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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注銷公司決議書(16篇)

發(fā)布時間:2024-11-12 查看人數(shù):19

【導語】股東注銷公司決議書怎么寫好?很多注冊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寫才規(guī)范,實際上填寫公司經營范圍并不難,我們可以參考優(yōu)秀的同行公司來寫,再結合自己經營的產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股東注銷公司決議書,有簡短的也有豐富的,僅供參考。

股東注銷公司決議書(16篇)

【第1篇】股東注銷公司決議書

公司一般注銷申請材料

1、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原件

2、公章

3、全體股東身份證復印件和登記注冊身份認證截圖

4、企業(yè)注銷登記申請書

5、公司清算報告

6、注銷股東會決議或決定

7、清稅證明

8、清算組備案和債權人公告

【第2篇】公司注銷股東決定

注銷公司時股東們都需要到場簽字嗎?不需要。公司注銷時不一定需要所有的股東全部到場簽字才可以,提交全部股東的簽字文件即可。今天注銷公司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有限責任公司注銷營業(yè)執(zhí)照辦理流程:

一、辦理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二、辦理需提交材料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公司破產程序終結后辦理注銷登記的,由破產管理人簽署。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公司破產程序終結后辦理注銷登記的,由破產管理人簽署。

3、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者公司被撤銷的文件;

4、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準機關備案、確認清算報告的確認文件;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確認決議,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

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準機關在清算報告上已簽署備案、確認意見的,可不再提交此項材料。

公司破產程序終結后辦理注銷登記的,不提交此項材料。

5、經確認清算報告;

公司破產程序終結后辦理注銷登記的,不提交此項材料,提交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程序終結的裁定書。

6、清算組成員《備案通知書》;

公司破產程序終結后辦理注銷登記的,不提交此項材料。

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應提交《注銷公告》證明(登報45天的報樣);

設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注銷登記證明。

8、公司《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

9、提交的申請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企業(yè)登記機關加蓋公章,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加蓋公章或簽字。

根據(jù)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依法進行核實。

三、辦理程序

公司按要求備齊資料——工商受理人員初審——工商審核人員核準——核發(fā)注銷通知書。

【第3篇】注銷公司股東決議書

內蒙古xx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示范)

會議時間:

會議地點:

主持人:

會議性質:股東會議

參加會議人員: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召開了公司全體股東大會,應參加股東 人,實到 人,占表決權的100%。經代表100%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如下決議:

1、內蒙古xx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并入內蒙古xx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合并后內蒙古xx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存續(xù),內蒙古xx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將解散注銷。

2、公司合并時,合并前我公司的債權、債務、人員由內蒙古xx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承繼、接收。

3、同意公司編制的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人員清單。

4、委托公司員工 辦理公司工商變更登記手續(xù)。

5、提名免去xxx董事長職務,免去xxx 總經理職務,董事會開會履行程序。

6、同意修訂公司章程。

全體股東簽字:

年 月 日

【第4篇】公司注銷需要股東簽字嗎

前 言

依據(jù)我國《企業(yè)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以及《企業(yè)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guī)定,企業(yè)在自行清算后辦理注銷登記時,一般需提交清算組織出具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或者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實踐中大多表現(xiàn)為,股東作為清算組成員在清算報告或股東會決議中承諾對“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此時,股東作為“保結人”,一旦企業(yè)被認定為未經依法清算即注銷,將很可能受制于最高法《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20條之規(guī)定,而被企業(yè)債權人追究清償責任。

那么,如果企業(yè)辦理注銷登記時,股東作出保結承諾的材料上的署名非其本人所簽,該注銷登記能否被撤銷?筆者以一起行政訴訟案件((2015)浙甬行終字第18號)為例,分析此類案件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認定思路。

基本案情

甲公司系于2008年登記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股東毛某持股10%、林某持股90%。

2023年4月10日,甲公司登記機關a區(qū)市監(jiān)局收到蓋有甲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林某簽字的備案申請書,并指定嚴某代為辦理備案手續(xù);同時遞交的還有簽有“林某”及“毛某”字樣的股東會決議,決定注銷甲公司,并成立以林某、毛某為成員的清算小組。a區(qū)市監(jiān)局于同日準予備案。

同年4月12日,甲公司在某商報上發(fā)布注銷公告。同年6月3日,甲公司向a區(qū)市監(jiān)局遞交蓋有甲公司印章及清算組負責人“林某”簽字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并指定楊某代為辦理注銷手續(xù);同時遞交的還有簽有“林某”及“毛某”字樣的股東會對清算報告確認的決議及清算報告、甲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清算報告記載,“如有未了的公司債權和債務(隱匿債務),由公司股東按投資比例負責承擔和處理”。確認清算報告的“股東會決議”也載明,“公司若有隱性的債權債務,由原股東按原投資比例享受權利或承擔責任”。同日,a區(qū)市監(jiān)局經審核后作出《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

2023年11月,毛某以a區(qū)市監(jiān)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以上述材料中的簽字均非其本人所簽為由要求撤銷a區(qū)市監(jiān)局作出的注銷登記行為。

審理情況

(一)原審法院認為:

1.a區(qū)市監(jiān)局作為公司登記機關,不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但仍負有審慎審查的義務。比對甲公司留存在a區(qū)市監(jiān)局處的章程等材料上“毛某”的簽字情況,并無太大不一致。相關法律法規(guī)均未規(guī)定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時股東必須親自到場簽字確認,據(jù)此認定a區(qū)市監(jiān)局已盡審慎審查義務。

2.毛某及林某均陳述“毛某”字跡非毛某本人所簽,a區(qū)市監(jiān)局亦不申請鑒定,無法認定甲公司遞交的股東會決議、股東會對清算報告確認的決議、清算報告等系毛某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據(jù)此,原審法院判決撤銷a區(qū)市監(jiān)局作出的準予注銷登記行為。后a區(qū)市監(jiān)局提起上訴。

(二)二審法院認為:

1.甲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時依法提交了相關文件,材料齊全、形式合法,股東簽名亦無明顯差異,a區(qū)市監(jiān)局已盡合理審慎的審查義務。

2.毛某作為股東未在清算報告和確認清算報告的股東會決議上簽名,無證據(jù)證明毛某曾以明示方式直接作出意思表示認可該承諾,或以積極、肯定的行為(如按照承諾內容承擔債務等)表明對承諾內容的認可。因此,該承諾對毛某不發(fā)生法律效力,a區(qū)市監(jiān)局辦理被訴注銷登記行為時對其予以確認,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應予糾正。

據(jù)此,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案件分析

(一)如何認定行政機關是否已盡審慎審查義務?

本案中,法院認為行政機關已盡審慎審查義務的理由主要在于,他人偽造的毛某筆跡與其本人簽字相差無異,行政機關人員已根據(jù)工作經驗并通過一般的方法和手段進行了核對,且相關法律法規(guī)均未規(guī)定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時股東必須親自到場簽字確認。

但司法實踐中亦不乏有只要存在虛假簽名,就認定行政機關未盡到審慎審查義務的案例。對此,最高法《關于對〈關于審理公司登記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疑問的答復》中有如下論述:

關于“是不是所有股東簽字都要股東本人到場核對筆跡才算盡到審慎審查義務”的問題。《紀要》規(guī)定了公司登記機關在無法確認申請材料中簽字或者蓋章的真?zhèn)螘r,可以要求申請人進一步提供證據(jù)或者相關人員到場確認。但并不等于公司登記機關在辦理登記時,未要求申請人進一步提供證明簽名真實性的證據(jù)或者相關人員到場確認,人民法院就可以認定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行為未盡到審慎審查義務。二者不能簡單等同,人民法院不能單獨以公司登記機關在辦理登記時沒有進一步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明簽名真實性的證據(jù)或者相關人員到場確認即認定登記機關未盡到審慎審查義務,仍然要結合其他情形判斷公司登記機關是否盡到審慎審查義務。

(二)行政機關已盡審慎審查義務,其作出的準予注銷登記的行為就無法被撤銷么?

本案中,法院雖認定行政機關已盡審慎審查義務,但保結承諾是有限責任股東承擔有限責任之外的承諾,涉及對股東實體權益的處分,應由股東簽名或認可,方為有效,因此仍需進一步判斷甲公司提交的注銷登記材料是否系毛某真實意思表示。

對此,《紀要》中有如下論述:

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等以申請材料不是其本人簽字或者蓋章為由,請求確認登記行為違法或者撤銷登記行為的,人民法院原則上應按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處理,但能夠證明原告此前已明知該情況卻未提出異議,并在此基礎上從事過相關管理和經營活動的,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一般不予支持。

具體到本案中,并無證據(jù)證明毛某通過其他方式明確表達或承諾愿意對甲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而行政機關卻對此予以確認,應屬違法,據(jù)此被撤銷。

另在司法實踐中,亦存在法院認定行政機關已盡審慎審查義務,但在未進一步判斷是否系涉案股東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仍判決予以撤銷的案例。如在張某與北京市某市監(jiān)局工商登記一案((2019)京0108行初361號)中,法院認為,該市監(jiān)局雖對申請材料履行了審查義務,但其依據(jù)虛假申請材料作出的工商設立登記行為缺乏事實依據(jù),應當予以撤銷,依據(jù)為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主要證據(jù)不足的”之規(guī)定。

作 者 簡 介

李倩月

曾在世界五百強日企從事法務工作。專注于金融領域經濟犯罪的刑事法律服務及民商事代理及涉外非訴業(yè)務。擅長法律檢索及小語種法律文書翻譯與寫作。

統(tǒng)籌丨王以成

編輯丨諸光中

免責聲明

本文內容僅為提供信息之目的由上海問道有誠律師事務所制作,不應視為廣告、招攬或法律意見。讀者在就自身案件獲得相關法域內執(zhí)業(yè)律師的法律意見之前, 不要為任何目的依賴本文信息。上海問道有誠律師事務所明確不承擔因基于對本文任何形式的使用而產生的一切責任、損失或損害。

【第5篇】大股東可以注銷公司嗎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師

這是李立律師博客和合伙指南公眾號970篇文字

公司收購股東股權,屬于重大事項,應經全體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

為什么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二審終審制?那是因為法官也是人,難免也會有判決不當?shù)臅r候,加上一個二審,就可以最大程度上地減少錯判的可能性,這在數(shù)學概率上是成立的。比如說,今天提到的這個案件,一審判決在分析認定案情時,似乎是有些陷入了細節(jié)而忽視了整體,對于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沒有注意到。最后,二審判決撤銷了原判,做出了和一審相反的認定和判決。

另外,法律是一種實務性的東西,在對具體情況進行分析時,切忌用一種“查字典”的方式去做結論,那是要出錯的。

例如,想判斷一個行為在法律上是否可行,就去法律條文里搜索相關的“關鍵詞”,發(fā)現(xiàn)法律條文中并沒有明確禁止這個“關鍵詞”,是不是就認為這個行為在法律上就是有效的呢?要是這樣想,那么十之八九是要出問題的。因為,有些“關鍵詞”是要經過具體的法律分析和認定才能顯現(xiàn)出來的。

回到今天說的這個案件。來討論一下文章標題里這句話:公司收購股東股權,屬于重大事項,應經全體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似乎這句話并不在《公司法》里。

第一,關于“重大事項”,通常理解是在這個條款里: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guī)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上述條文中的第二款中規(guī)定的事項,一般理解為是重大事項,所以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必須要經過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那么,公司收購股東股權,屬于重大事項嗎?其實,這里隱含著一個“關鍵詞”:“減少注冊資本”。

2023年6月10日,經原告公司股東一致同意,由被告鮑某以99.484萬元受讓原股東張某所持有的公司4.166%股權,該股權現(xiàn)仍掛名于股東第三人陳某名下。2023年5月6日,第三人陳某作為法定代表人在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的情形下,擅自以公司名義與被告簽訂一份《股權內部轉讓協(xié)議》,約定將被告所有的4.166%股權以90萬元轉讓給原告;因原告加油站增加汽油業(yè)務急需安全評估,在原告支付首期20萬元后,被告應在半個月內無條件把某某公司租用原告甲公司的場地搬離并清空。上述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于2023年5月13日、5月29日和6月24日向被告分別支付10萬元、5萬元和2.5萬元。雙方一致同意將張某應支付原告公司的租金20萬元用于支付被告轉讓款,張某與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進行抵銷,故原告已支付股權轉讓款37.5萬元。但被告并未按約定將某某公司搬離原告場地,直到原告提起本案訴訟后,于今年6月底前搬離。

