有企業(yè)和非國有企業(yè),內資企業(yè)和外資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是指經工商登記注冊、并招用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用人單位是指具有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運用勞動力組織生產勞動,且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等勞動報酬的單位。用人單位的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自其依法成立之時產生,自其依法撤消之時消滅。
【第14篇】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員工怎么辦
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二倍工資補償。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15篇】工傷認定用人單位不服應該怎么辦
工傷認定用人單位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yè)病防治法規(guī)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16篇】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權利:
1、錄用職工方面的權利。主要是有權擇優(yōu)錄用職工,可以自主決定招工的時間、條件、數量、用工形式等。
2、勞動組織方面的權利。主要是有權確定機構、編制和任職資格條件;有權任免、聘用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對職工的勞動實施指揮相監(jiān)督。
3、勞動報酬分配方面的權利。主要是有權自主決定晉級增薪、降級減薪的條件和時間等。
4、勞動紀律方面的權利。主要是有權制定和實施勞動紀律;有權決定對職工的獎懲。
5、決定勞動法律關系存續(xù)方面的權利。主要是有權與跟職工以簽定協(xié)議方式、續(xù)訂、變更、暫?;蚪獬齽趧雍贤?;有權在具備法定或約定條件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義務:
1、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
2、保護職工的義務。
3、幫助職工的義務。
4、合理使用職工的義務。
5、培訓職工的義務。
6、必須執(zhí)行勞動法規(guī)、勞動政策和勞動標準的義務。
7、接受國家勞動計劃的指導,服從勞動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管理和監(jiān)督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