原告甲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確認原被告于2023年5月6日簽訂的《股權內部轉讓協(xié)議》無效;2.判令被告返還原告款項37.5萬元。

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未經公司股東同意,且違反公司資本維持原則,依法應當確認無效。原告現(xiàn)根據(jù)2023年股東會決議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股權轉讓協(xié)議無效并請求返還已付轉讓款37.5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

原告甲公司與被告鮑某對案件的事實并無爭議,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被告簽訂的《股權內部轉讓協(xié)議》是否無效。

合同的效力是法律對民事法律行為的評價,不以當事人是否達成一致意見確定有效與否,人民法院對此應主動作出評判。對此爭議評析如下:

首先,本案股權轉讓協(xié)議雙方簽訂時,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原告由其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合同自簽署時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其次,原告主張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未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合同無效,并無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如股權轉讓侵犯其他股東的優(yōu)先購買權,其他股東可以依法主張侵權責任,但并非原告主張合同無效的理由。

第三,原告主張被告并未按約定將玉環(huán)海鑫汽貿公司搬離場地,系構成違約,而非主張合同無效的理由;

第四,原告作為公司收購股東股權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其一,原告認為《公司法》第七十四條僅規(guī)定三種情形公司可收購股東股權,其余情形收購股權缺乏法律依據(jù),違反公司資本維持原則,即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系無效行為?!豆痉ā返谄呤臈l規(guī)定的是異議股東的股份回購請求權,是一項賦權性條款,賦予股東于特定情況下請求公司收購股權的權利,該條款并未禁止公司與股東之間在其他情況下達成收購股權的合同行為。這一理解可以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五條的規(guī)定印證。該條規(guī)定雖然針對解散公司訴訟案件,但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東收購股份,或者以減資等方式使公司存續(xù),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款又規(guī)定“股份轉讓或注銷之前,股東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睆奈牧x來解釋,該條明確雙方協(xié)商一致前提下公司收購股份不屬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如收購股份即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又何來“且不違反”一說。因此,股權轉讓協(xié)議的效力并不違反《公司法》第七十四條。其二,公司收購股東股權也不違反《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第三十六條修訂前內容為“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兩者的區(qū)別在于:現(xiàn)行公司法并非絕對禁止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后股東以合法方式收回資本,而是禁止以逃避債務為目的,造成債權人利益受損的方式抽逃資本。判斷本案所涉股權收購協(xié)議是否有效,不應僅僅依據(jù)出資是否被抽回,而是應當根據(jù)締約時是否以損害債權人利益為目的,客觀上是否給債權人利益造成損害的事實進行綜合評判。本案原告并未舉證證明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目的是損害債權人利益,或客觀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因此本案股權轉讓協(xié)議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綜上,原告主張股權轉讓協(xié)議無效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其相應的訴訟請求也應予以駁回。本案合同訂立及履行均發(fā)生在民法典實施之前,故依法應適用當時的法律規(guī)定。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時間效力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法釋﹝2014﹞2號)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甲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925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3462.50元,訴訟保全申請費1870元,合計5332.50元,由原告甲公司負擔。

案件來到了二審,并沒有什么新的證據(jù)出現(xiàn),但是二審判決推翻了一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股權內部轉讓協(xié)議,實際上是上訴人收購被上訴人實際出資而名義股東為原審第三人的4.166%公司股份。從被上訴人在一些上訴人公司股東會決議上簽名情況看,被上訴人實際上行使了公司股東部分權利,對于公司收購公司內部股東股份的重大事項,涉及全體股東利益,被上訴人應當知道要經過全體股東同意或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但被上訴人并未征求全體股東同意,公司亦未召開相關股東會。上訴人作為受讓方在股權內部轉讓協(xié)議上僅有原審第三人簽字、蓋章,并無證據(jù)證明原審第三人簽字、蓋章經過全體股東授權,事后亦未經其他股東追認該行為,且從形式上看是原審第三人將其工商登記的4.166%股份轉讓給上訴人公司,原審第三人既代表個人又代表公司,這樣具有雙重身份的人在未經其他股東授權情況下在協(xié)議上簽字、蓋章,該行為顯然無法認定系代表公司的法律行為,無法認定系上訴人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實際也損害了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上述協(xié)議約定公司收購公司股份,但未減少公司注冊資本,應當認定被上訴人簽訂協(xié)議后收取股權轉讓款實際是抽逃出資的行為,違反了公司股東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的法律規(guī)定,損害了公司其他股東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法釋﹝2014﹞2號)第五條規(guī)定適用的是解散公司訴訟案件,且具體適用的條件、情形亦與本案不同,原審法院適用上述規(guī)定進行判決不當。因此,本案協(xié)議應當依法認定無效。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但適用法律、判決處理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一審民事判決;

二、確認上訴人甲公司與被上訴人鮑某于2023年5月6日簽訂的《股權內部轉讓協(xié)議》無效;

三、被上訴人鮑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給上訴人甲公司股權轉讓款375000元。

……

一審判決洋洋灑灑寫了那么多,但是就是忽略了一個最明顯的事實:甲公司受讓股東所持的甲公司的股權,要么意味著公司要減資,要么意味著抽逃注冊資本。前者須股東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后者是法律禁止的行為。所以,要么經全體股東同意,要么經股東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減少注冊資本。這些結論分析的過程,都不是在法律條文中明確寫出來的,這是需要法律邏輯和經驗來支撐的。所以,不要再用“查字典”的方式來運用法律了。

【第6篇】注銷公司股東會決議模板

股東會決議的無效情形認定

股東會會議是股東行使股東權利的基本方式,基于效率與公平的考量,股東會的決策亦采用多數(shù)決的表決機制。如何在多數(shù)利益優(yōu)位與少數(shù)利益發(fā)聲之間取得適度的平衡,如何在股東行使權益的同時保證公司高效經營,是值得思量的法律問題。

對股東會決議效力的審查,一方面是程序的合法性審查,另一方面是決議內容的合法性審查。公司股東會決議以補償金名義對股東發(fā)放巨額款項,在公司并無實際補償事由,且無法明確款項來源的情形下,此類補償金不符合公司法的分紅程序,也超出福利的一般數(shù)額標準,屬于變相分配公司資產,有可能影響債權人的利益,對該股東會決議應依法認定為無效

從單純將自然人視為法律主體,到認可公司法人等社會組織的法律主體地位,是法律史上的重大進步。有限責任公司因股東資本的投入和維系得以存續(xù)、運作,并有效參與市場競爭。有限責任公司存續(xù)和運作的意志力依賴于股東會,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和決策機構也是股東會。股東會會議是股東行使股東權利的基本方式,股東根據(jù)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召開股東會,決定董事任免、公司運營等重大事項?;谛逝c公平的考量,股東會的決策亦采用多數(shù)決的表決機制。如何在多數(shù)利益優(yōu)位與少數(shù)利益發(fā)聲之間取得適度的平衡,如何在股東行使權益的同時保證公司高效經營,是值得思量的法律問題。

審判實踐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效力確認之訴糾紛頻生。公司法(2023年第三次修正,以下所涉均為此版)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無效。”該規(guī)定為異議股東提供了救濟途徑。本案系股東依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提起的股東會決議效力確認糾紛,主要涉及以下幾個問題。

一、股東會決議效力確認之訴的主體對于股東會決議效力確認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的主體資格確認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故有必要予以解析

原告的范圍,主要取決于對股東會決議效力的認識和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中具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理解。一般而言,股東有權提起股東會決議效力確認之訴。應當注意的是,股東會決議效力確認之訴主要的目的是審查股東會決議的效力,而不是提起訴訟的原告的資格,因此不應對股東的身份進行嚴格的限制。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中存在,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股東當然具有原告的資格;而且掛名股東、由他人代為出資的股東、未出資股東,均具有原告的資格。如果原告在訴訟中僅能舉證其為工商管理機關登記的股東,而無法對股東名冊中是否記載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稱進行舉證,不影響其股東的身份。但是,如果在工商管理機關登記為股東,而法院生效的判決確認其不是股東,則其無權行使股東權益。

另外,從時間的角度上來講,股東不得對自己成為股東之前的股東會決議提起無效確認之訴。股東會決議是持有法定比例以上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就特定事項所作的集體意思表示,股東會決議一經作出,即被擬制為公司的意思,對全體股東、經營者甚至未來加入公司的股東具有約束力。股東會決議從性質上分析,是公司的意思,其法律后果應由公司承擔,訴訟的結果也針對公司的意思,故應以公司為被告,未明確提出訴訟請求的股東應為第三人。如果以其他股東為被告,應裁定駁回起訴。在公司已被注銷的情況下,原公司股東如果訴請確認辦理公司注銷的股東會決議等文件無效,因公司己經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無法列為被告,可以列公司的其他股東為被告。但需注意,因股東僅承擔有限責任,故此類訴訟中如果法院判決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則須同時確立責任的承擔限度。

二、股東會召集程序符合慣例的合法性認定

我國公司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了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時間為會議召開15日前,同時,允許公司章程或者全體股東另行約定。但對于公司章程(或全體股東)約定是否可以縮短法定的通知時間或者規(guī)定更長的通知時間卻沒有明確。如果通知時間過短,將不利于股東充分準備出席會議;而過長的通知時間則容易導致股東遺忘而錯過開會時間,不利于股東行使權利。然而,通知時間的瑕疵并不一定必然導致決議程序因存在瑕疵而可撤銷,在法院的審判實踐中,對于按通知參加了股東會并進行了表決,視為通知股東召開股東會的程序符合法定及約定的條件。股東會的召開,不僅要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期限內通知全體股東,且應以一定的方式有效地通知股東。

現(xiàn)實中主要采取的通知方式有:專人書面送遞、電話通知、數(shù)據(jù)電文通知(含電報、電傳、傳真、電子郵件等)、郵遞送達和公告。但由于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的通知方式并無明確規(guī)定,采取有效的通知方式則成為一個需要關注的問題。專人書面送遞的方式可由股東在文件送達回執(zhí)上簽字證明已有效通知;電話通知送達方式則存在舉證上的困難,即使能夠證明電話通知了股東,也較難證明有效通知了股東,從而滿足對時間、地點、內容通知的全部要求;采取數(shù)據(jù)電文的通知方式也需要事先約定或以往的習慣予以佐證;采取郵遞送達的方式,如郵件本身并未表明是股東會召集通知,則不能認定為有效通知了股東;公告送達方式雖較為簡便,但如以往的股東會通知沒有以公告形式發(fā)出的先例、章程亦未曾約定可以用公告的形式來發(fā)出股東會通知,法院傾向于不支持該種通知方式。

從公司法的立法精神來看,設計股東會會議通知制度的目的在于成功地告知股東開會的事宜,通知方式應能夠便利、有效地實現(xiàn)通知,既不會過多地增加成本,也不會過于繁瑣而降低效率。

對于人合性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姓名和地址都知道的情況下,采用專人書面送遞、數(shù)據(jù)電文通知(含電報、電傳、傳真、電子郵件等)、郵遞送達方式更為便利和經濟。對于需要采用其他通知方式如公告通知方式的,可在章程中進行明確約定。本案中,公司召開股東會,未在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公司系按以往慣例操作通知,且該通知方式并未影響本案股東會議中全體股東到會行使實體權利,可視為對通知方式的認可。一審法院認為公司通知股東召開股東會的程序符合法定及約定的條件正確。雙方當事人均未對股東會召開的程序問題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對此問題未予審查。

三、股東會決議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一)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的常見事由

1.無權處分股權的股東會決議無效。股東會作出關于轉讓股東的股權的決議,持有轉讓股權的股東本人未出席股東會,也未表示同意轉讓股權,股東簽名為偽造的情況下,股東會決議應為無效。因為股東會干涉了股東依真實意思對表決事項發(fā)表意見的權利,侵害了股東的股東權益,屬于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侵權行為。股東會會議中涉及的部分股東簽名均被他人冒用,且未得到股東的追認,內容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故股東會決議無效。

2.侵犯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的股東會決議無效。為了維護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和股權的流通性,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時,公司法賦予了不同意轉讓的股東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如果股東會沒有通知股東股權轉讓事宜,沒有向未接到通知的股東公開股權轉讓的合同內容,未接到通知的股東不了解轉讓股權的條件,致使其未表明對股權轉讓的態(tài)度,不能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此情形損害并剝奪了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的優(yōu)先購買權,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該股東會決議應為無效。但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以公司章程為準。

3.違法修改公司章程條款的股東會決議無效。公司法賦予了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條款更大的自由度,但這并不意味著公司章程可以隨意規(guī)定。如果公司股東會決議對章程條款的修改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股東會決議無效。比如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東會選舉權等股東權利、違反股東優(yōu)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的規(guī)定、違反章程修改需要2/3以上表決權的規(guī)定等,作出上述相關內容的股東會決議均為無效。

4.違法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會決議無效。股東享有的合法資產收益是公司紅利。我國公司法第四條規(guī)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具體到資產收益,即是在公司存續(xù)期間,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取的公司紅利。而用于分紅的利潤,則是公司存續(xù)期間所有者資產權益中唯一脫離于公司經營資產之外、歸于股東個人的財產權益?,F(xiàn)實生活中,公司以補助、醫(yī)療補貼或發(fā)放實物等多種形式,通過股東會決議程序,將公司財產私分給股東的情形,常常存在于經過企業(yè)改制、股東人數(shù)較少的公司內。無論上述何種形式,均是為股東謀取利益,變相分配公司利益的行為,該行為貶損了公司的資產,使得公司資產不正當流失,侵害了公司職工的財產權益,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也可能損害了部分股東的利益。此種情形的股東會決議違反了公司法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無效。

5.超越股東會職權的股東會決議無效。公司的股東會與董事會之間一旦進行權力劃分,則其后果是一個機構不能篡奪或者干預其他機構行使權力,故此,如果股東會超越其職權,則決議無效。比如股東會決議免收控股股東對公司的欠款,則超越了股東會職權,在未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的情況下,損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股東會決議無效。再比如,如果股東會決議先給股東預設競業(yè)禁止義務,再預設違背這項“非法”義務的賠償金強加給股東,均是違法的,受到該決議侵害的小股東有權主張決議內容無效,不受決議的約束。

6.濫用資本多數(shù)決原則的股東會決議無效。股東會中資本多數(shù)決為原則,其合理性在于根據(jù)不同的議案,形成可變性的多數(shù)派。但如果多數(shù)派股東行使表決權時,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或多數(shù)股東信任義務原則,形成侵害少數(shù)派股東、公司或第三人利益的決議,其所作決議為濫用資本多數(shù)決的決議。故此,判斷所作的決議是否濫用資本多數(shù)決的關鍵是衡量主張決議無效者的利益與因決議效力維持所確保的多數(shù)派股東的利益。濫用資本多數(shù)決的決議,因違反禁止權利濫用和誠實信用原則,屬于違反強行法規(guī)定的行為,應認定決議無效。從實務來看,利用資本多數(shù)決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比如要求某類股東撤回部分出資,減少其持股比例;或者擅自增資,損害小股東的利益;或者違反同股同權原則。當然,濫用資本多數(shù)決原則具有極強的包容性,可以作為股東會決議無效類型的兜底條款。

(二)涉及公司自治事項的股東會決議,不宜認定為無效股東會決議本屬于公司股東的自治內容,只有在決議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情形下,方應受司法的規(guī)制

這一點與普通法法院不輕易干預公司內部管理有關事務的基本原則是一致的。對于股東會決議有效的類型,根據(jù)決議內容涉及的事項,分為以下三種:

1.涉及股東權益的公司內部管理范疇的事項,法院傾向于只對案件采取形式審查,如果議案經1/2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法院傾向于認為股東會決議有效。公司的運作需要董事或者股東作出決議,基于商人是商事組織利益的最佳判斷者,法院不審查股東會所作決議的效力,或者認為這一類型的決議是有效的。比如股東會內容涉及股東相互間股權轉讓、董事和監(jiān)事的改選,公司對外投資,對外投資實體的注銷、清盤,或者公司財務狀況的審核以及公司具體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等事項,只要根據(jù)資本多數(shù)決或者人數(shù)多數(shù)決原則作出時,股東會決議應認定為有效。

2.涉及公司人格存續(xù)的,法院傾向于認為股東會決議有效。按照企業(yè)維持原則,企業(yè)成立后應盡可能維持其存在。在公司約定的經營期限到期后召開股東會,按照章程規(guī)定延長公司經營期限,因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此類股東會決議應為有效。

3.不涉及股東權益的公司內部事務,法院傾向于認為股東會決議有效。法院在裁判中區(qū)別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對于不涉及價值判斷的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比如股東未在股東會決議和公司章程上簽字,以公司名義制作發(fā)布的文件的有效性,或者公司的印章由誰保管等問題,通常貫徹不予干涉原則,傾向于認為股東會決議有效。

(三)股東會決議效力的認定

對于股東會決議效力的認定,股東會決議是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形成,決議內容損害公司、公司其他股東等人的利益,違反了公司法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無效。關鍵在于如何把握公司自治與司法介入的臨界點。雖司法權不宜主動干涉公司自治權,但應審查股東行使公司自治權是否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防止股東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侵害公司、股東或其他債權人利益。

關于決議內容所涉款項的來源。公司賬面余額,但無法明確是利潤還是資產。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由此可見,我國公司法采取的是法定公積金分配準則,即公司在未補虧以及未留存相應比例公積金的情形下,所獲利潤不得用于分配。

其次,關于款項的性質。根據(jù)通常理解,福利指員工的間接報酬,一般包括健康保險、帶薪假期、過節(jié)禮物或退休金等形式。從發(fā)放對象看,福利的發(fā)放對象為員工,而本案中,決議內容明確載明發(fā)放對象系每位股東;從發(fā)放內容看,決議內容為公司向每位股東發(fā)放款項數(shù)額巨大,不符合常理。若公司向每位股東分配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則應當遵守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分配,即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yōu)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全體股東未達成約定的情況下,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而是對每位股東平均分配的決議內容違反了上述規(guī)定。再次,案涉股東會決議無論是以向股東支付股息或紅利的形式,還是以股息或紅利形式之外的、以減少公司資產或加大公司負債的形式分發(fā)款項,均是為股東謀取利益,變相分配公司利益的行為。該行為貶損了公司的資產,使得公司資產不正當?shù)亓魇?,損害了部分股東的利益,亦有可能影響債權人的利益。

四、結語

公司自治和司法干預是長久的討論話題,但需要承認,司法救濟在克服法人治理機制的局限性上,既起到了對公司內部機制的回復運作或替補作用,也為真正實現(xiàn)公司自治提供了保障。實踐中,司法干預確實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化解公司僵局和保護中小股東利益上起到了一定作用。而在公司法賦予了法官介入公司治理空間的背景下,只有采取積極而能動的司法態(tài)度,審慎處理案件,統(tǒng)一司法認定標準,才能彌補公司法留下的大量縫隙,并最終在不確定的公司法規(guī)則中實現(xiàn)其正當性。

【第7篇】公司注銷的股東會決議

一、

1、注銷前看看你們有需要開具給別人的發(fā)票什么的,開完了;

2、然后稅務注銷,稅務注銷在電子稅務局注銷即可,里面有稅務申報、清算交稅等,但是還需要去稅局窗口填表;

3、讓稅局或者電子稅務局自行下載(稅務注銷預檢-未結事項告知書)

4、然后工商注銷;

5、在銀行注銷前,把賬上資金按入股比例給到股東即可;

6、公安局公章等注銷;

7、在集團門戶繳銷公章報備完畢;

基本這些;

首先先和稅務局確認是否稅務登記,如沒有登記,直接工商注銷。江蘇省的公司,先在江蘇電子稅務局走注銷流程,最后完成稅務注銷(清稅證明)在去工商注銷。

二、注銷所需資料(一般注銷)

1、柜臺領?。鹤N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注銷社保聯(lián)系單(有社保的需先辦理社保注銷)、相關申請表;

2、企業(yè)自備:注銷申請、股東會決議、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最近一期財務報表、最近企業(yè)企業(yè)所得稅季報表、公章;

3、所屬期內應申報的項目自己先申報完,申報當期及當年財務報表;

財務報表辦理路徑:首頁-搜索“財務報表月(季)讀申報”、財務報表申報-申報;

操作申明:在申報季度、年度財務報表時,系統(tǒng)所屬期為上季度或上年度,可手動改所屬期;

4、發(fā)票自己驗舊后在注銷稅控盤(空白發(fā)票先作廢再驗舊;未作廢的空白發(fā)票若丟失須登報,帶著報紙);

5、辦理過出口備案的,先將出口相關清理完并電子稅務局申請撤回備案,再注銷稅控盤(未抵減、未調庫、欠退稅都需為0)

6、有退稅的,先辦理退稅,稅款到賬后在辦理注銷;

7、老稅號的需將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上交;新稅號的三證合一不需要;

8、有房土兩稅的,須提供租賃合同復印件:集體推地,電子稅務局終止稅源后再辦理注銷:國有土地,需交接完后再電子稅務局終止稅源后再注銷(專管員出具核查報告);

9、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需向市局核對該企業(yè)開發(fā)項目的清算狀態(tài))(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電子稅務局自行申報)

三、空白發(fā)票丟失處罰:

稅務局一般會處以50/張罰款,簡單處理是罰款2000元;

【第8篇】股東失聯(lián)怎么注銷公司

股東之間長期存在沖突,如何司法解散公司?

----王克

公司股東之間因為經營理念、性格、價值觀等問題,長期發(fā)生沖突,且無法達成諒解安排,那么如何通過司法手段,解散公司呢?筆者認為,首先,如果異議股東持有公司股東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那么其完全可以通過召開股東會形成自主解散公司的決議(解散公司屬于公司股東會特別決議事項,本文均假設公司章程規(guī)定“一股一權”,并非同股不同權的二元股權結構),然后通過司法確認該解散決議有效的策略,達到解散公司的訴訟確認目的。因此,筆者傾向認為,由于異議股東可能難以控制公司股東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才不得不訴諸司法解散公司。但根據(jù)《公司法》及相應司法解釋,司法解散公司須以“公司存在持續(xù)僵局”為前提,具體條件分析如下(須同時具備):

一、 提起訴訟的原告須持有公司股東會10%以上表決權

前述10%以上表決權比例為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中國大陸大多數(shù)公司的章程,均為工商局示范文本或者均未設置二元股權結構,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系持有該公司10%以上股權比例。如果股東認繳出資并未完全到期或者雖然到期但是并未實繳到位的,股權比例等于其認繳出資比例。如果該股東聯(lián)合其他一致行動人,能夠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并且一致行動人均同意決議解散公司的,則不宜啟動司法解散公司程序。

二、 須“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 》等有關規(guī)定,筆者認為“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側重在“管理困難”,公司治理機構(三會一層)決策機制失靈,難以作出股東會、董事會的有效決策決議,公司是否盈利、虧損,在所不問。管理困難,俗稱“股東僵局”,具體表現(xiàn)方式為如下之一一種情形具備即可:

1)原告立案前公司股東會持續(xù)兩年無法開會(俗稱“兩年不開會”),具體表現(xiàn)為大股東失蹤或下落不明、董事長下落不明無法啟動股東會召集或主持會議程序、股東之間發(fā)生“械斗”無法正常開會;

2)原告立案前公司股東會雖然可以正常開會,但持續(xù)兩年無法形成普通決議事項的決議(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通過)或者特別決議事項的決議(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或者實際到會人數(shù)或代表的表決權比例或同意的表決權比例,不能達到章程規(guī)定的最低表決權比例(俗稱“議而不決”),持續(xù)兩年不能做出有效股東會決議;

3)公司董事會成員的董事長期沖突,公司股東會無法通過選舉、罷免或委派程序解決。即董事失蹤、下落不明、董事辭職但股東會并未選舉新的董事接替等,導致董事會無法形成有效決議。

三、 須公司僵局導致公司“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該要件屬于主觀判斷要件,但需要原告股東舉出初步證據(jù)。一般來說,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不能正常運行決策,自然會導致公司無法作出快速商業(yè)判斷,往往錯失商業(yè)機會,股東利益受損迫在眉睫。

四、 須公司僵局“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

該要件非常重要,彰顯司法機關不輕易介入公司內部自主治理運行的司法理念。因為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jiān)事會、經理層,是世界上各大經濟體經過普遍性的公司運營實踐,被全世界商人認可的科學治理結構。股東之間完全可以通過股東提案、股東會臨時會議、重新選舉董事或經理的方式,促使公司不斷糾正運行過程中的偏差。但現(xiàn)實生活非常復雜多樣,三會治理機制 “失靈”現(xiàn)象頻發(fā)。司法手段不得不介入矯正。

實踐中,通過其他途徑能夠解決僵局的維權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有:對損害公司利益的董事、高管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或者控告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對侵害公司利益的股東提起侵權訴訟;對效力瑕疵的公司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提起不成立、撤銷、確認無效的訴訟;對不稱職的董事提出罷免議案并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審議罷免議案;對不稱職的董事長、總經理提出罷免議案并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審議罷免議案;對逾期出資的股東,啟動公司股東會除名程序;控股股東把持公司財務資料和人事的,提起股東知情權訴訟;控股股東濫用權利惡意不分紅的,提起強制分紅訴訟;對有爭議股東的股權,試圖予以收購、邀請股東以外的第三人予以收購或者由公司予以回購(定向減資)等。

筆者認為,只有上述先決途徑難以解決公司僵局的,才有可能在上述全部條件具備下,說服法院司法解散公司。但核心是要論證“股東會、董事會運行機制失靈”,“通過其他途徑無法矯正失靈”,并舉出該方面的證據(jù)。

法律依據(jù):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 》

第一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xù)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比例,持續(xù)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四) 原告立案前公司股東會連續(xù)兩年無法開會。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解散公司訴訟案件,應當注重調解。當事人協(xié)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東收購股份,或者以減資等方式使公司存續(xù),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不能協(xié)商一致使公司存續(xù)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經人民法院調解公司收購原告股份的,公司應當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股份轉讓或者注銷。股份轉讓或者注銷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購其股份為由對抗公司債權人。

第六條 人民法院關于解散公司訴訟作出的判決,對公司全體股東具有法律約束力。

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解散公司訴訟請求后,提起該訴訟的股東或者其他股東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9篇】注銷公司需要法人和股東本人到場嗎?

很多朋友都知道注冊公司容易,但注銷公司就復雜了,尤其是當初一起的合作伙伴,現(xiàn)在還能配合走注銷流程么?那就出現(xiàn)了一個疑問,注銷公司法人和股東是否需要都到場呢?準確答案是,需要看各區(qū)工商局的要求,在我們代辦的十幾年,也幫助了很多客戶注銷公司,有的工商局跟代辦公司合作次數(shù)多,也就沒有那么嚴厲的要求,法人股東簽字,委托人拿著材料就幫忙注銷了。

注銷公司流程:工商清算組備案-債權人公告-稅務注銷-工商注銷-社保、公積金注銷-銀行賬戶注銷(總時間2個月左右)

申請公司注銷的基本程序

第一步、注銷公司稅務所需資料

1、營業(yè)執(zhí)照原件

2、公司開業(yè)到現(xiàn)在的申報數(shù)據(jù)、賬本、憑證、剩余的發(fā)票、金稅盤、ca

第二步、進行清算組備案+債券人公告<公司注銷備案>;

可與第一步同時進行!

第三步、所需資料

1、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原件(正副本)

2、公章

3、公司原始檔案

重點公司稅務方面如有(稅務非正常戶、空白發(fā)票遺失、金稅盤遺失)等情況,會產生一定的罰款,具體以大廳為準??!

【第10篇】公司注銷需要股東到場嗎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師

這是李立律師博客和合伙指南公眾號1030篇文字

公司清算,是公司注銷的前置程序,不清算就注銷,股東風險極大

近年來,政府一直在加大力度優(yōu)化市場主體登記的辦理流程,提高市場主體登記效率。通過加強信息化建設、制定統(tǒng)一的市場主體登記數(shù)據(jù)和系統(tǒng)建設規(guī)范,推行當場辦結、一次辦結、限時辦結等制度,實現(xiàn)集中辦理、就近辦理、網上辦理、異地可辦,提升市場主體登記便利化程度。

這方面的便利和效率,也體現(xiàn)在市場主體的退出機制上。

2023年7月30日,市場監(jiān)管總局、國家稅務總局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進一步完善簡易注銷登記便捷中小微企業(yè)市場退出的通知》(國市監(jiān)注發(fā)〔2021〕45號)。該《通知》將簡易注銷登記的適用范圍拓展至未發(fā)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的市場主體(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市場主體在申請簡易注銷登記時,不應存在未結清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等債權債務。全體投資人書面承諾對上述情況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2023年9月28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了《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市場主體退出若干規(guī)定》,其中還規(guī)定,解散后無法完成清算的,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適用承諾制注銷。

可以說,現(xiàn)在公司等市場主體在退出機制方面,越來越便利,越來越高效率了。

但是,這樣的便利和高效,讓部分公司股東在公司注銷時對法律程序有所輕視。其中,最突出的表現(xiàn)是,部分公司在注銷時不依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清算,或者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供虛假的清算報告。

殊不知這樣的行為雖然在表面上提高了公司注銷的效率,但是卻給公司股東以及相關高管形成了巨大的法律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明確規(guī)定: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2023年3月20日,a公司向各股東發(fā)送“股東會臨時會議通知”,告知臨時會議定于2023年3月26日10時召開,會議議題為:1.決定公司解散、成立清算組;2.其他事項。

2023年3月26日,作出股東會決議如下:“一、根據(jù)本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決定解散上海a有限公司。二、成立清算組,……”

2023年4月3日,a公司在青年報a14財經版刊登公告,內容如下:“經股東會決議即日起注銷,特此公告?!?/p>

隨后公司結清了相關的稅務,并且聘請第三方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了審計,做出了清算審計報告。

2023年6月9日又形成股東會決議一份,內容是:“一、因股東會決議解散,同意注銷上海a有限公司。二、清算組已于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2023年4月3日在青年報報紙上刊登了公告。三、同意清算組出具的清算報告,并由清算組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2023年7月18日,a公司再次前往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手續(xù)。2023年7月27日,a公司被準予注銷登記。股東簽字確認的“注銷清算報告”上,有“股東承諾:公司債務已清償完畢,若有未了事宜,股東愿意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繼續(xù)承擔責任”的內容。

但是,在上述整個過程中,a公司一直有一個和俞某之間的勞動糾紛案件在審理。

a公司注銷后,俞某向法院起訴請求:a公司股東沈某、余某對勞動仲裁裁決書中未執(zhí)行到位的a公司所應承擔的債務261,677.83元及遲延履行期間利息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法院認為:

沈某、余某作為a公司股東,應當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否則應當就不當行為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沈某、余某在a公司決議清算、注銷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其一,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相關規(guī)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jù)公司規(guī)模和營業(yè)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而a公司在決議解散后,僅于2023年4月3日刊登了“經股東會決議即日起注銷”的公告,并未按規(guī)定通知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債權,也未明確申報債權的時間。

其二,沈某、余某于2023年6月11日得知a公司尚有未了訴訟,a公司亦于2023年6月14日到庭應訴,而沈某、余某身為a公司股東在明知俞某是a公司可能的債權人的情況下卻無任何應有之作為。

其三,a公司于2023年7月3日收到裁定書,沈某、余某在明知裁定書內容的情況下于2023年7月20日以a公司名義就裁定內容起訴至一審法院,同時又以未體現(xiàn)俞某債權的清算報告辦理注銷手續(xù),以致進行中的勞動糾紛民事訴訟案件因a公司已注銷而被裁定駁回起訴、相關執(zhí)行案件被裁定執(zhí)行終結。

上述問題均反映出沈某、余某在a公司整個清算、注銷過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惡意,且a公司有關解散公司、確認清算報告、注銷登記的決議均由沈某、余某分別以45%及40%的持股比例參與表決并決議通過,余某本身亦為清算組成員。

據(jù)此,本院認為,沈某、余某系在明知未對已知債權人俞某清償完畢的情況下,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與a公司實際債務負擔和清償情況明顯不符的清算報告,以達到注銷a公司的目的。鑒于沈某、余某在其簽署的清算報告中承諾“若有未了事宜,股東愿意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繼續(xù)承擔責任”,并在《清算審計報告》附件4中確認“公司清算結束后未了的債權、債務和或有負債均由原股東按投資比例承擔”,故沈某、余某理應按其自行作出的上述承諾向作為債權人的俞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a公司股東沈某、余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俞某222,426.16元以及遲延履行債務利息。

在另一起案件中,b公司未在全國有影響力的報紙上公告,也沒有直接通知債權人甲公司,并且在清算報告中表示公司無債權債務。后來被甲公司起訴到法院,公司股東作為被告,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根據(jù)規(guī)定,公司清算時,應根據(jù)公司規(guī)模及營業(yè)地域范圍在全國或公司注冊地省級有影響力的報紙上公告,甲公司系湖北省武漢市的公司,b公司系江蘇省的公司,本案系爭債權債務關系明顯超出了省級地域范圍,而乙公司作為清算義務人,未在全國有影響力的報紙上公告。上述通知及公告行為存在不當。其次,b公司的清算報告中表示“截止2023年12月17日,公司無債權債務”,但實際上該公司與部分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糾紛,且在此后還進行過開庭審理,故清算報告存在虛假內容。乙公司作為b公司的唯一股東和清算義務人,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注銷登記,應當對甲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b公司注銷后,甲公司無法收回28萬元服務費,甲公司認為上述金額均為其損失亦較為合理,本院對甲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b公司的股東賠償28萬元給到甲公司。

注銷公司時不進行清算,或者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進行注銷,股東不僅會被相關的公司債權人起訴要求清償公司債務,而且還可以在法院執(zhí)行過程中直接被追加為被執(zhí)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zhí)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zhí)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zhí)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c公司與d公司進行了仲裁,c公司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仲裁裁決。法院受理并進入執(zhí)行程序,因d公司未有財產可供執(zhí)行,法院終結執(zhí)行程序。法院終結執(zhí)行程序后,d公司申請了注銷。公司一人股東代某承諾對公司未了事宜,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繼續(xù)承擔責任。

于是,c公司向法院申請追加代某作為被執(zhí)行人。法院認為:“……本案,被執(zhí)行人d公司現(xiàn)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未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公司股東代某承諾對公司未了事宜,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繼續(xù)承擔責任。故申請執(zhí)行人前海公司追加代忠燕為本案被執(zhí)行人的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p>

所以,要清晰地理解:公司的簡易注銷制度,包括在某種條件下不經清算也可以進行注銷的機制,雖然意味著登記程序上的便利,但這是建立在公司沒有大額債務的前提下的。否則的話,未經清算就進行注銷,實質上是將公司的債務轉換成了股東的債務,這對股東來說,是極其不利的。

【第11篇】公司注銷股東會決議書

本文目錄

營業(yè)執(zhí)照怎么注銷在網上?

工商注銷網上申報流程?

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網上注銷入口?

全程電子化注銷營業(yè)執(zhí)照流程?

網上注冊的營業(yè)執(zhí)照如何注銷?

掌上工商怎么注銷營業(yè)執(zhí)照?

網上注銷營業(yè)執(zhí)照怎么簽字?

個體工商戶網上注銷流程?

營業(yè)執(zhí)照怎么注銷在網上?

如果涉稅都需要先去稅務局辦理清稅證明。稅務清算完畢才能辦理注銷手續(xù)。不涉稅不用。

1、個體工商戶手機下載“云窗辦照”app,進入實名認證登陸,然后選擇注銷模塊,按操作流程完成即可,交回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

2、企業(yè)登錄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企業(yè)信息填報→選擇經營地(比如河北)→輸入企業(yè)名稱→密碼→拖拉驗證碼條→選擇企業(yè)注銷模塊→簡易注銷(農民專業(yè)合作社不適用)(公告期20天)(無涉稅,無異常等情況才可以簡易注銷)→普通注銷(公告期45天)。按操作流程錄入提交。

工商注銷網上申報流程?

工商注銷無法網上辦理,需要有很多的線下步驟:

1、登報聲明公司注銷公告;

2、辦國稅和地稅的稅務注銷;

3、銀行賬戶注銷;

4、帶上公司注銷股東會決議、公司清算報告、公司公章、財務章、合同章及上述已注銷的資料,到工商部門去辦理注銷

5、最后拿著工商部門出具的同意注銷的文函去辦理代碼證注銷。

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網上注銷入口?

方法如下:

1. 打開手機桌面找到支付寶圖標點擊,進入支付寶首頁。

2. 進入支付寶后在首頁的搜索框內搜索,跑政通。

3. 進入跑政通后點擊公司注銷補充資料提交即可。

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窗口現(xiàn)場辦理所需資料:

(1)由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申請表》(原件1份);

(2)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3)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原件。

全程電子化注銷營業(yè)執(zhí)照流程?

登錄網上稅務局,點擊右側“我要辦事”中的“稅務登記”菜單,點擊“稅務注銷”后的“辦理”按鈕,進入辦理頁面。

1.

填寫表單。 在“納稅人經辦人”中選擇經辦人(若經辦人沒有選擇項的,請在網上稅務局辦稅人員中維護)和選擇“注銷原因”,錄入“注銷原因說明”后,點擊“查驗”按鈕。

2.

查驗。 系統(tǒng)完成查驗后,會根據(jù)查驗結果給出對應的處理方式,提示即辦或一般注銷流程辦理建議。

網上注冊的營業(yè)執(zhí)照如何注銷?

全流程網上登記注銷和當初登記注冊流程一樣,使用u盾或數(shù)字證書在系統(tǒng)中填寫《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申請書》,下載pdf文件,電子簽名后提交,全程在網上辦理,無需到達窗口辦理。

滿足簡易注銷條件

個人獨資企業(yè)申請簡易注銷登記,應當在企業(yè)沒有債權,債務的情況下進行;

如企業(y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辦理簡易注銷:

1)依法被吊銷、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yè)名單或者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尚未移出的;

2)企業(yè)股權(投資權益)已被凍結或者已出質登記的;

3)違反企業(yè)登記管理法規(guī)被立案查處,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案件的;

4)司法機關等有關部門限制辦理注銷或者依法由司法機關等相關部門組織清算的;

5)企業(yè)進入行政復議、訴訟或者仲裁程序的;

6)商事登記機關認為不應適用簡易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掌上工商怎么注銷營業(yè)執(zhí)照?

經營主體在手機上下載app,注冊登記后,找到注銷登記子模塊,根據(jù)界面提示一步一步向前走,最后提交即可,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后臺看到消息后,會進行處理,如果沒有未辦結事項,就會核準注銷。當然,經營主體需要提前到稅務部門辦理注銷,稅務機關出具清稅證明。

網上注銷營業(yè)執(zhí)照怎么簽字?

網上注銷營業(yè)執(zhí)照,先要在營業(yè)執(zhí)照注銷登記申請書上,使用電子簽名軟件,由營業(yè)執(zhí)照注銷登記申請人進行簽字確認,在網上申核完相關材料并通過后,進入到營業(yè)執(zhí)照注銷登記環(huán)節(jié),在辦理完營業(yè)執(zhí)照注銷登記后,要在網上電子屏進行電子簽名,由營業(yè)執(zhí)照注銷登記申請人進行電子簽名,進行注銷登記確認后,注冊登記機關會出具營業(yè)執(zhí)照注銷登記通知書。

個體工商戶網上注銷流程?

一、個體戶營業(yè)執(zhí)照網上注銷流程

全流程網上登記注銷和當初登記注冊流程一樣,使用u盾或數(shù)字證書在系統(tǒng)中填寫《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申請書》,下載pdf文件,電子簽名后提交,全程在網上辦理,無需到達窗口辦理。

二、個體戶營業(yè)執(zhí)照注銷登記情形

1、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更換業(yè)主);

2、個體工商戶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依法被吊的;

3、因其他原因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被收繳的;

4、個體工商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

三、個體戶營業(yè)執(zhí)照注銷登記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申請書》;

2、營業(yè)執(zhí)照正本和副本;

3、完稅證明。

按稅法規(guī)定在月15日之前注銷的當月不交稅,如果15日之后注銷的當月要交稅,如4月16日注銷那么4月的稅要交(當?shù)囟悇站挚赡芰碛幸?guī)定除外)

備注說明:

1、 申請人是指設立個體工商戶的自然人。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的,應提交申請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

2、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明應當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復制件應當由登記機關核對。

3、申請人應當使用鋼筆、毛筆認真填寫表格或簽字。

【第12篇】注銷公司需要股東簽字嗎

如今,根據(jù)工商部門有關要求,公司不再經營,需要及時辦理公司注銷手續(xù),有序退出市場。因此,對于一些不打算再經營下去的公司來說,其經營者就需要按要求及時辦理公司注銷。不過,在辦理公司注銷期間,其往往會存在這樣的疑問,即:公司注銷需要法人到場嗎?接下來,本文來帶您對此進行具體了解!

一般來說,有關于公司注銷是否需要法人到場這一問題,其還需根據(jù)實際情況來定。通常情況下,公司注銷不需要法人到場,只需要指定一個人攜帶公司全體股東簽字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去工商局辦理注銷即可。不過,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有的地區(qū)也會要求公司法人到場,目的是核實身份信息。因此,公司負責人如若對這一問題不了解,便有必要提前詢問清楚當?shù)卣呋蜃稍児咀源k機構獲取具體解答!

公司注銷需要辦理的手續(xù)

這些手續(xù)主要包括:

1、清算

具體工作內容為:

(1)成立清算組;

(2)展開清算工作;

(3)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4)提出清算方案。

2、登記

具體登記事項有:

(1)社保局:核查是否有未繳清社保費用,然后注銷公司社保賬號。

(2)稅務局:核查是否有未繳清稅款或費用,然后注銷公司的國、地稅。

(3)報紙媒體:公司需自行登報公示,宣告公司即將注銷。

(4)工商局:辦理公司注銷備案,注銷營業(yè)執(zhí)照。

(5)開戶行:注銷公司開戶許可證和銀行基本戶等其他賬戶。

(6)質監(jiān)局:到質監(jiān)局注銷公司的許可證例如生產許可證。

(7)公安機關:注銷公司印章的法律效應(印章本身可不上交)。

至此,公司注銷需要辦理的手續(xù)全部完成!

公司注銷所需材料

而有關于公司注銷所需材料,其主要包括以下這些: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2、清算組成員《備案確認申請書》;

3、法院破產裁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

4、股東會或者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5、刊登注銷公告的報紙報樣;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是對“公司注銷需要法人到場嗎”這一問題的具體解答以及公司注銷需要辦理的手續(xù)以及所需材料介紹。對于需要辦理公司注銷的企業(yè)來說,如對此不了解,便可對文中介紹內容作詳細把握!

【第13篇】分公司注銷股東會決議

甄靈宇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賀雷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股東失聯(lián)造成公司經營無法進行,但又無法形成解散公司的股東會決議,無法以正常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登記流程注銷公司,其他股東如何解散公司?起訴解散公司需要滿足什么條件?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分別應如何理解?本文通過檢索并分析研究相關權威案例,試圖得出指導性的結論。

公司經營中,大股東或超過1/3表決權的小股東失聯(lián)(如自然人股東失蹤、被羈押判刑或機構股東出現(xiàn)停業(yè)歇業(yè)等異常無法聯(lián)系),可能造成公司經營無法有效繼續(xù),同時又無法形成符合法律要求的2/3以上表決權通過的解散公司的有效決議,無法以正常流程解散注銷公司。而公司又因特定原因,比如關聯(lián)公司擬安排上市、資產正在迅速貶值或流失,無法等待失聯(lián)股東出現(xiàn),此種情況下,公司如何解散?起訴解散公司是否可行?起訴解散需要滿足什么條件?要提供什么證據(jù)才可以?

一、關于起訴解散公司的法律規(guī)范

無法以正常途徑解散公司的,法律賦予了訴訟解決的途徑,見于公司法第182條:“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關于訴訟解散公司的法律層面的規(guī)定,只有這一條。但顯然比較籠統(tǒng)和原則。面對這條規(guī)定,可以升起無數(shù)疑問:“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如何理解?資金緊張算嗎?連續(xù)虧損算嗎?股東爭斗算嗎?股東失聯(lián)算嗎?依條文可見,“困難”“損失”“無其他途徑”三個條件,是需要同時滿足的,那為什么要增加“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這樣的條件?繼續(xù)存續(xù)但股東無收益為什么不夠?重大損失如何認定?其他途徑不能解決如何證明?

所以,公司法這條規(guī)定,需要更細化的規(guī)定來指導司法實踐?!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對上述法律規(guī)定進行了細化,規(guī)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公司持續(xù)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比例,持續(xù)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四)經營管理發(fā)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我們可以看到,以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其實是對“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這一表述的解釋,未涉及其他問題。并且依據(jù)以上解釋也無法直接判斷,股東失聯(lián),但還不夠兩年以上的,是否可以視為“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因此,我們將目光投向司法判例。

二、對解散公司法定條件的理解

鑒于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解釋都未能回答我們的疑問,因此我們需要更進一步,研究具有參考意義的判例,從判例中理解推敲法律規(guī)定的含義,以及司法裁判尺度和思路。

(一)對“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發(fā)布指導性案例8號“林方清訴常熟市凱萊實業(yè)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糾紛案”,該案判決中法院認為:要判斷公司的經營管理是否出現(xiàn)了嚴重困難,應該從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或執(zhí)行董事及監(jiān)事會的運行現(xiàn)狀進行綜合分析。側重點在于判斷公司管理方面存有嚴重內部障礙。單純的公司經營困難,而不是治理結構上的根本性沖突,如公司經營虧損、資金周轉不暢等都不是股東可以提起強制解散公司訴請的理由。但是,如果公司內部運行機制失靈,治理結構出現(xiàn)根本性障礙,則即使公司目前仍處于盈利狀態(tài),也不影響股東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強制解散訴訟。也就是說,公司本身是否處于盈利狀況并不是判斷公司經營管理有無出現(xiàn)嚴重困難的必要條件。

這個指導性案例很好地解答了我們的部分疑問,即公司資金緊張、經營虧損都不能作為“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理由,甚至公司盈利也有可能被認定“嚴重困難”。法律所規(guī)定的“嚴重困難”,是指公司治理失效。筆者理解,之所以要做如此認定,是因為,作為司法裁判介入公司運行的特別規(guī)則,司法必須克制,手不能伸的太長,法院應當關注和審查、判斷法律問題而非經營問題,資金緊張或虧損是個經營問題,治理失靈才是法律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任豐公司與富鈞公司公司解散糾紛案”判決中,法院認為,公司經營管理嚴重困難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公司權力運行發(fā)生嚴重困難,股東會、董事會等權力機構和管理機構無法正常運行,無法對公司的任何事項作出任何決議,即產生了公司僵局情形;一種是公司的業(yè)務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如公司經營不善、嚴重虧損。如果公司僅僅是業(yè)務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不存在權力運行嚴重困難的,那就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解散公司條件。

這個判決進一步印證了我們的理解,就“經營困難”的解散條件,法院審查的是法律問題、公司治理問題,而非業(yè)務問題,法院不做商業(yè)判斷。司法裁判的任務是維護權利,維護法律的有效運行,只有在公司法賦予的股東權利得不到保障,公司法規(guī)定的公司秩序無法正常運轉的情況下,司法才會插手。

在這個裁判思路下,甚至業(yè)務良好的公司,都可以視為“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都可以判決解散公司。內蒙古高院(2013)內商終字第86號就是一個例子,該案判決中,法院認為公司的經營狀況、盈利與否,并不是判斷公司解散案件的必要條件和衡量標準,除此之外,公司經營處于盈利狀態(tài),但從未向公司股東分配過任何利潤,反而可以說明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回到我們的問題,股東失聯(lián)情況下,是否可以認為“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依據(jù)以上裁判的思路,如果大股東失聯(lián),顯然公司無法就任何事項作出有效的股東決議,可以視為公司治理失靈。但如果1/3以上表決權的小股東失聯(lián),公司只是無法就“增減資、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公司經營中不大常見的特別問題形成有效決議,但是公司日常經營的一般問題,比如業(yè)務和投資決策、財務預算決算、任免董事或總經理、分紅等等,在1/2以上表決權就可以通過,此時是否屬于“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還需要根據(jù)董事會的運行情況、實際控制人對公司的有效掌握與否等綜合判斷。但我們大致認為,1/3以上表決權的小股東失聯(lián),正常情況下,很難認定“股東會、董事會等權力機構和管理機構無法正常運行,無法對公司的任何事項作出任何決議”,所以,在此情形下,解散公司的理由很難成立。當然,如果是小于1/3表決權的小股東失聯(lián),更加無法認定公司治理失靈,因此起訴主張解散公司幾乎不會被接受。

(二)對“繼續(xù)存續(xù)會使公司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理解

該要件本身無法外化為客觀具體的標準,因此會由法官結合個案情況,并綜合考慮分歧原因、存續(xù)時間、化解可能性等因素后進行判斷。

前述仕豐與富鈞案判決中,法官認為:富鈞公司僵局形成后,公司經營就陷入了非常態(tài)模式,在永利公司單方經營管理期間,富鈞公司業(yè)務雖然沒有停頓,但是持續(xù)虧損,沒有盈利年度,公司經營能力和償債責任能力顯著減弱,股東權益已大幅減損至不足實收資本的二分之一。認為構成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重大損失的條件。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再終字第71號案中,法院判決認為:公司董事長擅自以公司名義高息借巨款不入公司賬,并擅自以公司作擔保人對外高息借巨款,致使公司背負巨額債務,進一步損害了其他股東的利益。只有解散公司,才能避免公司股東利益受到更為嚴重的損害。

由此可見,雖然法院不做商業(yè)判斷,不以公司經營虧損作為認定“嚴重困難”的標準,但是法院要維護原告股東的合法權益。如果股東在公司治理失靈時,無法有效通過公司治理規(guī)則維護權益,同時其股東權益正在遭受侵蝕或貶損,公司繼續(xù)存續(xù)只會使股東權益無可挽回的不斷流失,則司法應當果斷介入,判決解散公司,為原告股東及時止損,以司法之力給予股東公司治理規(guī)則之外的第二層保護。

因此,如果股東會失靈,公司治理出現(xiàn)僵局,同時股東的利益無法避免地不斷流失,則法院可以判決公司解散。

(三)對“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理解

其他途徑指什么?法律為什么要設置這么一個前提條件,將判決解散公司作為最后選擇?這一條要求實踐中如何證明?

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第8號指導案例判決認為:法律之所以將調解等等其他救濟手段設置為司法解散的前置程序,這是因為司法解散將導致公司主體資格的消滅,且不可反轉回復,如果處理不當可能導致社會資源浪費。立法對此所抱有的精神態(tài)度不能被認為等同于前置程序可以久拖不決。對于那些已經陷入嚴重經營管理困難的公司,在通過其他多種方法仍然無法化解糾紛時,只能通過司法解散公司這一股東退出機制來打破僵局;否則,過于冗長的前置程序可能使得公司司法解散機制形同虛設。也就是說,司法需要掌握一種平衡。

前述仕豐與富鈞案判決認為:公司僵局并不必然會導致公司解散。司法應審慎介入公司事務,凡是有其他途徑可以維持公司存續(xù)的,就不應該輕易解散公司。但同時,當公司已經陷入持續(xù)性的僵局狀態(tài),窮盡其他途徑仍然無法化解,且公司不具備繼續(xù)經營條件,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法院則可以根據(j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解散公司。

前述瞿正明案判決認為:公司法沒有規(guī)定解決公司僵局的其他替代性救濟措施,現(xiàn)hx公司的持續(xù)性僵局已經窮盡其他途徑仍未能化解,如維系hx公司,公司股東權益只會在僵持中逐漸耗竭。相比而言,解散hx公司則能為雙方股東提供退出機制,可以避免股東利益受到不可挽回的重大損失。

前述案例判決可見,法律之所以將判決解散作為最后的選擇,是因為司法解散將導致公司主體資格的消滅,且具有不可逆轉、回復性,處理不當可能導致社會資源浪費。這個規(guī)定顯然包含了社會經濟總體利益、社會效果的考量,出發(fā)點是司法應當鼓勵維護經濟的發(fā)展,而不是損害、阻礙經濟發(fā)展。這也是刑法中謙抑性原則在民事領域的某種類似性體現(xiàn)。

所謂的“其他途徑”,應指判決解散公司之外,能避免股東損失、解決僵局的其他替代方案,比如股權比例結構調整、股權轉讓、公司減資、改組董事會、司法調解或第三方調解等,但是否在每個個案中都需要證明經過了所有可行方案的嘗試,且有證據(jù)證明,筆者認為也不盡然,存在一個可行性、合理性的主觀判斷及把握。如果要求在每個個案中都窮盡了所有的其他途徑,并且提供證據(jù)證實,是一個現(xiàn)實中不太可能完成的任務,首先所謂“其他途徑”本身無法窮盡,理論上可以設想無數(shù)的解決方案,其次要求證明窮盡了其他手段也是個過于沉重的負擔,這樣的要求就是前面判決中所批判的“等同于前置程序可以久拖不決”。因此,是否確實“不能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由法院在個案中根據(jù)實際情況具體掌握判定,比如股份比例關系、僵持時間長短、股東利益損失情況、以往糾紛中股東態(tài)度及過錯等等。

回到本文的問題,股東失聯(lián),如果是大股東失聯(lián),則公司顯然無法形成有效治理和決議,很難找到其他的替代性解決方案,如果大股東同時又是法定代表人,而變更法定代表人本身又需要股東會形成有效決議,因此替代解決辦法更少,除了等待本人重新出現(xiàn)或等期限屆滿宣告失蹤,幾乎沒有其他有效辦法可以解決僵局,但是宣告失蹤需要等待下落不明滿2年后才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立案,因此這并不是一個現(xiàn)實可行的選項。在此情形下,法院應當更傾向于判決解散公司。

如果是1/3以上表決權的小股東失聯(lián),則替代辦法還是很多的,比如在不進行增資合并等重大表決事項前提下繼續(xù)維持經營、比如改選董事會、變更法定代表人、重新設立賬戶、公司設立全資子公司進行經營等等,在此情形下,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勢必會非常慎重。

(四)股份比例對案件結果的影響

公司法雖然規(guī)定”…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在原告股東持股比例較低(無法對決議享有一票否決權)的情況下,可能會出現(xiàn)公司股東會雖正常召開,但均由大股東一方自主決定的現(xiàn)象,使得小股東表決權形同虛設。此時小股東起訴請求解散公司,法院可能會以起訴方股權比例過低而不足以形成事實上僵局為由,駁回訴訟請求。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依不拉音與新世紀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解散糾紛申請再審一案中認為:公司注冊資金50萬元,依不拉音的股權僅為15萬元,不足三分之一,不足以形成僵局,而公司僵局是解散公司的重要前提。最終,本案法院綜合其他因素,未支持依不拉音要求解散新世紀公司的訴求。

因此,如果是不足1/3表決權的小股東失聯(lián),大股東起訴解散時,法院很可能認定不會構成公司僵局,第一個前提就不存在,很難支持解散訴請。1/3以上表決權的小股東失聯(lián),大股東起訴解散時,也會面臨如何證明公司事實上出現(xiàn)了僵局的問題。大股東失聯(lián)時,作為原告的小股東可能需要證明這種失聯(lián)導致的僵局狀態(tài)會可預見地持續(xù)下去。也就是說,這種失聯(lián)不是偶發(fā)的,短暫的,而是可以合理判斷短期內不會解決。

(五)審判中的社會效果考量

雖然法院審理中不會進行商業(yè)判斷,公司盈虧或未來預期屬于法律規(guī)定之外的問題,但是不可否認,法院在最終裁決時,仍然會進行社會效果的考慮,在我們的國情下,法官除了要遵從法律,還要講政治,顧大局。一個案件的社會效果,也是講政治的一部分。例如前述依不拉音與新世紀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解散糾紛申請再審一案中,判決認為:目前公司名下80余輛車掛靠經營,承擔著當?shù)氐拇罅靠瓦\任務,如果強制解散公司,不但會損害公司股東利益,還將影響當?shù)乜瓦\市場正常秩序,導致社會資源的浪費。

因此,原告起訴解散公司,也不得不將社會效果納入考量,進行相應舉證,證明公司的繼續(xù)存續(xù)除了損害股東利益外,也無助于社會公共利益或相關方的利益。

關于“不做商業(yè)判斷”和“考量社會效果”,前者看似以公司為關注對象,后者看似以公司之外的社會利益為關注對象,其實有時候并不能嚴格區(qū)分,前述判決所謂“司法解散將導致公司主體資格的消滅,處理不當可能導致社會資源浪費”本身就隱含著商業(yè)判斷,解散公司會導致浪費社會資源,還是屬于對社會資源的及時止損,不能不考慮公司存續(xù)下去的經濟效益。也就是說,社會效果其實包含了公司的經營狀況,一個經營良好的公司才會有助于增進社會資源,而經營惡化、虧損的公司,大概率是在消耗社會資源。因此,原告起訴解散公司,還是應當盡可能證明,公司在商業(yè)上也不會有較為樂觀的預期。

(六)是否會考慮原告股東的過錯

個別案例中,公司僵局的形成,與原告的先前行為有關,也就是說,原告本可以避免公司僵局,或對僵局的發(fā)生存在一定過錯。此種情況,是否影響案件的結果呢?

我們認為,解散公司的糾紛,不屬于侵權糾紛,不應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司法介入公司經營,是為了解決微觀經濟運行中的病變,疏通堵塞,而不是追究責任。前述仕豐與富鈞案判決中,法院認為,公司能否解散取決于公司是否存在僵局以及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guī)定的實質條件,而不取決于公司僵局產生的原因和責任。

因此,從法律上判斷,僵局的形成原因和責任不影響判決結果。不過,案件的判決或多或少離不開法官的主觀判斷,而法官的主觀判斷離不開對雙方是非過錯的評判,很難說法官內心形成的是非曲直在某些自由裁量余地較大的個案中不會對案件結果產生影響,這是個心理學范疇的問題,是個人性中潛藏的懲惡揚善的問題,無法避免,必須正視。

三、股東失聯(lián)解散公司訴訟的難點和建議

嚴格來說,股東失聯(lián)情形不屬于關于解散公司司法解釋的明確列舉情形。如前所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列舉的解散條件“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包括“公司持續(xù)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等幾種,股東失聯(lián)情形都不屬于,原告只能援引該司法解釋中的兜底條款“經營管理發(fā)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作為起訴依據(jù)。這種無直接對應法條的案件也會讓法官判決支持原告承擔不小壓力。

股東失聯(lián)案件庭審中,被告很可能都不到庭,案件可能需要經公告后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對原告有利有弊,利處是對方不會提供反證及反駁,弊處是法官審理判決更為審慎,各個環(huán)節(jié)都需要證據(jù)支持。因此在可能的情況下,原告必須掌握和提交更完備的證據(jù)。

解散公司的三個條件是,1.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2.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3.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證明股東失聯(lián)后構成滿足第1個條件的事實,仍需要提供證據(jù)滿足第2、第3個條件,但后兩個條件并不是完全的客觀標準,只是對未來或可能途徑的判斷,因此,增加了主觀因素和不確定性。

原告可以設法提供的證據(jù)包括:

(一)股東失聯(lián),標的公司無法繼續(xù)經營的證據(jù)

(1)標的公司的原社保繳費清單及現(xiàn)社保繳費清單,以證明公司員工均已離職完畢,目前無員工在職,或只有少量員工處理善后事宜;(2)離職員工有經濟補償金支付記錄的,需提供該支付憑證;(3)標的主要管理人出具的證人證言,證明公司從什么時候已經無法經營、完全停業(yè);(4)銀行賬戶密碼、財務印鑒、密鑰、營業(yè)執(zhí)照或公司經營重要資料物品掌握在失聯(lián)股東手里的證據(jù);(5)失聯(lián)自然人或機構失聯(lián)的證據(jù),可以提供其往來郵件說明其電話號碼,然后至公證處撥打電話進行錄音,說明電話無法接通;(6)失聯(lián)機構辦公現(xiàn)場攝影錄像或公證,說明股東公司已人去樓空、無實際經營;(7)就失聯(lián)人員或機構進行尋人啟示等登報公告的證據(jù);(8)失聯(lián)機構因失聯(lián)停業(yè)而被吊銷或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證據(jù)。

(二)公司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證據(jù)

(1)標的公司客戶、供應商等相關合作方書面、郵件等方式發(fā)函要求履行合同、支付款項等文件;(2)標的公司部分業(yè)務合同,證明公司停業(yè)狀態(tài)持續(xù)將使公司承擔大額違約金;(3)標的公司固定資產憑證,證明無法經營使公司資產價值不斷折舊和流失;(4)標的公司無法繼續(xù)經營,但需要持續(xù)支付租金、使用費、支付工資等等證據(jù)。

(三)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證據(jù)

(1)標的公司章程,證明原告無權通過股東會任命新的管理層管理公司;(2)原告曾經發(fā)函、發(fā)郵件給失聯(lián)股東的證據(jù),證明試圖聯(lián)絡和協(xié)調,試圖通過變更股份、出售股份、減資等方式操作而無果;(3)其他人或其他機構參與協(xié)調調解而無果的證據(jù)。

公司經營中,會發(fā)生形形色色的異常和糾紛,有一部分會轉化為訴訟案件,需要訴諸司法來解決。但是法律規(guī)定面對五彩繽紛變化莫測的社會生活,不可能規(guī)定的包羅萬象、面面俱到,所以很多案件的解決,游走在法律規(guī)定的邊緣和模糊地帶,如何處理和適用,需要下功夫斟酌。股東失聯(lián)案件就是此類問題之一,本文通過考察法律規(guī)定的立法意圖和相關裁判案例的裁判思路,希望能為此類案件的解決提供一些參考。

【第14篇】注銷公司的股東會決議

今日精選

nov . 2021

在實踐中,許多公司為躲避債務,在注銷過程中不清算或者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

當公司發(fā)生破產、兼并收購或公司內部解散等情形時,公司需要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終止公司法人資格。符合法定注銷條件的企業(yè),向登記機關申請,并經過清算程序后,登記機關作出準予注銷登記,公司的法人資格就此終結。

公司注銷前應當清算全部債權債務關系,如果公司注銷不清算或以虛假清算報告注銷公司,導致公司債務未完全清償?shù)模诠痉ㄈ速Y格滅失后,債權人應當向誰主張呢?

01

案例導讀

經典案例

a公司與b公司就布料加工發(fā)生業(yè)務往來,a公司為b公司加工布料,b公司支付了部分加工費,但仍拖欠部分貨款。經協(xié)商,a公司與b公司簽訂《付款協(xié)議》,雙方對賬確認債務后,b公司保證繼續(xù)清償剩余債務,b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在落款處簽字。

半年后,因b公司未清償債務,a公司向法院起訴。

在a公司起訴期間,b公司股東甲和乙召開股東會并作出股東會決議,載明因經營不善的原因,決定解散b公司,成立甲為負責人,甲和乙為成員的清算組,對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算。

b公司于省級報紙刊登清算公告并作出有關公司注銷登記的股東會決議。清算組提交《清算報告》載明,公司債務已全部清償完畢,若有未了事宜,股東愿意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繼續(xù)承擔責任,清算組已于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了所有債權人。

最終b公司經核準注銷。

法院認為:甲和乙作為公司股東及清算組成員在明知存在合法債權人的情況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虛假清算報告申請公司注銷,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的清償、賠償責任。

02

注銷不清算或虛假清算,股東應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依法清算是公司注銷的法定前置程序。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解散后,應當及時成立清算組,清算組在清算過程中應當同時履行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和在報紙上刊登公告的法定義務。

但在實踐中,許多公司為躲避債務,在注銷過程中不清算或者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股東濫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違法進行清算的行為將直接導致公司債權人因債務清償主體消滅而無法主張債權,股東應依法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另外,公司在辦理注銷登記時,工商登記部門均要求公司股東承諾:“公司債務已清償完畢,若有未了事宜,股東愿意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承擔責任”。公司注銷不清算或以虛假清算報告注銷公司的,作為債權人仍然可以依據(jù)股東所作的承諾,追究股東的法律責任。

03

實操指引

(一)做好事前風險預防,警惕債務人經營異常情況

對于尚未清償債務的債務人,債權人除日常催款外,還應定期檢查、確認債務人的經營情況,如發(fā)生停止經營、大量辭退員工等情況時,需要確認債務人是否發(fā)生經營困難,或是準備注銷公司。

債權人可以通過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查詢債務人是否存在清算或簡易注銷等情況,如發(fā)現(xiàn)債務人正在進行清算或簡易注銷,可以及時申報債權或向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工商登記部門提出異議。

如確認通過訴訟途徑維權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訴前或訴中保全,查封、凍結債務人名下財產,并申請限制債務人辦理工商變更或注銷登記。

(二)公司注銷后主動維權,追究股東責任

對于已經注銷的債務人,可以委托律師向工商登記部門調取債務人公司檔案資料,確定債務人的清算情況,并以此確立訴訟思路,向未清算即注銷的公司股東或提供虛假清算報告的清算組成員追究相應的賠償責任。

相關法規(guī) 丨 regulations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

第十一條 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jù)公司規(guī)模和營業(yè)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guī)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條 公司清算時,債權人對清算組核定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清算組重新核定。清算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債權人對重新核定的債權仍有異議,債權人以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十三條 債權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

公司清算程序終結,是指清算報告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完畢。

第十五條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確認;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人民法院確認。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清算組不得執(zhí)行。

執(zhí)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董事、公司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15篇】公司注銷的股東會決議范本

“股東除名”一般是指公司在特定的事由出現(xiàn)時,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剝奪不履行出資義務股東的股東資格,并且不需要征求被除名股東的意見,公司可以直接做出決定。

我國現(xiàn)行《公司法》并未明確規(guī)定股東除名制度,實務中主要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對有限公司股東除名行為的適用條件和程序作出規(guī)定,在實踐中亦以此作為解除股東資格的裁判依據(jù)。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

依上述規(guī)定可知,股東除名是從股東違反出資義務、合理履行催告程序、股東除名決議程序合法三個依次遞進的條件來實施的,這是當前司法實踐中公認的三個條件。本文主要針對其中的前置催告程序和股東除名決議表決程序進行研析。

一、關于股東除名決議的前置程序

依《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guī)定,股東除名決議的作出應合理履行法定的前置程序也就是催告程序,即使股東已經符合法定除名事由,公司仍要通過催告方式,催告股東在合理期限內繳納或者返還出資,給予股東以補足出資義務的機會。催告的內容通常包括出資問題、主動解決要求及期限、不利后果等。

對于催告的方式,現(xiàn)行法律并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筆者認為以書面形式進行催告為宜,且一定要通過合理的方式送達擬被除名股東。這是從后期可能生發(fā)的訴訟便于舉證的角度來考量的,如果公司無法取得被催告股東簽收回執(zhí)時,公司可通過快遞方式向股東有效地址寄送催告函件,在郵寄時,要注意規(guī)范填寫快遞單(標清催告文件標題,文字要明確體現(xiàn)催告繳納或返還出資的意思),并保留快遞單據(jù)及簽收記錄。

對于催告的合理期限,雖然現(xiàn)行法律亦無明確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亦有不同標準。筆者認為,通常而言,根據(jù)股東出資額的多少,結合公司的人合性屬性和公司穩(wěn)定發(fā)展的角度,建議給予不少于30天的履行期限,比較合理。如果期限過短,有濫用股東控制地位或故意設置履行障礙之嫌;如果期限過長,則缺乏效率。

另外,2023年12月24日公布的《公司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以下稱“修訂草案”),第四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對股東的出資情況進行核查,發(fā)現(xiàn)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繳的出資額的,應當向該股東發(fā)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 公司依照前款規(guī)定催繳出資,可以載明繳納出資的寬限期;寬限期自公司發(fā)出出資催繳書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寬限期屆滿,股東仍未繳納出資的,公司可以向該股東發(fā)出失權通知, 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發(fā)出,自通知發(fā)出之日起,該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 依照前款規(guī)定喪失的股權,公司應當在六個月內依法轉讓, 或者相應減少注冊資本并注銷該股權。 ”條文明確應當給予瑕疵出資股東明確的催繳寬限期,且不得少于60日。與原《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僅籠統(tǒng)規(guī)定除名前置程序系催告繳納來比較,顯然,若修訂草案正式實施,則更具操作性。

二、關于股東除名決議的表決程序

依上述規(guī)定,只有在經過催告后,股東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繳納或返還出資的,公司才可以召開股東會審查、決議股東除名事項。公司以股東會決議方式解除股東資格,需要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有關股東會決議程序的要求。本文結合司法實踐中的相關判例,對股東除名決議的表決程序中的幾個爭議問題進行歸納。

(一)關于股東除名決議是否應當通知擬被除名人的問題。

1、股東在除名之前,仍是公司股東,其有權參加股東會會議。

依《公司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睆纳鲜鲆?guī)定來看,擬被除名股東在尚未被除名以前,其仍有權參加股東會的會議,有權對股東會會議的其他決議事項參與表決。即被除名股東只是對于其是否除名沒有表決權,而不應排除其接受會議通知和參加會議的權利。且擬被除名股東有對股東除名決議提出異議的權利。

因此,股東除名決議應當通知擬被除名人并賦予其異議權。

需提醒的是,對于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時間必須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通知的內容中要包含解除股東資格的決議事項,否則便存在決議瑕疵而被擬除名人主張決議不成立。

2、司法裁判主流觀點中,也認定公司應通知擬被除名人參加股東會會議,否則認定存在嚴重程序問題而無效。

(1)【案例一】:珠海公司與馮某、周某(2021)粵0403民初2669號一案中,廣東省珠海市斗門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股東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通知應參會的全體股東,即便被除名的股東應當有權被通知、出席會議并進行申辯的權利,本案系爭股東會議的召集程序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存在重大程序瑕疵,導致案涉股東會決議無效。被告馮利凱辯稱案涉股東會決議違反實體程序規(guī)定,作出的股東會決議無效,理據(jù)充分,本院予以采納。”

(2)【案例二】:盈之美公司等與泛金公司(2018)京03民終468號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一案中,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公司不能以股東對會議審議事項有利害關系而不具有表決權為由,不通知其參加該會議的審議過程。本案中,……解除泛金公司股東資格的會議審議事項從未通知泛金公司及其委派董事,繼而對未通知事項作出了董事會決議。故,案涉董事會決議存在嚴重程序問題。盈之美公司以被除名股東不享有表決權為由主張案涉董事會決議有效,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故此,筆者認為,股東除名決議應當通知擬被除名人,并賦予其異議權。

(二)關于擬被除名的股東是否享有表決權的問題。

現(xiàn)行《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并未對股東會決議如何表決作明確規(guī)定。而《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六條針對瑕疵出資股東權利的限制中,并未針對“表決權”的限制作出具體的規(guī)定。在實際司法實踐中,最高法與各地法院針對被除名股東能否享有表決權也認定不一,有否定擬被除名股東享有表決權的判決,也有肯定擬被除名股東享有表決權的判例。那么,擬被除名股東能否參與表決?筆者認為,被除名股東對除名決議不應享有表決權:

1、參照相關立法精神,擬被除名股東不能參與表決。

雖然在立法層面,我們很難找到排除或限制股東除名決議中被除名股東表決權的依據(jù)。但,參照《公司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shù)額有限額規(guī)定的,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guī)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guī)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guī)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shù)通過?!绷?,《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六條規(guī)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jù)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規(guī)定雖然沒有明確規(guī)定股東除名決議中表決權是可被限制的權利,但是參照其立法精神,股東除名所要解決的問題是股東的身份或資格的問題,該決議內容與擬被除名股東有直接利害關系,因此,其不應享有表決權。

2、司法裁判中主流觀點亦支持被除名股東不享有表決權。

(1)【案例一】:張某某、臧某某公司(2018)最高法民再328號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除名的股東不享有表決權,主要理由為:一是股權來自于出資,在擬被除名股東沒有任何出資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的情況下,其不應享有股權,自然也不享有表決權;二是除名權是形成權,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公司即享有單方面解除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全部出資股東的股東資格的權利。如果認為被除名的大股東仍然享有表決權的話,那么“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將會被虛置,失去其意義。故張某某不享有表決權。”

(2)【案例二】:聚淶公司與郭某(2021)豫民終8685號一案中,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關于被除名股東是否具有表決權的問題。本院認為,公司為消除不履行義務的股東對公司和其他股東所產生不利影響而對其采取除名決議時,因該表決事項與擬除名股東存在利害關系,該股東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權行使表決權。本案在排除郭某所持35%表決權后,宋某主持并形成的股東會決議,即是以100%表決權通過對郭某股東除名,故涉案股東會決議的表決方式亦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p>

綜合以上,筆者更傾向于認為,被除名股東對除名決議不應享有表決權。

(三)關于股東除名決議應必須達到何種表決權比例的問題。

現(xiàn)行法律并沒有就股東除名決議的表決作特別規(guī)定?!豆痉ā返谒氖龡l規(guī)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guī)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股東會的召開程序和表決方式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guī)定,才合法有效。

在司法實踐中,除名決議的表決權通過比例仍存在較大爭議。

在公司章程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對于表決比例問題,司法實踐中有以下幾種觀點:一是持有表決權的參會股東人數(shù)過半通過即可;二是持有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通過即可;三是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四是人數(shù)多數(shù)決與資本多數(shù)決的結合體,即符合有表決權股東人數(shù)過半且所持表決權比例同時過半。結合司法判例來看,筆者傾向于第三種觀點,若無特殊約定,因擬被除名的股東不享有表決權,且除名決議含有對股東除名的內容,涉及到對公司形式的變更,故應當經除擬被除名股東之外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本文在第二部分第一條中引用的張某某、臧某某(2018)最高法民再328號公司決議糾紛一案中,對此問題有明確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鑒于被除名股東張某某不享有表決權,該項決議應由剩余65%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多數(shù)通過才合法有效。而在決議解除張某某的股東資格時,李某某尚未被除名,屬于有表決權的股東。但李某某既未參加此次股東會并行使表決權,亦未委托他人代為行使所持的35%表決權。...在此情形下,關于解除張某某股東資格的股東會決議僅有30%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未達到法定表決權比例,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四)》第五條之規(guī)定,案涉股東會決議不成立?!?/p>

另,本文前面提及的聚淶公司與郭某(2021)豫民終8685號案例中,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從涉案股東會會議的表決方式和表決結果來看?!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及聚汽淶公司公司章程第十三條均規(guī)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因涉案股東會決議中含有對股東除名的內容,涉及到對公司形式的變更,故該項決議只有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合法有效。

還有一點,如果除名之后,公司作減資處理,在實際后續(xù)的工商變更登記實踐中,在公司去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作變更登記時,也需要提交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的股東會決議,否則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會不予辦理。因此,從便于后續(xù)股權處理的角度而言,除名決議也應達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可。

故,筆者認為,股東除名決議應必須達到的絕大多數(shù)表決權比例通過更容易被法院所采納。

(四)關于股東除名決議中認繳而未實繳出資的股東和瑕疵出資股東作出的除名決議的效力問題。

1、關于認繳出資未屆履行期的股東是否享有股東除名表決權的情形。

股東除名機制旨在以剝奪股東資格的方式,懲罰不誠信股東,防止不誠信股東對自己以及公司利益的損害,以維護公司和其他誠信股東的權利。而在實際除名過程中,是否要求其他誠信股東即參與表決的股東也必須是已經實繳出資的股東?現(xiàn)行《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認繳出資制,對于原始股東而言,其與公司形成認繳出資協(xié)議,在出資期限尚未屆至之前其都有抗辯履行的權利。2023年《九民會議紀要》對此亦做了進一步規(guī)定,第七條【表決權能否受限】規(guī)定:“股東認繳的出資未屆履行期限,對未繳納部分的出資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決權等問題,應當根據(jù)公司章程來確定。公司章程沒有規(guī)定的,應當按照認繳出資的比例確定……;也就是說,股東對未屆履行期限的未繳納部分的認繳出資享有表決權,即股東應按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目前,在司法實務和理論屆均認為,在公司章程未作規(guī)定情形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依據(jù)認繳比例而非實繳比例行使表決權。因此,未完全出資的原始股東在未被除名之前,仍享有股東除名決議的表決權。

【案例】(認繳但未實繳出資的股東有權表決):何某與江騰公司、劉某、周某(2021)新29民終1363號公司決議糾紛一案中,阿克蘇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關于周某是否享有表決權的問題。1.依據(jù)《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周某雖未履行出資義務,但江騰公司并未以股東會決議的方式解除周某的股東資格。2.……何某和劉某也未按照決議約定的2023年9月30日前繳納出資,亦無證據(jù)證實何某、劉某或他人收購周某持有的股權,故周某依然是江騰公司的股東,享有股東權益。”

2、關于虛假出資及其他存在根本違約的股東是否享有表決權的情形。

如果參與表決的股東本身為虛假出資或抽逃全部出資的瑕疵或其他存在根本性違約行為的出資股東,筆者認為,由于該股東本身亦非誠信股東,其行使股東除名決議表決權違背了股東除名制度的立法目的,該除名決議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極可能容易被認定為無效。且,公司是各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所形成的一種契約結合體,股東之間的關系應受契約的約束。虛假出資及其他存在根本違約的股東的違約行為使守約方利益受損,守約方股東理應受到救濟,違約方股東也應得到懲罰。對于根本違約股東而言,被予以除名就是其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因此,筆者認為,其不應享有除名表決權,若賦予其除名其他股東的權利,將對公司經營與市場秩序造成破壞。

【案例1】(虛假出資的股東無權作出除名決議):劉某與凱瑞公司(2018)蘇04民終1874號公司決議糾紛一案中,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凱瑞公司的所有股東在公司成立時存在通謀的故意,沆瀣一氣,全部虛假出資,惡意侵害公司與債權人之權益。但就股東內部而言,沒有所謂的合法權益與利益受損之說,也就談不上權利救濟,否則有悖于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公平誠信等法律原則。即洪某、洪某某無權通過召開股東會的形式,決議解除劉某的股東資格,除名決議的啟動主體明顯不合法。另一方面,從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的區(qū)別來看,前者是指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出資義務,后者則是股東在履行出資義務之后,又將其出資取回。案涉股東除名決議認定劉某抽逃出資,事實上凱瑞公司包括劉某在內的所有股東在公司設立時均未履行出資義務,屬于虛假出資,故該決議認定的內容亦有違客觀事實。”

【案例2】(違約方股東無權作出除名表決):余某與吳某、粵惠公司(2020)粵19民終11525號公司決議效力糾紛一案中,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院認為,前述法律雖未明確規(guī)定違約股東對其他抽逃全部出資或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的除名是否具有表決權,但基于違約股東的行為已嚴重損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東權益,若賦予違約方享有解除股東資格的權利,將對公司的經營乃至市場的秩序造成嚴重的破壞?!豆痉ㄋ痉ń忉專ㄈ返谑邨l賦予的是守約股東對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的股東的除名權,基于違約方的行為已嚴重損害公司利益和股東權益,故不應賦予違約方對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股東的除名權。本案中,吳某同樣存在抽逃全部出資的情形,就股東內部而言,并不存在其股東合法利益受損一說,因此吳某不能對此進行救濟,否則將違背權利與義務一致、公平誠信的法律原則,即吳某無權通過召開股東會的形式,決議解除余某的股東資格……”

故,筆者認為,虛假出資及其他存在根本違約的股東不應享有除名決議的表決權。

三、小結

公司以股東會決議方式解除股東資格,除了需要具備《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需要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有關股東會決議程序的要求。在前置催告程序中要給予擬被除名股東以合理期限。且對于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時間必須符合公司章程規(guī)定,通知的內容中要包含解除股東資格的決議事項;在決議表決程序方面,結合司法實踐中的相關判例及主流觀點,法院在以下幾點基本形成了一致的審查標準和司法觀點:一是股東除名決議中擬被除名的股東不享有表決權,但享有被通知并提出異議的權利;二是股東除名決議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的,更易被法院所采納;三是虛假出資及其他存在根本違約的股東不應享有除名決議的表決權。以上研析內容,可供參考。

【第16篇】公司不注銷影響股東嗎

公司沒注銷對法人影響嗎

公司不干不注銷、不管,工商局關應當?shù)蹁N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資格被強行剝奪。

營業(yè)執(zhí)照是企業(yè)合法經營的憑證。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是工商部門對嚴重違法的企業(yè)剝奪繼續(xù)經營權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yè)未年檢、衛(wèi)生不達標、安全存隱患、交稅不及時、質量無保障等,都會導致工商行政機關吊銷該企業(yè)的營業(yè)執(zhí)照。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后,企業(yè)法人資格被強行剝奪,其民事主體資格隨之消亡,不得繼續(xù)從事市場經營活動,否則,屬于違法行為。

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和注銷企業(yè)是企業(yè)退出市場的兩種方式,盡管二者都導致企業(yè)法人資格的消亡,但法律后果卻大不相同。注銷登記是企業(yè)的主動行為,以企業(yè)申請為前提,是企業(yè)合法退出市場的唯一途徑。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則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嚴重違法的企業(yè)依法做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罰。

企業(yè)在退出市場時采取故意不參加年檢等方法,等著由工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實踐中這種行為往往會導致嚴重的法律后果。

1、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會給企業(yè)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帶來一定的限制。《公司法》第146條規(guī)定,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公司、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yè)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公司、企業(yè)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經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y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guī)定》也明文規(guī)定: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yè)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yè)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其他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

2、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企業(yè)的出資人或有限公司的股東如不依法履行組織清算的義務,要承擔企業(yè)債務的連帶責任。

3、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企業(yè),如不將營業(yè)執(zhí)照、公章、合同專用章等繳回原登記機關,屬違反登記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公安機關可協(xié)助收繳。利用應收繳的營業(yè)執(zhí)照從事經營活動的,按無照經營論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企業(yè)及其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的不良信息將被記入工商部門的警示信息庫,供投資人、交易對象、消費者進行市場調查,并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不能消除。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說公司并沒有申請注銷的話,那么也就意味著這個法人需要被強行剝奪資格,因為這個時候工商部門會進行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這個不是公司方面說了算。

股東注銷公司決議書(16篇)

公司一般注銷申請材料1、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原件2、公章3、全體股東身份證復印件和登記注冊身份認證截圖4、企業(yè)注銷登記申請書5、公司清算報告6、注銷股東會決議或決定7、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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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開股東公司不知怎么填寫經營范圍,我們可以參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寫,填寫近期要經營的和后期可能會經營的!
2、填寫多個行業(yè)的業(yè)務時,經營范圍中的第一項經營項目為企業(yè)所屬行業(yè),稅局稽查時選案指標經常參考行業(yè)水平,排錯順序,會有損失。
3、準備申請核定征收的新設企業(yè),應避免經營范圍中出現(xiàn)不允許核定征收的經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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